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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5年12月07日 星期一

传统村落应“活”起来

■吴必虎 《 中国城市报 》( 2015年12月07日   第 02 版)

  在中国,乡村消失已经成为一种时代的危险。从2000年到2010年的十年间,中国乡村的数量从370万个锐减到260万个,消失的速度可谓惊人。这不禁使人追问:传统村落为什么会如此高速消亡?

  首先,这与高速城镇化有很大关系。从1978年到2013年,城镇人口、城镇数量、用地面积迅速增长。在这一过程中,城镇化吸引大量人口移出乡村,强势工业化占用大量农地,表现为工业主导城市化,土地利用长期占优先权;工业开发区遍布全国;许多工业开发区土地利用率低下。由此,出现城镇数量剧增与乡村聚落衰落的对应现象。

  其次,这是不可逆的现代性社会趋势。现代性缘起于18世纪启蒙运动的兴起,强调进化的、进步的、不可逆的时间观。现代性社会的特征表现为理性化、客观主义、线性进程、单一化、工业社会、同质化、机械化、商品化、世俗化等等。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这些特征表现得尤为突出。

  最后,政策驱动是一个重要因素。例如,城镇化率成为了官员政绩竞赛的计时器;住建部提出“乡村规划全覆盖”;土地财政盯着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一户一宅、拆旧建新的法规过时;新农村“建设”实行单一标准等。

  随着传统村落的数量不断减少,人们开始关注传统村落的保护。起初,传统村落的保护主要靠两面努力:一靠民间组织的兴起,如非政府组织;二靠官方努力与部门协调。2014年,住建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

  之所以保护传统村落,并非仅仅因为其数量上的减少。传统村落还具有十分重要的文化价值。乡村社会、村落组织承载着中华文化的基因。班固《汉书·艺文志》引孔子语“礼失而求诸野”。与此同时,乡村具有极高的生态价值。乡村是国家生态基础设施,可以调节城乡阴阳平衡。随着工业主导型城市化遇到挫折,尤其是环境方面,中国逐渐进入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程。此外,乡村还具有经济价值。在文化商品化的冲击下,乡村在休闲度假、第二住宅梦想等方面潜力巨大。

  在学理上,毋庸置疑,应该保护传统村落。然而,在法理上,却出现保护与活化的矛盾。

  这种矛盾一方面表现为法规制度滞后与冲突:《物权法》与《土地管理法》在城乡二元制度下,采取“一刀切”的旧宅处置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让农民的土地失

  去进入市场的权利;政府行为制度基础导致出现住房私有、宅基地未私有的尴尬局面。

  另一方面表现为传统保护法规失效。2013版《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应该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但是,这一规定有违东方国家历史建筑更新规律。在此,不得不提中西方遗产原真性的迥异:在欧洲理念中,石头建筑保持长久,看重遗产载体保存的原真性,主张区别新旧,维持原真;而在中国理念中,土木结构需要持续更新,重视信息的原真性,重在场所精神继承而非建筑本身。《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可是,其他方面的用途呢?国际上,遗产保护不排斥多种用途,流行特许经营。此外,文物公共产品属于公益事业,但是《旅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严格控制价格;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一个国家对文物的有效利用,体现着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水平、国家文化竞争力、国家软实力。2014年3月27日,习近平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的

  演讲中说到:“让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都活起来。” 可见,文物保护不是捂得严严实实、一丝也不能动,而是通过合理的开发和建设来实现。其中,最本质的保护策略是保持其经济使用功能。所有的村落都是为农业生产及乡村生活而出现和存在,一旦失去其生产、生活空间,意义必然随之消失。因此,保持、改造、适应新的经济生活方式,才是根本的保护、传承传统村落。把遗产资源转化成包括旅游产品在内的现代功能而又不影响遗产的保护传承,不失为一个两全的方式。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从观光旅游到文化度假,从农家乐到乡村度假,民族文化旅游的市场不可小觑。

  总之,传统村落的快速消失是一个时代性难题,多重客观因素加速了其消失。但是,传统乡村与民族村寨是国家与民族文化基因之所寄,需要传承保护。各方应该努力做到护用并举,改变单一部门排他性的规划与管理模式,将保护与活化良好结合,而已有法律法规显然不能适应新的形式变化,需要进一步改善提高。民族文化旅游是传统民族村寨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值得有关部门大力支持。

  (作者系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国际旅游研究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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