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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6年03月14日 星期一

个人信息立法刻不容缓

访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

■中国城市报记者 叶中华 《 中国城市报 》( 2016年03月14日   第 05 版)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安全却遭受空前威胁。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近一年来,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原因所导致的网友总体损失约805亿元。由此引发的个人信息泄漏案件也逐年增加,因诸多法律盲区致使胜诉率却很低,公民的个人信息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就此,中国城市报记者在两会采访时获悉,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向本次大会建议,制定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法刻不容缓。

  个人信息安全告急

  中国城市报: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正面临怎样的挑战?

  左世忠: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对个人信息的整理、收集和传输变得越来越容易。一些国家机关以及电信、金融、保险等服务行业在履行公务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漏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更严重的是,公民的通信方式、财产状况、家庭信息、健康状况等个人社会身份信息成为随意买卖的“商品”,致使公民遭受无休止的电话、信息骚扰,甚至遭受黑恶势力的敲诈和威胁。

  以上行为,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极大。

  散、乱、偏的相关法条难以维权

  中国城市报:目前涉及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左世忠: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非常有限,较为直接的相关法规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

  此外,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根本大法和基本法中也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较为笼统的规定,还有一些易被忽视的散见于部门法或者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护法、执业医师法、邮政法、商业银行法、律师法、档案法等。

  中国城市报:现行法律体系为何难以有效保护公民的信息安全?有何不足?

  左世忠:在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现有的法律法规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概念不清,立法规定散乱;二是层次不一,大多效力级别不高;三是适应性差,不系统不全面;四是权责不明,相互之间缺乏协调。

  总之,目前个人信息保护尚没有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现有的法律法规层次和效力低,呈现散、乱、偏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公众对加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因此,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性的法律,尽快出台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法。

  为个人信息权高起点立法

  中国城市报:您在建议里提出将公民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那么何为公民个人信息权?

  左世忠:公民个人信息除了公民的姓名、住址、电话、财产、职业、学历、家庭成员等信息以外,还包括指纹信息、交通信息、DNA信息、GPS信息、健康信息等内容。在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和范围后,应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加以保护,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收集、保管、使用、处理和传输的整个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信息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城市报:一旦公民个人信息权受侵,该如何追责?

  左世忠:这就要求立法时应明确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追责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我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分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承担查处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主体包括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职能部门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查处责任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责的主体为本级政府或上级机关,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者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则追责主体为其主管部门。

  中国城市报: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往往涉及众多行业部门,如何整合好相关资源,避免效率低下?

  左世忠: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涉及众多行业和部门,要避免职权交叉或权责不清、相互争权或推诿的情况,还要避免人力、物力等资源的重复使用导致浪费或效率低下,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技术服务管理平台,共享信息技术成果,及时准确掌握动态信息,为切实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中国城市报:目前泄露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低,不足以威慑不法分子,致使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您认为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上,应制定何种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左世忠: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处以高额的罚款,并记入征信档案,据此依法对其贷款、投资经营、购房等行为进行限制。企业多次违法的,处以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个人多次违法的,可将此作为刑事罪名中“情节严重”的标准;行政或事业单位违法的,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城市报:因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迅速,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千变万化,在立法时如何确保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前瞻性?

  左世忠:个人信息保护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严峻问题,一些国家起步早,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先进立法经验,要善于借鉴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完善的国家(地区)的立法治理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以及网络信息发展方向,使立法高起点,具有前瞻性。

  此外,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应明确其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行业自律条款以及定期删除和销毁个人信息的程序规定,从而切实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立法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