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纳入地区间分享范围的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三税地方分成部分(以下简称“三税”)。同时,迁出企业完成工商和税务登记变更并达产后三年内缴纳的“三税”,由迁入地区和迁出地区按50%:50%比例分享。
在分享范围上,《办法》指出,由迁出地区政府主导、符合迁入地区产业布局条件、且迁出前三年内年均缴纳“三税”大于或等于2000万元的企业,纳入分享范围。
同时,具体企业名单,由迁入地区、迁出地区省级政府分别统计、共同确认。属于市场行为的自由迁移企业,不纳入分享范围。
在分享方式上,《办法》明确,以迁出地区分享“三税”达到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的“三税”总和为上限,达到分享上限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若三年仍未达到分享上限,分享期限再延长两年,此后迁出地区不再分享,由中央财政一次性给予迁出地区适当补助。
有学者指出,产业转移过程中合理的税收分享,是推动三地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办法》的出台体现出税收制度的超前布局,为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创造基本条件。
对此,南开大学滨海开发研究院产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马云泽告诉中国城市报记者,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产业转移是一个难题,税收分享比例划定后能够增强各地政府的积极性。
在确认划转数额上,《办法》指出,企业迁移前三年缴纳“三税”情况(包含缴纳和退库,下同),由迁出地区省级税务部门负责统计并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驻迁出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企业迁移后三年(或五年)缴纳“三税”情况,由迁入地区省级税务部门负责统计并提供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报财政部驻迁入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确认。
此外,每年年度终了后,财政部根据三省市财政部门上报的迁移类企业缴纳“三税”情况和财政部驻三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分别确认的数额,通过当年中央和地方结算,办理上年地区间税收收入划转事宜。
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正式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三地对于产业转移与协同发展都有了基本共识。
为规范迁移行为,《办法》要求,各地不得为吸引企业迁入,对辖区内各类区域、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人员)等制定或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财税优惠政策,制造政策洼地,损坏国家整体利益。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京津冀三省市财政部门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和效果评估,密切关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办法,提出政策建议,完善配套措施,支持京津冀产业对接协作,确保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有序进行。
据了解,《办法》已于6月3日印发执行,在印发前,已经达成税收分享协议或已有明确分享办法的,继续按原有分享协议和办法的规定办理。
同时,共建产业园区的税收分享,按京津冀三地政府协商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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