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期一个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根据交通运输部披露的信息,共梳理出来有具体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超过5000条,主要集中于出租车、专车等营运车辆及人员的准入与管理,以及出租车价格机制与燃油补贴等方面。这些意见和建议从侧面也反映出这一市场两大要素——准入与定价尚存争议。
参与主体需明确
对于一个行业进行有效管理,需要首先明确行业的参与主体,如何从准入环节明确参与主体就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对于专车的性质,各界专家的意见比较一致,基本认为专车与出租车营运服务性质相同。
暨南大学行政法学专业教授刘文静认为,专车提供的仍然是运输服务,跟传统出租汽车相比,只是叫车方式有了区别,专车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叫车,但这并不改变其运输服务的性质。
同济大学交通规划专业教授陈小鸿也认为专车和传统出租车并没有根本的不同,只不过在现在这个技术条件下面,提供一种更为高效的预约服务和更为及时的动态调度。
深圳大学运输经济专业教授韩彪则更为直接地表示,“无论是以前的马车,还是后来的出租汽车、网约车也好,提供的核心服务没有改变,就是个性化的出行服务,只是乘车形式、交易方式会有变化,但是绝对改变不了出租服务的本质。”
合同关系需确定
然而,对于如何对专车司机进行有效监管,专车司机的身份以及准入方面却引来了许多讨论。《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专车司机需要和专车运营平台签署劳动合同”,各方表达了不同的意见。
滴滴出行此前透露,公司拥有大数量的兼职司机,强制要求他们签署劳动合同可能导致这些司机退出。同时,还有学者认为,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约租车平台与出租车、专车司机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经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于网约车平台企业而言,其最大的优势,也是其对于社会服务最突出的优点是便捷,如果要求它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无疑将增加经营管理成本与司机准入难度,制约了优势的发挥。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薛兆丰表示,宪法规定每个公民有在工作以外,另找工作兼职的基本权利,强制签订合同不现实。从宪法赋予的就业权利方面表达了强制签订劳动合同的难度。
但是,从行业监管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签订却又是准入监管的一条路径。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主任程世东提出,判断是否营运是对运输服务行为评价的,而不是评价提供服务的主体,“驾驶员不管是专职还是兼职,其提供的运输服务是以盈利为目的的,那就应该是营运性质的,因此作为服务相关的要素——车辆、驾驶员等就应该纳入行业的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军认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劳动者是不能签订两个劳动合同的,因此要求司机与公司之间签属合同,相当于禁止专车和出租车的兼职行为。而兼职人员能否存在的关键在车辆性质,如果专车纳入了监管,专车的车辆将被要求为运营性质,兼职的车辆因而大幅减少甚至消失,兼职司机自然也不会大量存在。
市场价格需调节
《征求意见稿》指出,政府将对专车实行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从这一规范可以看出,对于这两类车辆,政府采取了两种定价机制思路,巡游出租车主要还是侧重于政府规范价格,而专车的定价则主要交给市场。这一区别体现了政府对于这两类车辆定位的差异。
《征求意见稿》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侧重于交通服务作用,自然要进行价格方面的管制与指导。这一思路也延伸至燃油补贴方面,有专家认为“传统出租车实行特许经营,在运力、数量、价格需受到管制,应享受燃油补贴,通过燃油补贴政策将有利于保持出租汽车运价稳定,保护乘客权益,保障驾驶员收入和行业服务稳定,而取消后驾驶员收益将受到较大影响,在网络约租车竞争激烈的环境下,出租汽车司机服务的积极性将进一步降低,反而会影响出租汽车的服务水平。”
而反对实施补贴的意见则认为,《征求意见稿》仅提到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并不属于公共交通,因此不应享受燃油补贴。对于出租汽车在价格、运力等方面的管制,这些反对者则认为应当从根本上改变出租汽车的定价模式,建议与专车一样采取市场调节价的定价机制。
在王军看来,专车与出租车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作用定位也有所差异,在定价机制上自然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专车,他认为“通过专车可以实行市场调节价,因为乘客可以提前了解价格,没必要强制规定价格,而规定价格容易出现类似出租车的情况。如果执行政府定价,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堵车的时候,很多司机将不愿提供服务,容易加剧打车难问题。”而对于出租车,“传统出租车有信息不流通的问题,由于无法公示,价格的上下浮动容易引起司机与乘客的争端。”不过,他建议“政府可以指导出租车制定上限价格,再通过价格浮动机制,调动出租车司机的积极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打车难问题”。
编后
正如专家所言,出租汽车与专车虽然在性质上相同,但在作用定位、运营模式、准入管理,甚至车辆档次等方面均有较大的不同。出租汽车作为最主要的个性化出行服务提供者,是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自然不能贸然放开。而专车相较于出租车更为个性化,其监管难度也更大。政府对于其管理理应采用不同的思路和方式,根据两者的不同采用更为适合的政策,规避无效竞争的同时,又能保证其各自应有的权益,为城市交通的改善和优化发挥各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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