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5日,第二届国家与地方治理现代化高峰论坛——“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在京召开。本次论坛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中国行为法学会国家与地方治理研究会承办。
论坛以“‘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为主题,围绕“互联网+”与社会治理、大数据与社会治理、“互联网+”与政府管理变革等议题展开讨论。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原副主任王伟华,中纪委原副部级专职巡视监察专员、中国行为法学会顾问、中国行为法学会国家与地方治理研究会顾问戴俭明,中纪委原副部级专职巡视监察专员吴振钧,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民盟中央副主席、中国行为法学会顾问、中国行为法学会国家与地方治理研究会副会长李重庵,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李文燕等领导和嘉宾出席了本次高峰论坛。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给社会治理提出了新挑战,也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一个重大机遇。如何促进互联网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与会专家犀利观点将在此碰撞。
推进“互联网+”与社会治理创新深度融合
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 江必新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同时还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互联网+”与社会治理创新的深度融合,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第一,推进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对互联网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状态有一个客观的把握。第二,推进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对“互联网+”的目的有一个理性的定位。第三,推进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对“互联网+”的创新精神有一个深刻的理解。第四,推进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对“互联网+”对社会治理的根本影响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第五,推进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在形成社会治理良性体制、多元格局和强大合力方面有更大的作为。第六,推进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在融合的方案、方式、方法上有统筹的设计。第七,推进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对政府职能的转变作出新的考虑。第八,推进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需要给活力和秩序的解悖一个机会。第九,推进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需要对数据的无国界性以及由此衍生的相关问题给予高度的重视。第十,推进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需要以法治作为基本的遵循。
实施网络强国战略 融入社会治理领域
中国行为法学会国家与地方 治理研究会副会长 李重庵
“2015第二届国家与地方治理现代化论坛”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活动围绕“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展开研讨,为实施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互联网+”国家战略及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贡献才智。
当前“互联网+”及创新社会治理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常态”。今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
将“互联网+”融入并运用到社会治理领域是我党与时俱进的体现,是我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因此国家与地方治理研究会把“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作为我们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要内容。
我们要紧紧把握当前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引领,扎实推进研究会各项工作,为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做出新贡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加强组织建设全方位开展学术活动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 李文燕
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国家与地方治理研究会的成立就是这样良好的开端。
对研究会未来的发展,我提两点建议:第一,继续加强组织建设,严格按照学会规章制度开展工作。近年来,学会除了有效地开展多元化的行为法学研究,更加注重规范化建设,研究会在未来的工作开展中,也一定要严格按照学会的规章制度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学会关于会员管理、会议管理、财务管理、科研管理等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学会报送各项工作及成果,并在发展中逐步建立更加完善的工作机制。第二,全方位开展学术活动,合理搭建交流平台。作为学会下属专门研究国家与地方治理的研究会,希望研究会的成立能为我国相关各行业人士搭建一个常态化、稳定化的高端的文化交流平台。
另外,希望研究会定期开展课题研究,定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主题丰富的学术交流研究活动,在学界进行广泛的交流,相互促进,相互提升。深入研讨“互联网+”与社会治理创新之间的相互融合关系,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互联网+”的行为计划,发展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经济化,构建全民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战略布局研究。
以“互联网+”推动社会治理创新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 姜奇平
要树立“互联网+”治理的新理念:第一是开放,推动平台型治理。通过开放数据来推动平台治理,有利于大幅提高政务信息资源的社会化利用水平,以较低的成本提供了多元化、创新型的服务,扩展社会参与公共治理的规模和深度。政府变成一个公共治理的平台,即平台型政府。第二是分享,建设云服务型政府。即搭建在云平台之上的服务型政府,可以有效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结合起来。发展云服务实际上就是发展分享服务。中央提出共享发展、分享经济等理念,不仅经济可以分享,公共资源也可以分享,可以推动大家来共同维护。第三是参与,建设包容性的智慧政府。智慧政府是指超越常规服务手段的框架,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提供反应敏捷、以人为本的和社会包容性的服务。“草根”在这里要发挥作用,让老百姓也参与公共建设共同维护社会治理。第四是平衡,把握好中心与多元利益平衡。互联网应该是中心化与分散化互补,政府在按照中心化模式去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腾出更多的资源,给自组织、自协调的社会治理主体,更好满足全社会的个性化需求。
智慧城市需云平台与大数据支撑
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 赵红
“互联网+”与“大数据”环境下,政府管理应该如何变革?首先,我认为此轮政府管理变革不应该仅仅是管理优化的问题,而应该是思路和理念的彻底颠覆性变革,因为从信息的流入,到分析处理,到指令发出的各个环节都变了。智慧城市和智慧政府建设已经是地方政府当前需要考虑的重要任务之一。关于智慧城市的建设与发展,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并不很大。目前,我国智慧城市的试点已接近300个,但是这300个城市如何做得更好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这需从理念上创新和智慧的植入,要从注重城市的概念,到注重智慧的概念,再到城市与智慧并重的概念上转移。要加快实施智能电网,智能交通,智慧国土,智慧物流,智慧社区,智慧旅游系统等工程。
智慧城市需要的云服务平台和大数据的支撑,政府管理如何做好变革?首先是大数据在电子政务上的应用,体现在政府加强向电子政务管理与政府信息化方面的转型上,转型的一个直接效果是公共服务效率的提高和政府向民众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这一领域正在做的案例有贵州省的政务平台,该平台自2015年1月份开始上线启用,拥有政府内部监管等部门信息的沟通,将政府工作的内部沟通和协调工作做得更高效优质。另外,大数据还可以应用于涵盖各个领域民生公共服务中,促进高效运转,可覆盖公共服务方方面面。
司法为民 探索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研究员 但伟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战略部署。我认为司法改革的设计应该坚持党的领导为改革的核心动力,盘活现有制度的有效存量,谨慎考虑增量,处处坚持党的领导,从司法领域中法治最薄弱的地方入手,以最小的改革成本实现法治进步的最大收益。针对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缺乏保障当事人人身自由权的司法救济制度,本人设计了由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为主导的保障审前被羁押人合法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不另起炉灶,在现有的权力配置体系中,变更工作机制、以最快的速度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司法救济制度,并配套在东营市河口区试点了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下、以检察院牵头,整合各司法机关的相同职能,充分发动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利用互联网的强大数据整合功能,打造了集“司法救济、风险控制、道德提升、综合监管、社会参与”于一身的“黄河驿站”工作平台,经过两年的运行,做到了司法为民、便民实体化,并通过这种现有制度的“微”改革,使党的“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公平正义的本质得到了有机的融合,改变了基层社会治理的工作方式,极大地促进公民对国家的信任、对社会的信任、对党的领导的信任,成本低,见效快,达到了改革的目的。
完善互联网行业法律制度建设
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 李国斌
法的本质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关系的集中反映。互联网法律制度建设,与我国的互联网发展紧密关联、相互促进。
互联网立法具有由点及面,从局部到体系的特点。2000年,国家开始进行互联网的专门立法,出台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加快发展,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规章,涵盖了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身份管理、市场秩序维护、网络交易等内容。在推进互联网专门立法的同时,广告、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传统立法也逐步向互联网延伸并对互联网领域的适用问题做出专门规定。这些立法对保障互联网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应加强互联网领域重点立法。目前,互联网技术业务发展日新月异,网络服务发展、网络安全保护、电子商务应用等对立法的需求日渐迫切,因此建议加快无线电管理、电信、电子商务和网络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填补立法上的空白。同时,还应加快规章的立法,以及时解决互联网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另外,应做好重大立法的前瞻性研究。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多元化、跨界融合发展的特点,社会属性比网络属性更突显,一些传统的监管手段已经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因此,应积极探索监管方式和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及时把行之有效的措施制度化。
遏制暴恐应借力“互联网+社会治理”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高级研究员
北发集团董事长 李湛军
首先,要转变治理理念。必须认识到,社会治理既不能忽略专业警情部门的重要作用,也不能忽略基层社区的警情辅助作用,不能“各自为战”,而应通盘考虑并看到不同层级在情报预警功能上的不同作用,不能互相替代,本着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原则统筹思考和推进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社会治理”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创新机制和模式。其次,健全社区治安和警情信息共享和数据管理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将专业部门的情报信息搜集数据库与社区警情信息数据库对接好,一方面严格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对于自身掌握的不涉密、可公开的信息、数据及时公开,让大数据惠及更多社区管理部门,另一方面还要利用数据平台,挖掘、整理、分享、管理零散、孤立的海量社区信息和数据,发挥好社区社会治理的防范暴恐袭击的重要预警作用。第三,要建立专业情报和监狱情报、市政警察情报相互交融的反恐情报运作体系,监狱情报有助了解很多刑事罪犯的人生轨迹情况,市政警察熟悉管辖区域,户籍民警了解其他私人行动者的作用,他们能很好地发挥在公共交通或大型超市等场所的监视作用。第四,搭建“互联网+”社区治理平台。要加快完善社区警情数据平台以及各类社会信息系统,并处理好各类平台的对接,依托数据平台加强社会治安、公共服务、城市管理、数据共享等,提高暴恐袭击的预警能力。
应构建国家治理评估网上平台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宋北平
没有评估的国家治理,是不完整的治理。互联网的时代,尤其是“大数据”“云计算”的到来,为国家治理评估的准确性与动态性提供了可能。国家治理评估与分析系统网上平台(下称“治理评估网上平台”),便是我们近两年来对这种可能性的探索。
据报告,世界上至今已有140多种国家治理评估体系,但评估结果往往遭受众多的质疑乃至攻击,甚至引发冲突,产生负效益。尽管原因多多,但最深层次或者最主要的原因,进入评估操作时才立即凸显出来,是评估所需要的材料、信息,或统之曰数据,则都难以,有时不可能获得,因为被评估者自身的利益使其必须隐匿或拒绝提供这些证据。
大数据技术能够使互联网上关于国家治理状况的海量信息成为“国家治理状况大数据”,云技术使之加工成“数据线”,并进一步加工成“数据面”,最后加工成“国家治理状况数据体”,呈现给我们。
互联网与国家治理状况大数据及国家治理状况云计算之间的关系,正如铜与铜板的两个面。互联网不仅仅连接着大数据和云计算,还决定着大数据和云计算。国家治理状况大数据的产生、加工机制则是语言。语言是国家治理大数据输入、输出“治理评估网上平台”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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