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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6年03月14日 星期一

古代有房产税吗?

■中国城市报记者 刘蕾 《 中国城市报 》( 2016年03月14日   第 28 版)

  如今的房价涨势颇盛,房价调控政策也不断调整,房产税又成了公众热议焦点。谈到“房产税”大家十分熟悉,可是这种税到底从何而起?为何要收?收了多少?其实,房产税在古代并不新鲜,其历史可谓源远流长。本期,笔者为大家梳理了一下历朝历代的房产税,来揭秘房产税的来龙去脉。

  周朝

  最早的房产税雏形

  要收房产税,首先得有房。在茹毛饮血的上古时代,先民们要么穴居而卧,要么筑巢栖身,“房子”的雏形产生,这应该算是最原始的“房地产”。当然,“税”的产生是在国家形成之后的事。

  从史料记载来看,最早有关房产税的记录可以追溯到周朝。古籍《礼记·王制》中记载:“廛,市物邸舍,税其舍而不税物”。意即租用公家的店铺,不必缴营业税。东汉学者郑玄注解:“廛,市物邸舍,税其舍不税其物”,这里的“税其舍”可以理解为收取房产税。不过,到底周朝的“廛”怎么收、按何种比例收取,并没有详细的记载。

  西汉

  汉武帝开征,两千钱抽取两百文

  西汉时期,房产税还没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但已经开始征收。房屋与家庭的其它财产一起合并作为计税的对象。最早提出开征的人是汉武帝。

  据《史记》记载,公元前119年,卫青、霍去病出征匈奴,当时山东(太行山以东)发生重大水灾,七十余万饥民无以为生,到处流亡。在军费大增和水灾泛滥的情况下,汉武帝颁布了算缗令,决定向全国的商人、高利贷者、车船主等有产者征收财产税。这些人无论有无“市籍”,都要据实向政府呈报财产数字,包括房产。

  根据“算缗令”,凡豪家及中产之家的财产,包括缗钱、商货、车、船、田、宅、牲畜等,均在征税范围,需一一评定,汇总征收,税率相当于今天的12%。并规定凡二缗(一缗为一千钱)抽取一算,即两百文。一般小手工业者,每四缗抽取一算。

  算缗令办不好,大工商主、高利贷者和车船主大多隐瞒财产。于是,汉武帝又颁布了告缗令,号召百姓对偷逃财产税者进行告发和举报,并派官员杨可主持告缗事宜。结果,“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皆遇告”。没收的财物、田地和房产无数,沉重打击了不法商人和高利贷者。同时,还有利于缩小当时社会存在的贫富悬殊和消除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充裕了国家财富,解决了国家战时的财政困难。

  东晋

  卖房者承担3%,买房者承担1%

  不少研究古代税制的学者认为,中国房地产税有确切证明的起源应该是“契税”。契税构成了我国古代封建国家在房地产地域的唯一稳定税种,该制度产生于东晋。东晋年间,朝廷规定凡是进行奴婢、牛马、田宅等重大交易时,当事人双方都应当立有契约文券。朝廷会根据文券上所标注金额的4%抽税入官。其中卖房者要承担3%,买房者只需承担1%,称为“估税”。不立文契的买卖行为,一旦被发现的话,一样以4%的税率收税,这叫做“散估”。

  由此可以看出,在东晋时期,虽然已经产生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契税,但房地产税仍被包含其中,并未与交易税分离。

  唐朝

  上等房屋交铜钱2000

  房产税作为一个独立税种出现,是唐朝唐德宗建中四年(公元783年)征收的“间架税”。此时的房产税,延续了东晋时的契税与交易税混合征收制度。

  当时,唐朝藩镇割据严重,中央权力松散,政府财政状况困窘,因此户部侍郎赵赞以“军用不能供给”为由,建议中央政府开始征收“间架税”。“所谓间架者,每屋两架为间”,征收一种以房屋为课税对象的财产税,又称“屋税”。其征收方法,按屋的好坏,分上屋、中屋和下屋三等,“上屋税钱二千,中税一千,下税五百”。由此可见,其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是长安城内市民的房屋,计税依据是房屋数量和质量,税率固定。而对于隐匿不报者,“敢匿一间,杖六十,赏告者钱五十缗”。

  然而,唐代的房产税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只是昙花一现,执行不到一年便因带来的负担太重,扰民极深,遭到民众的反对而停征。

  宋朝

  按月征收房地产保有税

  在宋朝,当政者创立了新的税收制度。北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宋太祖就曾诏令天下:“民间典卖田宅,必须一律照契价向官府纳税。”,建国之初,就对典卖房产和田地的行为征收印契税,税率为4%。官府收税后,要对契约加盖印章,承认收税契约的合法性。这种税以城镇及城郊居民为纳税人,纳税范围内的住所房屋为纳税对象,算是当时典型的房产税。

  当时,已经有明确的纳税期限,即契约订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如果超过这个时间的话,那就按偷税论罪。

  南宋房产税的征收,相当严格。南宋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十二月,朝廷下令地方州县印发“户帖”,规定老百姓所有田地房舍等都要估值纳税,并领取“户帖”,粘贴于门牌上,以便稽查,称为“买帖”。后来,因为估算田宅价值不易操作,干脆以各家各户田宅的多少和好坏,分出若干等级,分别交税1000至30000钱不等的房产税。

  据记载,仅在南宋绍兴三十一年(公元1161年),契税收入就达到“四百六十七万引”,大大增加了国家收入。

  明朝

  建房征收税率为三十分之一

  元代和明代都继承了宋代的契税制度,并有所改革。明朝建立以后,明太祖朱元璋为体恤京城做生意的人,特地在金陵城西三山等门外临水的地方,建造了不少栈房,供商人存储货物,称为“塌房”。

  根据明朝政府规定,占用塌房的商家需要缴纳塌房税,征收税率为三十分之一。根据考证,所谓的塌房税,其实是一种以房地产为基础的行为税,有点类似于西周时期的廛布。

  明朝的“靖难之役”后,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又在北京选址建造塌房,继续开征塌房税。

  除塌房税之外,明朝政府还曾在城市和集镇向商人开征过一种门面税,以居民的临街铺面为征税对象,兼具今天的营业税和房产税的双重性质。

  清朝

  按租价10%收房捐,房主和租户各付一半

  清朝房产税纷繁复杂且名称多变。清朝初年,朝廷对买卖典押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开征田房契税,由买主以房产卖价每两征税银三分,此税一直开征到清末。

  康熙在位期间,因平定三藩之乱,前线军需不足,曾两次下诏,临时开征房产税,“税天下市房”,且“不论内房多寡,惟计门面间架,每间税银二钱”。同时,对农村草房、偏僻街巷、鳏寡孤独家庭等,免税一间。

  据记载,清代地方杂税纷繁复杂且名称多变,江南一带开征“廊钞”、“棚租”,江宁有“布廛输钞”,北京有“檀输税”,这些都属房产税的范畴。直至乾隆年间,这些地方杂税才逐渐废止。

  以史为鉴,可以明兴替。虽然目前我国房产税仍处在立法阶段,征收标准尚未有明确规定,但是回顾中国历史上历代中央政府对于房产税的政策,对于今天税收制度的发展仍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古代有房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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