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我们的祖先自走出茹毛饮血的穴居时代、跨进文明社会的那一时刻起,就重视自己赖以生存的环境,意识到了人类与环境之间协调关系的重要性,并留下了许多宝贵史料。在人类社会高度发展、环境问题日渐突出的今天,回顾我国古代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智慧,对我们今天的环境保护仍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中国古代的环保思想
我国古代具有丰富的环保思想。我们的先人很早就认识到“败不掩群,不取糜禾;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认为要想利用自然资源,尤其是生物资源,必须注意保护,合理开发。反对过度开发,特别是破坏性的开发。
西周时期,人们认识到保护山野蔽泽是国富民强的保证。《管子·立政》篇中讲到富国立法有五条,其中第一条就是“山泽救于火,草木殖成,国之富也”。将山泽防火,草木生殖生长置于富国之道的首位。《逸周书·文解传》中说“山林非时不升斤斧,以成草木之长;川泽非时不入网署,以成鱼鳖之长。”《国语·周语》中述周制说:“国有郊牧,疆有寓望,蔽有圃草,圃有林池,所以御灾也。”这说明当时人们认识到郊牧、圃蔽、林囿可以用来救饥荒、防灾年。
《国语·周语下》中也讲:“《诗》亦有之,日‘瞻彼旱麓,棒一措济济。恺梯君子,干禄恺梯’。夫旱麓之棒稽填,故君子得以易乐干禄焉。若夫山林竭,林麓散亡,蔽泽肆既,君子将险哀之不暇,闻何易亡之有焉?”意思就是说像旱麓一类山麓林木茂盛,君子便可高乐安闲地求禄求食;但如果山林原麓消失,野蔽池泽枯竭,君子只有哀伤地面临危险,还有什么安逸快乐呢?这说明人们已认识到山林蔽泽的丰茂是人民安逸快乐的保证。而著名的政治家管仲在总结前代帝王处置山林川泽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并实行了保护生物资源的政策。他主张采用法律手段保护生物资源,建立管理山林川泽的机构。他认为,保护生物资源,并不是把山林川泽封禁起来,不让人们利用,而是按照规定的季节开放,有计划地利用。
战国时的荀子根据生物资源消长规律,提出了一套保护生物资源的理论、措施。他说:“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污池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不难看出,荀子的保护思想是与经济建设密切结合的,其保护的目的,也在于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特别是《荀子·天论》中说:“夭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莱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这也就是现代自然哲学所倡导的“师法自然”思想,告诫人们要正确处理好“人工自然”与“天然自然”之关系,不要逆“天”而行。
汉代的淮南王刘安发展了先秦的环境保护思想,提出了农林牧渔协调发展的思想。认为“教民养育六畜,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植桑麻。肥晓高下,各因其宜。正陵贩险不生五谷者,以树竹木,春伐枯搞,夏取果萌,秋畜疏食,冬伐薪蒸,以民为资。是政生无乏用,死无转尸。”这种协调发展的思想仍值得我们今天借鉴。汉代著名学者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王道通三》中指出:“古之造文者,三画丽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王者孰能当之。”他又在著名的“天人三策”中提出了“天人感应”论,认为如果君主逆“天”,不施德政,就会激起天的震怒,引发水、火、虫、旱、地震等灾害。我们在这里剔除其神秘主义的成分,即可窥见其重视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重要性的思想。
中国古代的环保机构
中国古代不仅有较为丰富的环保思想,而且许多朝代都设立了初具规模的环保机构。据《尚书》中记载,舜帝时任命的九官二十二人中,其中虞官伯益就是负责管理山林川泽等工作。此后,许多朝代都设过虞、衡这样的机构。据《周礼》记载,先秦时期有山虞、泽虞、川衡、林衡,其中山虞负责制定保护山林资源的政令,林衡为山虞的下级机构,其职责是巡视山林,执行禁令,调拨人员,考察功绩,赏优罚劣。泽虞与山虞相类似,川衡与林衡相类似,只不过一管山林草木,一管川泽鱼鳖而已。
秦汉以后,山林川泽都归少府管理,具体分管的有林官、湖官、破官、苑官、畴官等,至唐宋时朗,虞衡又兼管了其它一些事务。据《旧唐书》记载,虞部之职“掌京城街巷种植、山泽苑圃、草木薪炭供顿、田猎之事。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猎采捕。”在当时,虞部不仅管理山林川泽,还管街道化、物资供应等等。到明朝时,虞衡管山泽采捕、陶冶等事宜。
中国古代的环保措施
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提高及相应机构的建立,我国古代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措施也随之出现。这些措施或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或以诏令的形式发布。早在公元前十一世纪,西周就颁布了《代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最典型的环境保护法律当属《秦律》中的《田律》了。其中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毋毒鱼鳖,置阱阁,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者伐给享者,是不用时。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条文中对树木、水道、植被、鸟兽虫鱼等保护对象、时间限制、捕猎采集方法及对违规处理的力、法部作了详尽的规定。
先秦关于保护生物资源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在以后的历史进程中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唐代不仅把山林川泽、苑圃、打猎作为政府管理的范围,还把城市绿化、郊祠神坛、五岳名山纳入政府管理的职责范畴,同时还把京兆、河南二都四郊三百里划为禁伐区或禁猎区,这就从管理范围上超过了先秦时期。宋代,特别是北宋,也相当重视生物资源的保护,并注重立法保护,甚至以皇帝下诏令的方式,一再重申保护禁令;此外,还命令州县官吏以至乡长里长之类的基层官吏侦察捕拿违犯禁令的人,可见其认真程度及执法之严。从宋代起,人们对围湖造田导致蓄泄两误、滥砍乱伐导致水土流失的问题已经有所觉察,表明当时的有识之士对新出现的环境问题相当敏感。明代对山林川泽的保护一直到仁宗时,都承袭前代的有关规定进行管制,而且范围相当广泛。到仁宗时,为了缓和“工役繁兴,征取稍急”的困难局面,减轻人民负担,就开始放弃或部分放弃了管制措施。
随着工业化和科学技术的高歌猛进,传统的田园牧歌式的生活离我们越来越远。人们日益从与自然和谐而生的共荣关系中分化出来,异化为自然的对立面。让我们重拾天人合一,反省自己,保护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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