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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生理假”该不该立法?

■郭新志 《 中国城市报 》( 2015年11月30日   第 18 版)

  郭佳卉/制图

  编者按

  最近,网络热搜词突然多了“生理假”,究其原因是因为近日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对“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征求公众意见。带薪生理假是指女性在每月生理期可以享受的带薪假期,多数地方规定的假期长度为1—2天。有数据显示,北京、上海、广州等职业妇女集中且劳动强度较强的地区85%以上的女性认为,经期较严重地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和生活,其中61.5%的女性表示经期有不同程度的生理不适;33.5%的女性表示经期有明显的痛苦和障碍感,或生理疾病,难以或有碍坚持工作。然而,带薪生理假目前在国际上还属于一个比较有争议性的问题,从保护女性的权益来说,带薪生理假有一定的人性化,但也不乏反对之声,部分女性认为这一假期可能导致隐私泄露,而男性则认为该假期的出现则存在反向歧视的问题。

  我们都知道,每月女性总有那么几天不舒服,工作起来没精打采的,而且容易发脾气,甚至还会疼痛得发病,确实给女性带来了不少麻烦。有调查称,在我国接近80%的女性曾受到痛经的困扰。妇科专家认为月经不仅是医学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女职工能否拥有带薪的“痛经假”,成为近几年来女职工劳动保护中颇受关注的议题。

  据悉,对于女性的生理假,许多国家已有类似法案,1947年日本成为首个为女性设立生理期假日的国家。1948年,印尼劳工法规定,女性可每月享受2天生理期休假。韩国也有类似规定,而且女性不但可享受生理期假期,如果拒绝休假,企业需要为女性付额外薪水。

  早在 1993 年我国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由于女性的隐私问题,经期的法定假很少有企业真正实施。但这并不妨碍有些地区已将 “痛经假”写入地方性法规。从 2009 年起,湖北、安徽等省份相继出台了痛经女性可带薪休假的相关政策。今年3月30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提出,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

  痛经休假是否适合立法,一直以来颇有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列“痛经假”为法定假,执行起来难。一是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规定;二是休假必须要有医院证明,对于例假去医院开证明,许多女性不好开口,而且每月都得必须去一次;三是每月向领导提出请假,也不好意思开口,尤其是对于男上司来说,更不好意思;四是中国单位性质复杂,既有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还有国有企业,更有大量的外资、合资、私人企业。对于那些外资、合资、私人企业能否执行又是一个问题,因为这些企业一个萝卜一个坑,员工没有多余的;五是在中国用人单位本来就存在大量的性别歧视,现在女性如果每月要休性别假,那这些单位会更加不会招录女员工,对女性来说又是一种打击。

  在中国对于女性是否休“生理假”,虽然目前困难很多,而且也没有立法,即使有部分省市有规定,但执行力如何还不得而知。尽管如此 ,中国应该立法支持女性每月休2天左右的“生理假”,而且无论国有单位,还是私人、个体、外资、合资企业都应该执行,特别规定不能因为这个原因歧视女职工,更不能因此不招录女性,当然,也不能以此理由扣除工资、奖金,而且如果不休假,应该付额外薪水,否则,法律将出面予以制裁。

  因为:一是为女性生理假立法是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具体体现,在其他国家已有先例。女性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人类的延续由她们去完成,每月一次的例假,正是证明她们在为人类的延续作出身体上的牺牲,所以,各行各业各级都应该对女性给予关怀,但关怀不应只在口头上,还应该落实在行动上,每月两天“生理假”就是一种行动上的体现,会得到女性的拥护。

  二是更有利于激发女性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一个月两天“生理假”并不会影响多少工作,因为时间只有两天,而且在这两天女性即使上班,也是心不在焉,甚至因为心情不好还影响别人的工作,甚至会出工作事故,造成的损失或许很大,这样就得不偿失,还不如让她们回去休息一下,养好身体再来投入工作,更能激发女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性。

  所以,笔者赞成中国为女性“生理假”立法。

  (作者系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政策链接

  国内推行:

  湖北:

  2009年,新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正式实施,其中规定:“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女职工痛经不能正常工作可休假1至2天;更年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工作时可申请调岗。”

  广州:

  2011年2月底,女性专属带薪假首现广州南方人才市场,一家企业招聘的所有女性员工中都可以享受到9天女性专属带薪假,吸引了众多求职者,媒体也借此呼吁更多企业关注女性员工健康。

  重庆:

  2012年,重庆一家科技公司也为女员工增加了每月休一天生理假的制度。

  青岛:

  2013年,交运集团(青岛)发出通报,温馨巴士608路驾驶员孙锡华提出的一个建议被评为“金点子”,并给予一定奖励。这一点子的内容就是女驾乘人员到了生理期可以休假一天。

  山西:

  2015年3月30日,据相关媒体报道,山西省发布了一份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拟允许女性职工休“带薪生理假”。 草案规定,痛经严重、月经量大的女性职工可享受一至两天的带薪休假,员工需向雇主提供正规医疗机构或医院的证明。最终呈现的条款中,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草案还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至98天。

  国际案例:

  俄罗斯:

  俄罗斯自由民主党议员杰格佳廖夫日前向俄杜马递交一项法律草案,建议向俄女性工作者每月提供额外两天带薪生理假期。杰格佳廖夫表示,目前俄罗斯女性生理期时有医院的证明才有权缺席工作,但在办理过程中,大多数女性遭受心理及生理的不适。杰格佳廖夫早前曾在竞选莫斯科市长时,承诺为女性在生理期时提供三天假期。

  日本: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开始实行生理假。按照1947年的《劳动基准法》,有痛经现象或者所从事工作会加重痛经的女性可以休生理假。这条法律出台之时,女性正大批进入劳动力大军,而工厂、矿场和公交车站等工作场所的卫生设施都不完善。这部新法律被认为“是女性解放的标志,表明她们能够公开谈论自己的身体状况,表明她们作为劳动者的角色得到社会认可。”

“生理假”该不该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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