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政策明确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并于9月8日起开始实施随着红利税的再度调整。
新政出台鼓励资本长期持有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洁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政策出台的本质意图就是为了提升市场的长期投资意识,并助推投资者去挖掘颇具价值投资型的标的。从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来看,确实会给市场带来一定的积极性影响,该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有媒体分析认为,差别化征收红利税后,价格低分红多的绩优蓝筹股将更受青睐,且有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培育,吸引更多长线机构投资者入市,优化市场的投资结构,利于市场的稳定。实行差别化征收股息红利税,对股市而言是一项利在长远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尤其是在市场长期萎靡不振的背景下,此举充分体现了管理层对市场的呵护之意。针对大众关心的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税计算问题和代扣代缴问题,有关负责人结合实例给出了解读。
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得出的20元、10元就是应纳税额。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增加机构投资者在A股市场中比例
天津财经大学高晓燕教授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的投资亏损幅度已经远远超过了红利税的优惠幅度。
与此同时,针对此次红利税的调整,其实仅调整了一年以上持股期限的红利税,并没有给一年以下的持股期限进行红利税减免。
“市场长期投资意识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高晓燕这样说道:“要从本质上提升市场长期投资的意识,不仅要从红利税减免等方面下功夫,而且还得需要进一步加快机构投资者的引入,并以此提升机构投资者在A股市场中的整体占比,为市场带来更多的长期投资意识。”
高晓燕还提出了管理层的重要性,她表示在提升市场长期投资的意识之前,管理层也必须要营造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并严格规范好市场的运行秩序,同时也需要大幅提升市场的违规成本,让部分恶意投机者受到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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