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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广告要谨言慎行

● 尹卫国 《 新闻战线 》(

    日前,湖南长沙市消费者喻晖,一纸诉状将涉嫌虚假广告的“六个核桃”及其广告代言人、主持人陈鲁豫告上法庭,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陈鲁豫成为新《广告法》施行后第二个商业广告代言被起诉的明星。

    “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可谓耳熟能详,至今许多电视台仍在“广而告之”,该广告语虽无明说能“补脑”,但“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9月1日起施行的新《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很显然,“六个核桃”广告语明显带有暗示保障健康的意思,违反《广告法》。这起官司对明星代言是一种警示,尤其代言食药品广告更要慎之又慎,谨言慎行,切莫被商家忽悠。陈鲁豫是否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有待法院审理与认定,但不管结果如何,其名声与信誉的受损是显而易见的。

    据了解,“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已成为许多国家广告代言的法律“紧箍咒”,就是说广告代言人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要受到重罚。如美国好莱坞一位女演员因代言不实广告被罚款50万美元;法国著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因做虚假广告锒铛入狱2年,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我国新《广告法》也采纳了“证言广告”的原则与精神。

    商业社会,名人是一种稀缺资源,明星代言广告,获取丰厚报酬也算“劳动”所得,但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即对广告真伪进行鉴别,对消费者负责,不能只拿钱不担责,按照商家“旨意”信口开河。消费者愿意购买明星代言的产品,是出于对名人的信任、信赖与追崇。明星们一定要洁身自好,珍惜名声,爱惜“羽毛”,切莫自毁信誉。

明星代言广告要谨言慎行
切记“核实”二字
《偶像来了》:竭力真实 尽力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