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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教分离信息对新疆的现实意义

● 罗小东 《 新闻战线 》(

    政教分离及其由来

    政教关系是指政府与教会的关系。政教关系一般分为两种:政教分离和政教合一。国家政权体制一般也分为两种:政教分离的国家政权体制和政教合一的国家政权体制。

    在中世纪,欧洲许多国家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权体制。16世纪后期,英国确立安立甘教为国教。英国政府认为,任何一个社会只能有一种真正的、统一的宗教,任何反对这种被官方认可的信仰的行为都是不能容忍的。①政府使用威胁、驱逐、监禁、绞刑等手段残酷镇压异教徒,英国出现了宗教迫害狂潮。

    为逃避政教合一政权体制下的宗教迫害,清教徒来到北美。然而,当清教徒在北美建立了自己的政教合一的政权体制后,罔顾他们自身曾经遭受的宗教迫害,也对他们认为的异教徒实行残酷的宗教迫害。

    以上历史事实表明,政教合一不但强迫人们信仰某一种宗教,损害人们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而且还严重损害不同宗教平等发展的机会和权利。

    鉴于政教合一的弊端与暴行,约翰?洛克提出了政教分离的观点。他认为,宗教不是国家大事,而是公民的私事,国家对各教会都应一视同仁、平等相待,实行宽容政策。但教会活动不能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反对本国政府,还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②杰斐逊认为:“宗教乃完全是个人与其所信仰的上帝之间关系的事,其信仰及其崇拜与他人无关,政府的立法权只能及于行为,而不能及于见解,宪法之禁止立法机关确立国教或限制信仰自由,乃是在国家与教会之间建立一道分离的壁垒。”③杰斐逊的“分离的壁垒”又被称为政教分离原则。

    1791年,美国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该法案规定:“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④这即是“设立分句”和“宗教自由实践分句”。

    “设立分句”的含义是:州政府或联邦政府,都不得将某一宗教确立为州教或国教;不得强迫某人加入或不加入一个教会。“宗教自由实践分句”的含义是:“包括两个概念——信仰自由和行动自由,第一个是绝对的。但第二个,按事物的性质则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社会,行为仍然要受到约束。”⑤鉴于此,“宗教自由实践分句”界定了“宗教自由”,即“宗教自由”在信仰层面拥有绝对的自由,且不受干预,但在行为层面存在“自由之界限”,该“自由之界限”是指宗教行为不得违犯法律,侵害社会。宗教行为必须符合“旨在保障社会安定繁荣的法律和全体人民的道德观。” ⑥

    以上政教分离的观念与法律条款,鲜明地表达出政教分离信息:政府不得干预人的宗教信仰,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教育等人类的社会生活。“国家与宗教之间应保持各自的生活准则与领域。”⑦同时,政教分离的观念与法律条款正是基于政教分离的意义:避免宗教迫害,确保人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确保不同宗教平等发展的机会与地位。基于此,我们可以讲,政教分离具有正当性。

    因为1791年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政教分离已作为法律条款存在于美国。

    综上所述,在政教分离的国家政权体制下,在多种宗教并存的情况下,在既存在信仰宗教的国民,又存在不信仰宗教的国民的情况下,向国民有效传播政教分离及其意义信息,将有助于国民对政教分离及其正当性与合法性的了解,有助于国民对政教分离法律原则的理解与支持,从而有助于政教分离法律条款的顺利实施,有助于信仰不同宗教的国民,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国民能够和睦相处。

    政教分离信息传播的现实意义

    新疆地区是一个多民族地区,有47个民族。截止2011年年末,新疆地区总人口为2208.71万人,除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有1364.29万人。此外,新疆地区还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共有6种宗教,即伊斯兰教、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东正教。

    新疆的维吾尔、回、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塔尔、塔吉克、撒拉、东乡、保安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信教民众多达一千多万,约占新疆总人口的50%以上。新疆的伊斯兰教教派分为逊尼派、什叶派和苏非派。新疆目前有2.3万余伊斯兰教清真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约有2.65万人。

    新疆的佛教分为汉传佛教和藏传佛教两类。汉族和满族信仰汉传佛教,人口约为1万人。蒙古族、锡伯族和藏族信仰藏传佛教,人口数约为20万人,主要分布在博尔塔拉和巴音郭楞两个蒙古自治州以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基督教信徒约4万人,主要分布在乌鲁木齐、哈密、昌吉、伊犁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一些团场。

    天主教信徒约4000人,主要分布在乌鲁木齐、昌吉以及伊宁。

    在新疆的俄罗斯族普遍信仰东正教,人口约1.1万人。主要分布在乌鲁木齐、伊犁、塔城。东正教现有教堂2座,活动点1处。

    道教信徒约100人,主要分布在乌鲁木齐、昌吉。有道观1座,活动点1处。

    以上事实表明,新疆不仅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而且约40%的人口不信仰宗教。因此,新疆地区存在宗教信仰自由的诉求:信教民众对所信仰的宗教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不信教民众有不信仰宗教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表明了政教分离信息:一方面,政府不得干预国民对宗教的信仰,并不得干预在国家法律框架下的宗教活动;另一方面,宗教不得干预国民的世俗生活,即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和教育。

    政教分离及其意义的传播,有助于新疆民众认识到政教分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有助于对政教分离法律条款的理解与支持,有助于信仰不同宗教的新疆民众,信仰宗教与不信仰宗教的新疆民众之间和睦相处。

    对宗教极端思想传播的免疫

    2013年10月28日,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2014年3月1日,昆明火车站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4月30日晚7点,乌鲁木齐市火车站发生严重暴力恐怖事件。5月22日7时50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早市发生一起严重暴力恐怖事件。警方已查明,制造上述严重暴力恐怖事件的嫌犯,长期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参加极端宗教活动。

    事实表明,宗教极端思想的传播是暴力恐怖事件的直接推手和直接原因。宗教极端思想一般是通过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和非法宗教网络进行传播。

    鉴于宗教极端思想传播的巨大社会危害性,除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外,还存在一种免疫方案。

    宗教极端思想的本质是要建立一个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体制,摧毁当下的世俗社会。显然,宗教极端思想无视政教分离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它必然会带来宗教迫害,必然会损害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人权,必然会损害不同宗教平等发展的机会与地位,必然且正在严重危害世俗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宗教极端思想实质上对人而言是一种有害信息。

    生命物种免疫系统的免疫功能,给我们处理社会问题带来了启示。免疫系统的免疫功能是一种抵御外界侵害、保护生命物种的有效方法。对宗教极端思想而言,我们可以寻找一种免疫信息来瓦解它的危害。

    政教分离信息的免疫性在于:宗教极端思想无视政教分离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本身即表明宗教极端思想的不当性和非法性,它的“不当性和非法性”必然使它丧失存在的理由,从而使它不具备任何公信力,最终使它丧失煽动力。

    因此,政教分离及其意义对民众的有效传播能够有效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侵害。

    (作者系新疆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刘澎:《当代美国宗教》,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②约翰?洛克:《论宗教宽容》,吴云贵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页。

    ③Jack P Greene:Encyclopedia of American Political 

    History,Volume I.,New York: Charles S Parsons Company 

    1984,P183。

    ④⑤⑥刘澎:《当代美国宗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249页,第252页。

    ⑦韩大元:《试论政教分离原则的宪法价值》,《法学》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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