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巴黎气候大会上,各缔约国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巴黎协定》的成果。然而,这仅仅是全球气候治理的一个新开始,后续的执行效果如何,还需各国的努力。巴黎归来,代表们有何感悟?对中国未来的气候治理有何指教?且在本期评说。
谈的不只是气候
■腾飞
虽然巴黎气候变化谈判谈的是2020年后全球气候治理的框架,但是背后实际上更多的是经济、贸易以及相关的利益问题。
气候变化的国际治理从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现在,每隔几年就要有一次大的“震动”。例如,1997年确定的《京都议定书》采用的方式是发达国家承担量化减排义务,发展中国家自愿参与。随着近年来经济以及排放核实剧烈的变动,情况与以前截然不同了,再按照《京都议定书》的方式继续推进,就遇到了发达国家很大的反弹。《京都议定书》下的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是从2013年开始,但是这个谈判从2005年就开始了,直到2012年才把发达国家2013年至2017年第二承诺期的目标确定下来,险些就产生了一定的“空隙”。
如此每隔几年的“震动”会耗费巨大的政治成本,因此大家希望能有一个包容、开放、动态、可持续的框架,巴黎气候变化谈判就承担了这一责任。
总体来讲,《巴黎协定》是一个很大的胜利。第一,《巴黎协定》是自下而上、由各国自主决定的减排贡献,这样一种方式使《巴黎协定》的参与度非常高。目前,全部缔结方有196个,全球只有7个国家没有递交INDC。如此高的覆盖率在历史上是没有过的。比较有意思的是,委内瑞拉的首席谈判代表曾于2009年极力反对《哥本哈根协定》通过,认为《哥本哈根协定》是大国操作的结果,没有体现公约全面参与的原则,加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大会最终没能通过《哥本哈根协定》。然而,就是同样一个人,在巴黎宣布支持《巴黎协定》。从这个意义看,《巴黎协议》在参与角度上是非常成功的。
第二,虽然各国的减排以及相关的贡献是自下而上的,但是确定的规则是自上而下的。因此,整个协议既有自上而下的部分,也有自下而上的部分。我们说协议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是指自上而下的规则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这就保证了各国的减排承诺可以在一个加强的框架下履行,使得各国间的互信得到了提高。
第三,全球盘点是《巴黎协定》中最重要的制度创新。全球盘点引入的目的就是给世界一个交代。如果各缔约方提交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方案都是自下而上的,同时现在科学证据表明距离2°还有一定的差距,那么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目前的方法就是采用全球盘点逐步提高的方式来解决各国自主决定贡献和2°之间的差距。
谈判是一个妥协的艺术,如果想谈出一个结果,首先要有一个谈判的空间,巴黎谈判有结果的原因,首先就是这个谈判空间存在。中美、中法在谈判空间上给出了比较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最重要的是把解决方案中双边的共识纳入到了多边的进程中去。气候变化谈判是一个多边的过程,它的意识规则是协商一致,不能把大国的想法强加给其他缔约方。可见,2009年《哥本哈根协定》的失败不是案文的失败,而是程序的失败。在其谈判的过程中,没有体现协商一致的原则,排除了很多小的缔约方,导致这些缔约方在最后时刻不认同这个案文。小的缔约方不认同这个案文,主要是不认同这种意识的规则,因为一旦认同了这种意识的规则,以后就会一直被排除在外,所以他们不愿意承担这样的风险和代价。
在巴黎,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承受没有《巴黎协定》。法国作为东道国,比较好地平衡了各方的关切,结果既没有戳破任何一个国家的红线,又取得了一个比较有力度的结果。当然,未来它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这要依靠2016年以后各国落实《巴黎协议》细节的磋商。
(作者系中国气候变化谈判团代表、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副教授)
中国该如何减排?
■何建坤
巴黎气候大会通过的《巴黎协定》,成为继《京都议定书》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新起点和里程碑。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和原则,成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国际合作行动的基础性指导文件。1997年,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京都议定书》,以《框架公约》为指导,规定了发达国家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开始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质性行动。《巴黎协定》在《框架公约》下,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行动做出制度性安排,是全面有效实施《框架公约》的、适用于大多数国家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中国为促进巴黎气候大会成功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中美和中法联合声明对达成《巴黎协定》发挥了历时性和基础性作用,表现在会前凝聚共识,在核心和焦点问题上为《巴黎协定》提供了落脚点;锁定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中国提出有雄心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INDC),在国际社会获得好评。
中国提出积极的、有雄心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INDC)目标,是统筹应对气候变化和国内经济转型的双赢目标,是我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战略选择。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不仅是中国保障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粮食安全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度参与全球治理、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全人类共同发展的责任担当。
《巴黎协定》最终案文显示,各方把全球平均气温升高幅度需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作为目标,并为把升温幅度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而努力。这意味着到本世纪下半叶,全球要实现净零排放,意味着要结束化石能源时代,建立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为主题的低碳甚至零碳能源体系。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目标将加速世界范围内能源转型,先进低碳能源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发展已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国家核心竞争力。
具体到我国,经济新常态下,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对我国低碳发展带来新机遇,但也存在诸多挑战。新常态下,GDP增长放缓,能源需求增速下降,有利于缓解碳排放,也有利于能源结构调整。日后,能源需求的增量主要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予以满足,新增能源供应和新增电力装机以非化石能源为主。以此同时,高耗能产业和煤炭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和运营面临困难,需要协调行业健康发展与全国产业转型的关系。此外,不少地区经济发展面临创新乏力、后劲不足、增长停滞的风险,需要以创新驱动、绿色低碳发展的路径实现“发展”与“降碳”的双赢。
因此,为实现本世纪下半叶全球净零排放的低碳化目标,我国要大力节能,提高能效,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高效规模化发展核能,促进能源结构低碳化;发展常规和非常规天然气,减少煤炭比例;研发和示范CCS技术。
此外,还要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和政策保障体系建设。例如,加强财税金融政策体系和低碳消费激励机制的建设;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加大科技支撑,加强先进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加强碳交易市场建设,2017年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建设;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鼓励公众自愿参与。
总之,中国是遭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未来,我们要努力减排温室气体,改善国内资源环境,按照有雄心的INDC目标,加快形成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打造低碳技术和发展方式的核心竞争力。
(作者系清华大学低碳经济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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