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在今年两会中多次被强调,李克强总理更是在2015年工作总体部署中直接指出要“重视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既要有中央重视和社会呼吁,更取决于文物保护三个“力”的力度。
决断力:达成共识 形成制度
一是明确优先:树立文物保护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优先项的观念,而不再视为社会建设的保底项、甚至备选项。早在1986年1月,时任厦门市委常委、副市长习近平就提出,需要警惕对历史文物的“建设性破坏”,“厦门是不能以这种代价(指建设性破坏)来换取其他方面发展的”。
二是制度约束:一方面纳入绩效考核,在GDP指标逐步退出的同时建议把文物保护纳入“和谐省”“幸福市”等的考核;另一方面纳入“负面清单”,并且是一票否决的指标,不是可有可无。建议把文物保护作为一项指标,明确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凡是立项项目必须进行文物保护的风险评估。
习近平在1991年3月主持召开的福州市委市政府文物工作现场办公会议现场会上明确提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现有使用单位,都要与文物主管部门签订‘使用保证合同’”;从1992年开始,福州市城建项目立项时需要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加盖市文管会(后改为市文物局)的印章。以前只需盖规划建设部门的印章就可以了,增加了文物部门的一颗印,保护文物的主动性大大加强了,建设性破坏的可能性尽量避免和减少了。
三是优化标准:优化调整文物保护的范围和要求,与时俱进,定期修改需要保护的文物等级标准;妥善用好有限的资源,有效保护符合保护条件的文物。
监督力:及时有效 长期持续
一是官方监督,靠组织和科技。党政部门依靠专门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依靠卫星等高新科技,可以持续地开展文物监督工作。
二是社会监督,靠热情和舆论。社会力量规模庞大,但缺乏组织和专业知识,也没有行政权力,因此,调动并保持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应用媒体曝光、社会舆论等多种监督形式,持续有序开展有效的监督,是社会监督发挥成效的关键。为此,俞正声主席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15年工作部署中专门提出:围绕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等,开展具有监督性的履职活动,如实反映情况,坦率提出批评和建设性意见,促进相关工作的改进和加强。
执法力:运转高效 保障有效
一是执法主体得力。保护文物,在实际操作中关键在于有力可靠的执法体系,但目前的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在各地政府中,文物管理部门大多处于无足轻重的地位,对于文物保护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也偏弱。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中,只有北京、浙江和新疆三地设立了专门的省级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北京的文物保护队伍力量最强,执法队编制有18人。
因此,建议设立中央或省级垂直管理的体制,并配以职能齐全的大区域文物督查中心;在地方则要做好并落实文物保护部门的“三定方案”,有职能、有机构、有编制,才能有效执法。
二是执法权限有力。文物执法要依法行政;文物保护立法需要完善,现行文物保护的相关法规中部分已经落后于时代,需要更加明确、有可操作性。相应的配套司法解释也要与时俱进。只有形成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是执法保障给力。文物保护的可持续必然需要人力、财力、物力的保障。习近平担任福州市委书记期间拍板“四个一”:一个局(福州市文物管理局,市直二级局,人财物相对独立,定编20人)、一个队(福州市考古队,定编8人)、一颗印(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现有使用单位,都要与文物主管部门签订“使用保证合同”,增盖文物部门的一颗印)、一百万元(过去,福州全市每年的文物修缮经费只是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8万元,从1991年3月现场会议开始,此项费用每年市财政拨款1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正是在“四个一”的指导下,福州市近年来先后投入40多亿元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经过多年持续接力,福州古城“三山两塔一条街”总体格局,及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保存较为完整,惠泽长远。
综上,文物保护的成果利在千秋,但文物保护的行动却要始于当下,刻不容缓。举国上下,社会各界都已达成了文物保护的共识,接下来就要看文物保护的决断力、监督力和执法力。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