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日报社 | 报刊简介
 
政策信息
     ( 2006-10-01 第十期 ) 【字号 】【打印】【关闭

   中国法院新闻发布制度正式建立

   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宣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两个层级的新闻发布体制已经建立。而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应设立新闻发言人。全国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正式建立。至此,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都已设立新闻发言人,加上此前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2位新闻发言人,两级法院现共有新闻发言人65位。

   肖扬强调,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后,原则上,重大事项统一由新闻发言人发布,并接受记者采访。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由新闻宣传部门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肖扬明确了司法个案信息发布纪律:司法个案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发布,重大的、特殊的案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工作“禁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9月12日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强调,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工作应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法院工作纪律。以下内容一律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当事人情况的各种资料;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除审判结果和必须发布的事实、理由以外的其他内容;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情况及上下级法院的内部函件;院领导指示不得发布的其他信息。

   曹建明还指出,有关刑事案件审判中的各种综合性数字,未经有关部门或领导批准不得发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引用的法律必须准确,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

  

   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管理办法

   为规范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和国内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促进新闻信息健康、有序传播,新华通讯社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国内用户订用外国通讯社新闻信息,应当与新华社指定的机构签订订用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订用、编译和刊用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信息。《办法》明确规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新闻信息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国家荣誉、利益;不得违反中国的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不得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和伤害民族感情;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扰乱中国经济、社会秩序和破坏中国社会稳定;不得宣扬淫秽、暴力或者教唆犯罪;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社会公德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不得含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办法》规定,新华社对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的新闻信息有选择权,发现含有被禁止发布内容的,应当予以删除。为有效保护外国通讯社知识产权,《办法》规定,国内用户使用其新闻信息时,应当注明来源,并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通讯社,以及其他具有通讯社性质的新闻发布机构,在内地发布新闻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 2006-10-01 第十期 )
回页首】【打印】【关闭




镜像:日本  教育网  科技网
E_mail:info@peopledaily.com.cn 新闻线索:rm@peopledaily.com.cn

人民日报社概况 | 关于人民网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ENGLISH  京ICP证000006号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06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