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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报 2015年07月27日 星期一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进一步加强

■中国城市报记者 吉文惠 《 中国城市报 》( 2015年07月27日   第 12 版)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十部委于2015年7月18日正式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业界翘首企盼的指导意见终于尘埃落定,互联网金融再也不是监管空白。

  支持保护与监管并行

  《指导意见》第八条指出,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指导意见》明确界定P2P机构必须是信息中介,不允许提供担保,P2P服务平台不承担信用风险也不将风险转嫁至担保人,未来,中国数以千计的P2P平台会消失90%。

  大众能否青睐有待考验

  中央财经大学民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金融专家李永壮认为,无论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做社交还是社交媒体做金融,都能产生1+1大于2的效果。社交金融是指基于社交环境下的信贷金融体系,通过互联网在社交信任的基础下建立用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并利用社交网络进行风险控制。社交金融最先由美国的SoFi公司实践,目前国内越来越多的企业陆续宣布加入社交金融,如百花齐放的社交平台,包括支付宝的“到位”、平安的“壹钱包”、团贷网的“朋友范”等。“熟信”和“朋友范”以熟人匿名为基础,融合社交圈的关系特点,满足朋友之间借贷和投资的金融需求。熟信的创始人曾军认为,了解一个人真实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生人无法与熟人相比。商会网CEO何振明表示,在“互联网+”形势下,作为商务社交的引领者,商会网必须有新的创举和新的升华,社交金融正是创造崭新价值的有效抓手。中投顾问霍肖桦表示,社交金融可以有效改进互联网金融风险大的问题,是互联网下一步值得发展的方向。然而,英科信息创始人陈凯炜持相反意见,他认为,目前中国社交金融生存的土壤到目前为止还不成熟,现在还做不起来。社交的信息维度太狭隘,数据维度不够全面和成熟,难以做到标准风控。国外LendingClub早期也借助Facebook的关系网络连接借贷双方,但后来转型自己独立做风控。国内温商在熟人借贷与担保上也出现各类问题。因此,从整体来看,社交金融是否能成为投资者新宠,还有待市场考验。

  政策需进一步发力

  一是坚持传统金融同互联网金融并行。在传统金融时期,由于民间金融规模没有大到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甚至产生金融风险的地步,因此,管理层并没有出台明文法规进行限制。然而到互联网时代,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截至2015年初,恒生Homs系统里所沉淀的资产规模已经接近2万亿,如此庞大的资金通过证监会无法监管的各类虚拟账户和拖拉机账户进入证券市场是亟需提高警惕的,这使得传统金融更加不可被替代。 

  二是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力度。2015年,“伞形信托”+“P2P平台”+“恒生Homs系统”的互联网金融配资生态闭环是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巨大影响的基本因素,近年来,互联网技术对金融行业规范的突破屡见不鲜,尽管互联网技术是中性的,但金融行业的特殊让互联网金融不再中性。作为政策规范性的行业,金融行业的边界在于管理层的各种行政规定,因此,非持牌金融机构不得设立资金池并挪用客户资金在P2P模式下依旧需要严格审查。 

  三是引入征信评估机制,鼓励社交金融圈发展。要建立个人征信数据库,充分使用用户在互联网上的系统支付行为记录等众多有价值的基础信息,如电商类数据(阿里、京东、苏宁)、社交类数据(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生活服务类数据(平安一卡通)和支付类数据(易宝、财付通)等等,通过大数据建模得出信用评级。

新金融秩序时代下的新思维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