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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新闻传媒法律责任分析

梁 军 《 中国报业 》(

    [摘要]近年来,我国在虚假新闻的治理与防范方面做出了极大的努力,但由于民众法律意识普遍不高,不懂得如何采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虚假新闻还是屡禁不止,这不仅极大地影响媒体形象,同样也影响社会安稳。本文通过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虚假新闻中传媒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虚假新闻   法律责任   公信度       [中图分类号] G20        [文献标识码] A

    案

    例一:2015年3月19日有报道称“江苏南通农校学生被砍死,因室友玩游戏入魔”(下文简称“南通农校事件”),随后,南通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回应辟谣:经查证,南通市未发生该事件。

    该消息称:据网友爆料并提供第一现场,南通市大学生公寓农校学生,因室友玩游戏不慎走火入魔互相厮杀被乱刀砍死。该消息同时配有四张现场血腥照片,引起网友跟帖关注。

    今日上午,南通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辟谣称,南通市并未发生该案件。该虚假新闻所配图系2014年12月27日江西九江职业大学学生宿舍伤人事件(下文简称“九江学院事件”)现场。据当时九江职业大学微博介绍,2014年12月27日中午,该校两名学生因琐事发生争执,其中一名学生将另一名学生刺伤,伤者第一时间被送往医院救治。

    案例二:10月24日,一篇题为《四川最穷的地方有多穷?孩子十年没吃过肉》(下文简称“十年没吃过肉事件”)的网帖被广泛转载,引发不小波澜。文中称,四川大凉山的孩子十年都没吃过肉,有孩子7岁了还没洗过一次澡,成为全国热议话题。当日,凉山州教育局发布官方回应,称这是一篇东拼西凑的假消息,故意抹黑凉山,歪曲事实,内容纯属造谣。10月25日,华西都市报记者调查发现,发布这篇网帖的“青年快报”,是成都一家文化公司的公众号,前身为“新津美食”。记者独家对话该账号拥有者,对方承认:这是从网上拼凑出来的,发布纯属意外。

    这两则报道虽然通过最大努力降低了负面影响,但还是给社会带来了思考:为什么虚假新闻屡禁不止?这种虚假新闻会给社会造成什么危害?如果查实会受到怎样的惩罚?这一系列问题都关乎法律责任,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些虚假新闻的法律责任。

    虚假新闻行政责任分析

    我国行政法有关条例规定。当机构中从业人员为了不正当的目的而散播非事实新闻、进而侵犯他人的民事权益以及其他权益事,应由新闻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根据行政法做出以下几点惩罚:第一时间下发违规通知;检讨或限期整改;对于由虚假新闻对社会、机构、个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处罚外,还要缴纳一万元以上的处罚金。除此之外,在我国有关虚假新闻的条例中,指出传播虚假新闻所要接受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撰写虚假新闻的作者及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虚假新闻对社会产生的影响要根据等级进行判决:虚假新闻并未造成一定的影响时,当地有关部门要对有关媒体进行检讨、批评、改正的处罚;造成重要影响的,对有关媒体实施罚款和警告处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要对有关媒体实施行政处分、业务整顿处罚。除此之外,对于虚假新闻有关人员,要以社会的反响程度,实施不同级别的行政处罚,或取消记者资格。

    案例中“南通农校事件”根据“九江学院事件”改编;“十年没吃过肉事件”是抄袭“新津美食”伪造而成,已造成新闻失真。发布虚假新闻的有关媒体,在违背真相的前提下,又在网络中公开传播,对四川大凉山及南通农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根据上文描述,应取消撰写虚假新闻作者的记者身份;对发布媒体进行整改、罚款、警告惩罚;转载媒体应承担批评、整改等处罚。

    虚假新闻民事责任分析

    撰写者与媒体机构隶属于服务于平台关系,撰稿人想要发表文章必须通过媒体审核之后,才能够将稿件内容进行公开披露,整个过程中二者已然形成合同关系。合同的形式可以有很多,但无论哪一种合同成为事实,并出现违法行为,机构与个人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明确表示,民事主体及行为个人在进行民事行为过程中,要遵循原则实施或原定计划,除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外,也不得侵害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权益。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表示,著作人在行使著作权利时不得违背国家利益;任何公民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都必须要承担民事责任。“南通农校事件”“十年没吃过肉事件”这两条虚假信息并非事实,而是通过捏造、嫁接的方式进行公开报道,严重侵犯他人的主体权益。除此之外,这两条虚假新闻所涉及的民事主体,例如新闻刊登媒体、新闻撰写人员、新闻转载媒体等,都要承担民事责任。这两条虚假新闻所涉及到的民事责任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虚假新闻撰写者应赔偿新闻刊登媒体的民事损失

    我们日常看到的新闻主要来源于两种渠道:一是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群体约稿;二是撰稿者投稿。无论何种渠道,都要保证稿件内容真实。新闻媒体采用了撰稿者的稿件,二者之间就会形成合同关系,如果稿件内容违背事实,在媒体机构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形成单方面违规。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当合同一方不符合条件或不履行合同时,那么合同另一方可要求当事方赔偿损失,并对其提出民事诉讼。所以,“南通农校事件”“十年没吃过肉事件”如果不存在新闻媒体故意弄虚作假,那么媒体可以向撰写者提出民事责任赔偿要求。

    (2)有关部门可以要求新闻媒体和撰写者承担民事赔偿

    “南通农校事件”“十年没吃过肉事件”虚假新闻出现后,对南通农校和四川凉山造成了极大影响,严重损害了二者的名誉。民法通则中表示:禁止以诽谤、侮辱的方式侵害公民与法人的名誉权,如果行为对他人造成影响,必须要及时消除影响,并承担民事赔偿。该虚假新闻对四川凉山与南通农校形象的损害明显,无论新闻媒体是否知道撰写者投入的稿件是否真实,其已经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

    (3)“江西九江学生宿舍事件”与“新津美食”撰写人员可要求民事赔偿

    “南通农校事件”是虚假新闻已经查实,将“九江学院事件”和“新津美食”进行再次改编与加工,并且“南通农校事件”虚假新闻所采用的图片,也是从“九江学院事件”中直接复制的,侵害了原撰写人的著作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公民随意篡改他人作品、未经原著人授权盗取他人作品行为,都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要承担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南通农校事件”“十年没吃过肉事件”正是未经“九江学院事件”“新津美食”原撰写人的同意,私自盗取相应内容与图片,已经侵犯了原撰写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公开道歉、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九江学院”与“新津美食”原撰写人可以通过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有关人员与媒体做出相应的民事赔偿。

    虚假新闻刑事责任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表示,对于那些编撰虚假新闻的行为,刑法通常的处罚方式为: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诽谤罪等。“南通农校事件”“十年没吃过肉事件”这两条虚假新闻,分别构成了传播、编造虚假信息罪。公民传播虚假信息进而造成负面影响和后果,应对其判以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南通农校事件”“十年没吃过肉事件”经过网络媒体多次转载,已对社会及学校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根据刑法内容规定,可对虚假新闻撰写人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捏造事实,造成商业信誉受损、造成情节严重的影响,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南通农校事件”与“十年没吃过肉事件”已辟谣,但对南通农校和四川凉山造成了信誉影响。刑法明确表示:行为人主观捏造事实,对权利主体造成诽谤、侮辱造成负面影响的,应判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南通农校事件”对南通农校构成了诽谤与侮辱,损毁该校声誉;“十年没吃过肉事件”对四川凉山造成巨大影响,应受到诽谤罪有关的刑事处罚。

    结语

    法律虽然复杂,但并非模糊不清,新闻机构及新闻工作者要以“南通农校事件”“十年没吃过肉事件”为戒,进一步了解其中的法律责任,要时刻牢记新闻工作者的道德与职责,确保新闻的真实性。新闻媒体也要做好把关工作,严格审核新闻来源,从源头上避免虚假新闻的出现。

    (作者单位:兰州文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年度虚假新闻研究课题组.2011年虚假新闻病理分析报告[J].新闻记者,2012(1).

    [2]唐绪军.报业经济与报业经营[M].北京:新华出版社,2012. 

    [3]顾理平.从新闻的商品属性看虚假新闻的侵权责任[J].南京师大学学报,2001(3).

    [4]王山威.论虚假新闻的违约与侵权责任[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0(6).

    责编/李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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