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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债券市场构建坚实高效的基础设施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刘成相
     ( 2008-03-01 第1期 ) 【字号 】【打印】【关闭

   充分认识我国债券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重要性

   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建立是20世纪中国金融市场的一个里程碑事件。它的设立,顺应了国际潮流,实现了证券的非移动化,推进了证券无纸化这一重大制度创新,发挥了支持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的核心基础设施作用,承担了重要的社会公共职能,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

   (一)我国债券市场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国家金融体系稳定和金融市场服务创新方面的独特性和重要性已经充分显现。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是我国债券市场的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它的建立和发展符合国际一般规律,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发挥着独特有效的金融中介作用:

   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和改善金融信用体系。由于实现了中央托管,从而杜绝了国债超冒发行、重复质押等问题,防范化解了实物券分散托管导致的金融风险,支持了市场安全平稳运行,维护了国家信用,改善了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环境。

   二是推进证券无纸化进程,提高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实现债券发行登记、交易结算诸环节的电子化和一体化,使我国在短时间内完成了证券无纸化,降低了市场操作风险和成本,提高了债券市场运行效率。

   三是支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及时为债券无场化电子发行、公开市场业务提供系统服务支持,搭建起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操作平台和市场监测平台。

   四是促进债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持续进行了技术、制度和服务的创新完善,直接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使之在改善中国资本市场融资结构和推动货币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市场创新和立法完善要求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更加突出的社会公共职能。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我国债券市场的核心基础设施,在提高市场安全、效率和推动市场规范、创新方面的作用已得到客观认可。近年来,随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全球化推广、证券无纸化的不断发展和我国金融开放的稳步推进,债券市场的业务创新迅速发展,呼唤着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和完善。在市场创新和法律完善的进程中,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须承担更多、更明确的社会公共职能。

   一是要更加明确地承载起证券物权登记的社会职能。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物权法》后,财产的物权保护制度在法律上得以明确,人民群众的财产确权和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目前证券投资已经成为重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证券财产的确权问题日益重要。由于我国债券市场已经实现了全面的无纸化,证券所有权无法通过占有纸质凭证的方式实现。因此,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登记行为迫切需要立法明确其物权登记的性质,使其依法承载起证券物权登记的社会公共职能,从而真正确立债券市场的物权制度,落实对投资人财产性权益的有效保护。

   二是要更加自觉地肩负起维护金融市场安全效率的社会职能。效率和安全是金融市场追求的永恒目标。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金融风险管理模式影响深远,促使发达市场的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积极创新,如承担中央对手方职能、开展担保品管理业务等。这些都使得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证券市场运作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增强,在提高金融市场整体效率的同时,更加鲜明地肩负起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社会职能。近期"次贷危机"和"法兴银行案"进一步提示我们,在重视单个风险管理机制的同时,需要强化集中风控的服务机制。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作为独立公允的中介机构恰恰可在此发挥积极作用,以促进金融体系安全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发挥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必然"羽化"为承载一定社会公共职能的重要金融机构,日益深化拓展其金融基础设施的核心功能,这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债券市场发展变革的深刻要求。

   充分认识完善我国中央登记托管机构的组织架构和法律环境的必要性

   考察国外债券市场的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现实情况和发展趋势,对我国债券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有很多启迪:

   (一)发达市场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组织结构不断优化,业务功能逐步延伸,呈现出股份化、一体化、集团化和银行化的发展趋势。

   考察欧美证券市场的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其组织形成均采用股份公司制,普遍实现了托管结算功能的整合,并表现为集团化的规模经营模式。在欧洲,欧清、明讯两大国际托管结算机构通过兼并,承担其多个国家的中央登记托管结算职能,其中欧清并购了荷兰、法国、英国、爱尔兰、比利时等五国的中央托管机构,明讯则并购了德国和卢森堡的中央托管机构。在美国,全美证券托管公司(DTC)和全美证券清算公司(NSCC)也整合形成托管清算结算业务一体化的全美托管清算公司(DTCC),下辖多个子公司。

   同时,各国中央托管结算机构的资金管理功能也日益丰富,银行化趋势显现。明讯和欧清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改制为银行;美国DTCC也定位为纽约银行法下的银行组织,属于特殊目的银行范畴。

   我国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体制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发挥过积极的历史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这种管理体制也暴露出资本金补充缓慢、市场反应迟缓、社会监督不够以及竞争活力不足等缺陷,这是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和需要努力解决的问题。

   (二)在政府层面,各国积极推进金融立法创新,支持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业务的开展,谋求市场主导权和竞争力。

   伴随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服务创新不断,为了防范风险和保护投资人利益,金融立法创新受到高度重视,立法层面的竞争在国与国之间悄然展开。美国根据具体的业务性质,通过《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对托管结算机构加以调整,并在《统一商法》、《破产法》中设置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相关条款。欧盟通过制定法律指引的形式,专门针对金融担保品的处置提出了规范意见,同时还考虑制定专门的托管结算法律指引。在亚洲,日本也围绕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做了部分立法修订工作。

   除了立法层面的竞争外,各国对所在区域债券市场的主导权争夺也是初现端倪。目前亚洲各国发展债券市场的积极性很高,日韩等国非常重视其债券市场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建设,力图通过基础设施方面的优势来争取亚洲债券市场的主导权,还提出了建设统一的"亚洲债券托管结算中心"的建议,并正在进行实质性推进。

   从我国现实来看,目前尚存在法律空白,使具体从事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的实际工作者难以在法律范围内积极创新思维、创新业务和创新市场,也使市场参与者裹足不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债券的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占领国际制高点。

   (三)国际结算推荐标准渐趋统一,日益成为各国推动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建设的参照系。

   进入21世纪,证券登记结算领域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越来越多地进入到公共政策的视野。在此背景下,为促进证券结算安排更加安全高效,十国集团央行支付清算系统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券委员会组织(IOSCO)于2001年制定了《证券结算系统推荐标准》(简称《标准》),从法律基础、体系功能、技术要求、公司治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出了19条规范建议。

   按照《标准》评估我国的债券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可以发现其发展具有比较明显的二元特征,一些方面已经达到《标准》要求,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另一些方面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公司治理也有待完善。这些都要通过进一步拓展功能服务、完善体制机制加以解决,更离不开政策的支持和推动。

   充分认识完善我国登记托管体系的紧迫性

   (一)加快进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及时完善我国债券登记结算体系的法律制度。

   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有效运行急需有力的法律保障,在金融产品日益精细复杂、跨境结算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各国都在紧锣密鼓地寻求增强国内法律政策支持以促进托管结算安全运行的途径,国际《标准》也对法律框架提出了"健全、清晰、透明"的要求。具体对我国债券市场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而言,当前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通过立法明确证券无纸化条件下的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赋予该机构进行证券物权登记的社会公共职能;二是弥补相关法律法规空白,制定针对债券市场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法律法规,解决其目前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层次不高的问题;三是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专门制定关于金融担保品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建立违约快速处理规范,促进金融担保品管理业务的开展,以利于风险控制。

   (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发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债券市场登记托管结算体系的效能,夯实发挥核心功能的物质基础。

   中央登记托管结算体系建设是金融市场发展的百年大计,利在长远。市场参与各方应统一思想,全力支持,建立能够更好容纳市场创新和登记结算机构发展的体制机制。一是完善系统开发的投入机制,借鉴国际成熟经验,为债券中央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发展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二是加紧培育和贯彻业务持续管理(BCM)的理念,加强系统安全管理,持续优化系统性能,加强外部审计和内部稽核,不断完善灾备建设和应急处理预案,保障业务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三是快速响应市场创新需要,提升和拓展系统服务功能,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全方位发挥适应创新产品特点的登记托管功能、相关的资金结算管理功能、中央债券借贷及担保品管理功能等,更好地统筹实现"安全、高效、低成本、开放性"的目标。

   (三)积极扩大国际交流,探索开展多层次、全方面的联合或合作,提高我国债券市场的国际化水平。

   在亚洲,我国债券市场的规模目前已经比较可观,未来会成为亚洲债市的主要市场。迎接这一挑战,我们要放眼全球,始终以开放的胸襟参与竞争。一是学习借鉴国际发达市场的成熟经验,练好"内功绝活",加快发展自己,尽早全面达到《标准》要求;二是继续配合开放进程和政策要求,做好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一系列服务支持工作;三是稳步开拓跨境结算业务,深化互利合作,在相关法律制度、技术标准、业务环节方面做到知己知彼,有效衔接;四是适应战略发展需要,适当引入国外"智力"和"资力"支持,提高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的能力。

  

  

 
     ( 2008-03-01 第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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