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战线》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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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网络新闻法制建设研究

● 刘佳伟 《 新闻战线 》(

    摘要:新媒体背景下,网络新闻准确性、公正性缺失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网络新闻法律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文章在阐述新媒体环境对新闻伦理的冲击和表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新闻立法及其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探讨了网络新闻法制建设问题及改善途径和具体对策。

    关键词:新媒体     网络新闻     新闻伦理     法制建设

    问题的提出

    麦奎尔指出:“媒介具有‘伤害’社会(引发冲突和失序) 以及对社会有益的可能性(维持秩序和社会整合)①。” 媒体在进行信息传播中所营造的媒介环境,有可能引发受众对现实环境的误判。

    随着新闻行业市场化进程深入,受众的意见越来越受重视,媒体竞争也越来越激烈,许多网络媒体为趋于关注率和经济利益需要肆意践踏新闻伦理规范,炮制虚假新闻、渲染负面信息迎合公众现象十分突出,不仅损害当事人利益,还对社会文化、精神环境以及国家政治安全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法律监管制度,净化网络新闻传播源头和传播渠道。

    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伦理遭遇的冲击及表现

    网络的发展为传统新闻信息的获得提供了一定的便利条件,但是伴随着信息传播的无序与混乱,这种无节制的信息泛滥对传统的新闻伦理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网络舆论导向下,网络新闻报道倾向商业化、模糊化

    在传统新闻传播过程中,信息源是政府机构或权威组织,因此信息可靠性强,舆论导向健康。新媒体背景下,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络新闻信息源广而范,虽然有利于信息公开但是导致网络媒体舆论导向模糊,更倾向于商业性,甚至为了自身利益炮制假新闻。

    如某些财经类媒体通过各种途径主动挖掘、采访上市公司、IPO公司的负面信息,并利用上市公司、IPO公司对股价下跌、上市受阻以及相关产业公司声誉受损的恐惧心理,以发布负面报道为要挟,迫使上市公司、IPO公司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收取少则数十万、多则上百万的“保护费”。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相关企业的权益,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另外,还有一些商业新闻网站也趋于经济利益,罔顾新闻职业伦理道德,托借各类灾难性新闻,添油加醋,炮制二次新闻,引发社会关注,肆意渲染苦难或者犯罪情节等负面信息。如一些网络新网站点,接连不断报道各种食品及药品安全事件,社会暴力事件及非正常死亡事件,过度渲染使得社会某些黑暗面及灰色面聚合,不仅给事件当事人造成巨大的伤害,还极易引发社会“集体道德恐慌”, 形成“恐慌文化”和非理性的直觉式反应,进一步恶化社会文化环境。

    一些网络新闻机构为了获得所谓的关注度,竟然利用网络传播的便利性,以非政治形态甚至娱乐形态发布煽动性、蛊惑性很强的新闻,极易引起民众的不满心理。如果遇到合适的政治温床与民族矛盾、宗教冲突、民众怨恨相关联,经过传播演化后则很容易转变成具有一定杀伤力的政治谣言。

    (二)网络新闻倾向先“曝光”后求证,新闻的真实性难以保障

    新闻网站往往依赖于网民的自由投稿获得信息,这就造成检验事实真实性的困难。更有许多新闻网站在新闻竞争的过程中往往不顾事实,怎么吸引人怎么写,怎么激动人怎么编,还有的将明明已被证明是不真实但颇具吸引力的传统媒体上的新闻转载,利用人们对传统媒体的信任提升点击率。因此,在许多网民心中,网络新闻就是谣言新闻。比如上海海事大学2009级法学系研究生杨元元在宿舍卫生间用打着结的两块毛巾上吊自杀的消息公布后,一家网站就精心提炼出关键词:带母上学、蚁居、毕业即失业、读书无用、知识难改变命运、大学生自杀……可见,透过这些关键词,就能拼凑事件的经过。在这里,杨元元事件被“碎片化”了,不追求深度的读者完全可以在这里停止阅读,以至不能了解事件的全部背景,可能造成对事件的误读。

    美国学者库尔特·卢因认为,新闻传播过程中存在 “守门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渠道。传统新闻媒介中“守门人”对消息可靠性的把握和可传性的选择是比较严格的,真实性是其主要的追求目标。而网络的匿名性使得一部分居心不良的人利用网络新闻进行炒作,网络的快速与及时使得备感压力的传统记者也纷纷轻信网络信源,事先不加考证地进行转载。如果事件得到证实就是一次成功的选择,如果被证伪,这种行为产生的负面效果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这也是虚假新闻层出不穷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比尔?盖茨被暗杀”事件、“张国荣复活”事件、“深圳90后女孩当街给残疾乞丐喂饭感动路人”事件等等,如果新闻发布者能够对信息源进行证实就不会出现此类过失。

    (三)网络受众复杂化,新闻侵权现象频发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侵害问题逐渐凸显,“不管是在政治、军事领域,还是在日常生活和经济领域,新闻的稳定感的缺乏会引起称为‘网络传播侵害’的瘤疾” ②。网络新闻具有自由开放的特点,使得每个人都有机会在网络上发展言论,对新闻进行评述,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就是社会成员个个话语权的扩大,“网络公共领域促进了信息传播的民主化、创造了对政治和社会问题讨论的平台,加强了民众之间联系和集体行为”③。新闻的传播者也是新闻的受众,基于我国公民整体素质不高的事实,网络新闻侵权事件经常发生,损害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比如“人肉搜索”的功能常被放大,越过了道德伦理底线,其负面效应不断彰显,成为新闻侵权的典型手段④。

    新媒体环境下的网络新闻法制建设

    (一)网络新闻法制建设的不足

    频繁的网络新闻失范行为是监管不力,相关法律规范欠缺所导致的。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和即时性的特点使得网络新闻法律建设的难度更大,现阶段网络新闻法制建设还存在着以下不足:

    1.法律对网络新闻的监管力度不够

    新媒体背景下,网络新闻传播信息的范围广而且速度快,虽然部分网站实行实名注册对于网络言论的发布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大部分网络平台的限制性不强,使得网络谣言和虚假新闻层出不穷。法律缺乏对网络新闻的有效监管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因素。没有强制性制度的约束,一些素质低下或者别有用心的人就会运用网络的平台制造一系列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消息。对于网络新闻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约束,许多虚假新闻的处理并未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也就使得虚假新闻的发布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和惩罚。

    2.法律规范主体混乱

    对于网络新闻的管理是在沿袭对传统媒体的管理制度基础上运行的,因此网络新闻的法律规范主体也是对传统媒体进行管理的部分,包括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文化部、公安部等等。众多的管理部门虽然能够增加网络新闻管理的针对性,但是出现了严重的“重叠”与“真空”现象。一方面针对某些问题的管理各部门都有自己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部门分割管理,不能有效达到管理的效果;另一方面,各部门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本部门职能相关,从总体上来看比较具体,缺乏整体层面上对网络新闻进行规范的法律,致使立法出现空白。网络新闻的法律规范主体混乱影响了法律作用的发挥,需要从更高层面上进行协调和解决,真正实现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作用。

    3.法律层次较低

    我国立法层次分为宪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具有规则权的行业最高部门的行政规章三个层次。网络新闻立法的最高层次是宪法规定的有关公民基本的言论自由权,缺乏有关网络新闻的专门性、针对性的法律;第二个层次是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网络的法律,数量较少,针对性也不强;第三个层次是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条例虽然众多,但是治理主体混乱,同时有些行政法规、条例缺乏基础调研论文,制定的内容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随意性,彼此内容间存在矛盾之处。在上文论述的三个网络新闻法律层次中,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层级较高,其余或是解释性文件或是规章制度,所以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网络新闻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层次。

    4.立法宗旨不明确

    立法的宗旨是调节社会成员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保障主体权利,促使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现阶段,有关网络新闻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对网络新闻和网络主体的管制,忽视了对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从这个角度讲,网络新闻立法成为单纯为控制权利的工具,而不是保护网络权利主体的武器,立法宗旨产生偏差。世界上大部分先进国家都有一套完整的网络新闻治理体系,法律制度完善,并且体现出各层次所对应的言论范围由“保护”到“禁止”呈“倒三角”模式,也就是说法律予以保护的言论范围最宽,禁止的言论范围最窄 。这需要引起我们的思考和注意,应把立法宗旨放在保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利上。

    (二)网络新闻法制建设的途径和对策

    中央政府越来越重视对于网络新闻法制建设的重视,提出“加强网络法制建设,加快形成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公众监督、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加强新闻传播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针对网络新闻的特性和上述网络新闻法制建设的缺失,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1.明确网络新闻立法和执法原则

    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制定完善的网络新闻法律,具体原则包括弹性原则、借鉴原则、妥协原则等。弹性原则是在制定网络新闻时要考虑到网络灵活开放的特性,不能把网络管得过死、过严,以至使得网络失去原有的活力。网络的活力来源于相对自由的空间和互动,而这也正是网络新闻失范的重要原因,所以网络新闻立法应重点保持两者之间的平衡,即有效限制网络新闻失范又不损害网络活力,促进其健康发展。借鉴性原则是网络新闻立法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发达国家法制建设较完善,网络管理系统先进,对于各国政府有关网络立法的相关经验和研究成果我们应该积极吸收,结合我国实际进行运用。妥协原则是网络新闻立法要处理好三方面关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实现网络主体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更多地在立法过程中加入有关权利的规定;新词汇与过时观念之间的关系。过时的观念阻碍了网络的健康发展,在立法过程中尽量加入新词汇、新提法,比如“公民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敏感领域与一般领域的关系。对于敏感领域的法律要有专项规定,尽量做到针对性和强制性,对于一般领域的法律按照弹性原则进行治理。

    2.制定和完善网络新闻法律框架和治理机制

    积极制定网络新闻法律,首先从立法的三个层次即宪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具有规则权的行业最高部门的行政规章上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立法工作,在宪法上增加有关网络新闻的条款;针对各部门缺乏统一法律规范的现状,国务院积极制定整体规范性的行政法规,以给予各部门指导;具体部委机关按照宪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下位法遵循上位法的原则下,结合各自实际监管职能,制定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具体来说,从网络新闻法律的类型角度看,应加强新的网络新闻失范问题的相关法律制定,并明晰相关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原则,真正做到网络新闻治理有法可依,惩罚有据可循;从网络新闻法律执行角度看,应该设立专门机构对网络新闻进行治理,比如建立一支强力的网络警察队伍,从各方面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控,加强对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从网络新闻法律的内容角度看,应该尽快完善一些基本规定,比如实名制上网的普及、未成年人网络道德培训等。重点加强对网络新闻侵权问题的立法,以沈颢案为例,网络新闻侵权事件越来越频繁,过去对于新闻侵权的治理经验在网络新闻侵权问题上并不完全适用,因此需要我们根据网络特性制定一套全新的适合网络框架和网络新闻的法律框架。

    3、构建多元化的网络新闻监督管理机制

    网络法律建设是一种集社会、知识、技术于一体的高科技管理建设过程,既要有完善的法律知识,又要保障法律知识与技术的发展与进步相适应;既要加强网络新闻源头的管理,又要加强网络新闻受众的法制化教育。因此,构建多元化的网络新闻法治多元化治理机制尤为必要。政府从行政角度和技术角度加强对网络新闻法律的管理;业界加强自身规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行业治理;社会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督,对于虚假新闻及时举报;公民自身加强对网络新闻的警惕,对于发挥正能量的网络新闻积极支持,对于与法律或事实相违背的网络新闻进行举报和谴责。政府要在新格局中起一定的引导和主体作用,引导社会和公民加强网络法律意识,加强对网络新闻的监督,还要引导和规范业界的法律意识。只有各界形成合力,才能促进网络新闻法制建设的尽快完善,促进网络新闻健康发展。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祝晓虎

    注释:

    ①【美】丹尼斯·麦奎尔:《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第四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

    ②杜骏飞:《网络新闻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82页。

    ③胡泳:《走进众声喧哗时代:中国互联网20年》,《新闻战线》2014年第6期。

    ④李友海:《网络新闻的伦理思考》,《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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