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讨论,最近两年尤为激烈。由于公积金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并且矛盾日愈突出,导致各种声音齐出:公积金制度早已失去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理应废除;鉴于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已运行多年,很难突然终止,可逐步退出,即把公积金转化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分,使资金拥有者可自主用于子女教育、医疗、养老、再就业等方面,逐步淡化其住房保障职能;公积金应该专款专用,范围不宜太广,否则,为了避免滥用,可能会进一步提高贷款利率,况且易与国家现有的医疗、教育保障制度交叉冲突,面临管理困境。
对于我国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不可否认。但总体来看,公积金制度设计符合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障原则,其多年运作为我国住房市场的培育、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以及住房保障政策实施做出了一定贡献。至于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的并不是其独有的,例如贪污腐败,这在社会经济各领域都可能出现,需要通过全社会的长期努力解决;有的确实可以通过公积金制度本身的改进而得到纠正。因此,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未来,我们采取“保守”的态度宽容对待,未尝不是上上之策。
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突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亟待解决:
首先是资金沉淀严重。造成资金沉淀的原因之一即是地方政府和地方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资金池规模有着主观偏好,借由庞大的资金池,为地方政府融资带来一定的便利,为资金管理机构带来部门利益,为委托管理的商业银行满足存款业务需求。另外,公积金管理办法主要强调缴存,对其积极合理使用没有明确业绩要求。这些方面综合作用,对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带来很大障碍。
一定规模的资金如果出于非正常目的,指派给资金实力不强、管理不规范的商业银行管理,可能对资金安全性带来一定风险,更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目前的普遍情况是,对于合理解决自住房的缴存人的资金需求,商业银行、开发商甚至公积金管理中心谈不上积极支持。按商业银行存贷比75%要求,公积金业务单一,经营流动性要求不高,所以可贷资金还有近1.65万亿的空间。以单笔个人公积金购房贷款平均额度60万计,还可以帮助约270多万缴存人解决基本住房的支付能力,即使有首付门槛限制,仍可帮助人数众多的缴存人支付房租。
其次是管理不力。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唯一的住房金融制度设计,由财政部、住建部以及人民银行三方联合管理,但行政隶属关系却归属最不具资金管理和金融属性的建设部门。这在我国部门行政职能泾渭分明的政府体系中,确实可能带来“内行管不着,外行不敢管”的尴尬局面,但并非完全无法解决,相信越来越严格的审计制度可以解决这一监管问题。
另外,公积金管理机构的事业单位属性在满足缴存人资金使用模式多样化方面非常不利,使其呈现一种“守财护业”式的单一僵化情况。尽管近年来三部门针对其具体工作中的处理方式有过多个制度性改进通知,但落实情况并不乐观,缴存人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仍无法得到一定程度的个性化服务。
最后是全国统筹问题。公积金地方化管理使用是符合住房市场地方性这一基本特点的,所谓“全国联网”只适合作为掌握情况、加强监管的手段。尽管存在各地“苦乐不均”现象,但如果基于全国联网跨市场调用资金,恐怕会恶化热点市场泡沫,也对其他地方缴存人不公。对于住房支付能力压力不大的地方,可以阶段性调整缴存比例或暂停缴存。
因此,公积金作为封闭式专项互助储金,通过金融手段扶助缴存人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应该是其核心制度功能。无论其缴存或使用的管理,都应体现这一原则。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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