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日报社 | 报刊简介
 
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强调,要从严整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中央12个部门集中整治非法“涉性”广告;4家报纸部分广告业务被叫停;6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严禁刊登……“山雨欲来风满楼”,中央对虚假违法药品、医疗广告整治力度明显加大——
中央集中整治虚假医药广告 新闻媒体要“洁身自好”
本刊记者 卓 悦
     ( 2007-12-01 第12期 ) 【字号 】【打印】【关闭

   近年来,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成为社会反映强烈的一大问题,有的专家甚至建议取消大众媒体刊登医疗药品广告,虽然此建议争论很大,采纳与否尚无定论。但是,可以看见的是,中央对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整治的力度却在不断加大。

   11月30日,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吴仪在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第三次现场会议上表示,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还没有在媒体上完全消失,要加大力度,坚决取缔。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必须从严整治。今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哪家药品企业做虚假广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就将其药品下架。这个办法很好,抓到了要害,打到了痛处。这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值得各个部门借鉴。

   11月27日,由国家工商总局、中央宣传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2个部门参加的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决定从现在起到明年春节前,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专项行动,坚决禁止和取缔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在虚假违法医疗、药品广告受处罚的同时,发布此类广告信息的媒体也受到了处理或处罚。11月中旬,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叫停《南国都市报》、《济南时报》、《文摘旬报》、《书刊报》药品、医疗等部分广告发布业务。11月26日,针对各地广电违规播放禁播的八类涉性药品、医疗、保健品广告及有关医疗资讯、电视购物节目的投诉,国家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答复指出:群众向广电总局反映的问题,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已责成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处理,并限期上报处理结果,目前核查工作正在进行中。经核查,的确存在违规问题的,广电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理。11月底,新闻出版总署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07年第2期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明确要求新闻媒体不得刊登违法医疗器械广告。

   叫停四家报纸部分广告业务

   起到“敲山震虎”威慑作用

   进入11月,报业老总和广告经营人员都被这样一则消息所震慑:因发布的违法广告性质严重,《南国都市报》、《济南时报》、《文摘旬报》、《书刊报》药品、医疗等广告发布业务被暂停7日或30日。令报人们震动的还不仅是管理部门这次“动真格的了”,他们普遍的担忧是,在“杀鸡儆猴”以后会不会“杀猴”?

   其实,这四家报社广告发布业务被暂停之前,相关管理部门已经很给这些媒体“面子”了。国家工商总局曾对6月8日出版的35种都市类报纸和6月份第四周出版的19种文摘类报纸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及美容服务广告进行抽查。结果发现,在都市报中,《兰州晨报》抽查当天的广告违法率达85.71%,《贵州都市报》违法率达80%,《南国都市报》违法率达75%。此外,刊载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长春晚报》等6种报纸违法率也都在60%以上。在19种文摘类报纸中,光明日报社主管主办的《文摘报》、海南日报报业集团主管的《特区文摘报》、河北日报报业集团主管主办的《书刊报》、内蒙古养生协会主管主办的《老年文摘报》、吉林日报报业集团的《文摘旬报》、湖北省新闻出版局的《大家文摘报》、天津市新闻出版局的《书报文摘》、安徽日报报业集团的《文摘周刊》和云南日报报业集团的《文摘周刊》等9家文摘类报纸的广告违法率高达100%。

   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对今年二季度全国广告监测中广告违法率70%以上的5家都市类报纸和广告违法率100%的7家文摘类报纸进行跟踪监测。9月21日至23日(三天)和9月17日、23日(两期)发布的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南国都市报》、《济南时报》、《文摘旬报》、《书刊报》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分别为77%、80%、100%、100%。他们的主要问题是药品、医疗广告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宣传医院中药制剂或处方药,广告内容宣传有效率、治愈率,使用患者名义证明疗效,以新闻形式发布药品、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夸大产品功能,宣传增强性功能的功效等。

   对于此次跟踪监测的结果如果还是批评了事,工商部门自己也会觉得没有权威,他们决定动真格的了。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责成报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南国都市报》、《济南时报》、《文摘旬报》、《书刊报》发布的严重违法广告并依法暂停《南国都市报》、《济南时报》发布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广告7日,暂停《文摘旬报》、《书刊报》发布药品、医疗广告30日。

   工商部门还把相关情况通报了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随后,新闻出版总署责令《南国都市报》、《济南时报》、《文摘旬报》、《书刊报》进行内部整顿,责成其完善和落实广告审查发布制度,要求其主管主办单位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总署要求各省市新闻出版局(厅)进一步加强本地报纸的广告内容审读和监管工作。

   这次工商部门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处罚四家报社,让其他报刊社都小心翼翼了很多,对广告的审查也明显严格了,能不上的广告就尽量不上,以前的“健康资讯”版也标上“广告”的字样了。

   在加大对报刊违法广告监控的同时,国家工商总局下一步的重点将是网络广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管和广告经营资格的检查;加强对网上广告的巡查和重点门户网站的监测,依法查处网上发布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对查处情况,要记入有关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严禁刊登6家违法医疗器械广告

   11月底,新闻出版总署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月31日发出的《关于发布2007年第2期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汇总的通知》,并指出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报刊出版单位通报《通知》的有关内容,明确要求报刊出版单位不得刊登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加强对报刊广告内容的审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指出,根据《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的违法情节严重、违法发布广告频次高的医疗器械广告予以汇总,包括以下广告:

   一、成都通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邦比牌通气鼻贴”,适用于扩张鼻腔通道,改善鼻腔阻塞引起的睡眠障碍。而该产品广告宣称“贴上邦比,鼻炎5年不再犯;使用3个周期5年防复发;免疫系统被全面修复激活”等。广告中宣传的产品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大量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北京享一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糖人贴”,对糖尿病起到辅助治疗作用。而该产品广告宣称“糖人贴是降糖治病不吃药的新疗法……不节食不忌食,4-6个月完全恢复正常,并发症消失”等。广告中宣传的产品适用范围超出了批准的内容,含有大量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哈尔滨神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男性前列腺治疗仪(巨劲宝治疗仪),适用于对非细菌性慢性前列腺炎的辅助治疗。而该产品广告宣称“可以实现男性对生殖器不断增长的渴望;告别阳痿、早泄、前列腺炎;一周内增大效果有了前所未有的惊喜;性快感提高5-10倍”等。广告中严重夸大产品功效,含有低俗的性暗示内容,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四、湖北省应城市永兴膏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安眠降压治疗器(广告中标示名称:寒水石药王枕)”,适用于失眠、高血压、颈椎病等症状。而该产品广告中含有“比传统产品入睡速度提升5倍,睡眠质量提高10倍以上”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以大量专家、患者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五、河北路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健尔马牌微电脑鼻炎治疗仪(鼻特通)”,适用于急慢性、过敏性鼻炎、鼻窦炎的治疗及引起的鼻塞、流涕、嗅觉减退、头痛、头晕等症状的缓解和治疗。而该产品广告宣称“10分钟快速消炎,15分钟大量又黄又浓的鼻涕不断涌出;1个疗程炎症彻底消失,2个疗程鼻毒尽除,鼻炎困扰彻底排除”等。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六、郑州汇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少林牌十三灸”,适用于失眠、风湿(类风湿)、关节炎。而该产品广告宣称“主治颈椎病、腰椎病、肩周炎、腰肌劳损、各种颈肩腰腿疼痛、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11年的腰椎病完全好了”等。广告中宣传的产品适用范围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大量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并利用专家、患者的名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报刊不能推卸广告审查义务

   经营人员不得参与采编活动

   针对报刊管理中出现的虚假违规违法广告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相关负责人强调,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同时组织所辖报刊出版单位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绝不能推卸广告审查义务,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

   新闻出版总署报刊司强调,对报纸开展广告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新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38条结合报业管理实际,对报纸开展广告经营活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报纸刊登广告须在报纸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不得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报纸出版单位发布广告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虚假的等违法广告。

   报纸出版单位作为广告发布者具有审查义务。《广告法》等上位法明确了报纸出版单位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广告法》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因此,报纸出版单位发布广告时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禁止刊登有害广告和虚假广告。

   针对有些报社为了经营创收,把类似“健康周刊”、“房产周刊”、“汽车周刊”交给广告部门去运作的情况,报刊司强调,报纸的编辑出版权只能由报纸出版单位行使。近年来,报业中出现广告经营者向报纸出版领域渗透的现象。如果任由这种现象发展,将对文化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报纸的广告经营者不得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对于夹页广告、DM广告中的虚假药品、医疗及保健品广告,报刊司指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紧密合作,加强案件移送、协查、情况通报工作。

   在今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广告登记证;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形式和内容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同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依法查处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具有并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属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查处:(一)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二)具有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三)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

   责任编辑:张晓燕

 
     ( 2007-12-01 第12期 )
回页首】【打印】【关闭




镜像:日本  教育网  科技网
E_mail:info@peopledaily.com.cn 新闻线索:rm@peopledaily.com.cn

人民日报社概况 | 关于人民网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ENGLISH  京ICP证000006号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06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