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解决好水污染问题,也成为一项挑战。为保障国家水安全,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规则、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发挥民间的力量,提高水污染防治的能力与效率。
10条、35款、76项、238个具体措施,涉及政府、企业、市场和公众,兼顾农村与城市,这是国务院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业界称“水十条”),向水污染宣战的信号。
黑臭水成城镇水治理难题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公开信息显示,过去数十年的粗放发展使我国的水污染现状令人担忧。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近十分之一丧失水体使用功能;477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较差占43.9%,极差占15.7%;2014年环保部处理的98起重大及敏感突发环境事件中,60起涉水污染。
此前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水十条”目标明确,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在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吴舜泽看来,“水十条”提出的目标任务很多,实现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难度最大的可能就是城镇黑臭水体的治理,‘水十条’明确提出,到2020年,地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应该控制在10%以内,这是一个艰巨的任务。”吴舜泽在接受采访时说。
“主要的困难在于责任的划分,就是黑臭水体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由谁来负责解决。”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向中国城市报记者指出了治理城市黑臭水体的最大困难:“任何一种黑臭水体都是一个塘、一条沟或者一个流域。有的面积还比较大,往往其周边或沿线有很多单位或居民,造成黑臭水体的来源很多,而且有的从表面上还看不出从何而来。”
此次“水十条”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城市水治理标准须从严
谈及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吴舜泽认为,实际上它是一个漫长的治理过程。所以首先要求各地方政府做好排查,摸清城市黑臭水体的现状。然后提出一些治理的方案,向老百姓公布治理对象、治理进程、治理效果,通过评判、考核、责任追究机制,强力推进城镇黑臭水体治理的具体工作。
但在李佐军看来,黑臭水体的治理,关键要落实责任主体。“责任不落实,最终很好的规则和方案也落不到实处。”李佐军补充说。
有业内人士指出,黑臭水回潮问题也制约着城市水治理。浙江省自2014年起在全省推行治污水、防洪水、排涝水、保供水、抓节水的“五水共治”,下决心让群众喝上放心水,让“可游泳的河”不再难觅。近日,针对年初浙江个别地区的“黑臭河”回潮问题,浙江省省长李强指出,黑臭河治理的验收标准必须从严,既要有定量标准又要有直观感性认识标准,把一部分评判权交给群众。同时,要建立清理黑臭河、垃圾河的动态管理机制和“回头看”制度。
中国城市报记者从环境保护部官网获悉,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是:饮用水源保护、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法律制度落实情况;重要江河流域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工业园区水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等。
此次“水十条”提出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国家每年将公布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
对此,李佐军认为,一方面,公开最好的和最差的排名是督促地方做好水污染防治的一个很好措施,值得重点推出。但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仅靠这一措施还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因为它没有很强的约束力。
“只有从法律、法规、标准和激励约束政策上严格执行,激励做得好的,惩罚做得差的,这样才能真正做好水污染防治。”李佐军说。
PPP模式优化水治理机制
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重点流域和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该文件的发布将水污染防治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面。
对于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指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仅增加政府资金投入,还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
对此,李佐军认为,水污染问题比较严重,需要的钱比较多,仅仅靠政府的财政支出是远远不够的。
日前,为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水污染防治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 ,以PPP模式提高环境公共产品与服务供给质量,提升水污染防治能力与效率。
中国财政学会公私合作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孙洁在接受中国城市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引进PPP模式有两个好处。一方面,能够解决政府污水处理的不足和前期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能够发挥社会资本在技术、管理、效率等方面上的优势。
对此,李佐军表示赞同。“社会资本的加入还能够优化治理机制。”李佐军补充说。
“水污染防治的PPP项目运作中,政府也要加强监管,防止偷排漏排的现象。”孙洁说。
城市水治理时间表
2015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
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2016年起,地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2017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
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
地级城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
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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