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文明程度的日渐提升,我国新闻工作者也常常遭遇“人伦常理”与“新闻行为”矛盾冲突的两难处境,因而“新闻伦理”的议题日渐凸现出来。
传媒处境的变化
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也随着东西方文化交融的进一步加强,中国的新闻消费群体即新闻受众——包括核心受众群、延伸受众群和偶然受众群——对于新闻信息的需求,呈现出日趋丰富与多元、梯次化与深层化的特点。
就新闻需求而言,受众不再单纯满足于最简单、最初级的新闻告知,开始追寻信息背后的深度内涵。同时,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及网络生活的无处不在,人们已经习惯于在横向纵向的社会生活坐标和广泛信息海洋之中,定位信息的轻重,比照其厚薄,判断其真伪优劣。人们已经习惯于从社会生活层面、从文明进步的深度、从地球村的广度、从纵向时间向度上,来获取、判断和辨析他们“欲知、须知而未知的事实”。这种丰富而深度的受众需求,对新闻行业、新闻工作者、新闻产品及其新闻行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新闻记者应该以何种新闻行为提供怎样的新闻产品——它们并非单层次的信息提供,也不仅仅是彼时彼地的情形再现,而含有复杂而多义的真实内在,同时倡导和代表着主流价值观念,并传递出社会的正能量。
就新闻功能而言,“沟通社会信息”、“深化社会进步认知”等社会功能显得更为重要。新闻本身具有“迅速及时地报道国内外新近发生的有价值的事实”的功能,而且,新闻与新闻行为本身,还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这也反过来要求新闻行业、新闻从业者除了具有专业技能之外,更要具有人文情怀、价值判断力和职业素养。
就新闻传媒的社会作用而言,媒体基于其传播力和影响力,掌握着强大的话语权。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对话语权有过深刻的阐述。他认为,人类的一切知识都是通过话语获得,任何脱离开话语的事物都不存在。人与世界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话语关系。①从这个意义上看,话语其实是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因此,如何使用、施展、实现这一“权”的合理性、合法性,更使之合情和通理,新闻工作者应该也必须遵循几项最基本的原则,并以垂范在先的姿态,倡导整个社会生活的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我国的新闻媒体要起到通达社情民意、传递人文关怀、凝聚百姓意愿的社会作用。这也要求,我国的新闻记者在体察国情民意、反映现实生活、倾听群众呼声、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环境、引领主流价值观念、教化社会风尚等诸多方面,成为社会“正能量”的传播者和执行者。
事实上,对“新闻伦理”本身的规范,既关涉现代新闻传媒的角色定位和责任意识,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当代社会生活。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社会对“新闻伦理”的认知及规范程度,也检视着一个社会的进步程度和文明水平。
新闻伦理失范的原因
面对一个个矿难家属,应不应该为抢得新闻第一落点而在其不自愿的情况下进行采访;面对一个强奸受害者,应不应该为了更近距离地呈现“真实”而以特写镜头把她的最后一点尊严撕破;面对一个地震灾区孤儿,应不应该触痛其内心问及“父母失去以后的感想”,并且连续拍摄他(她)沉默流泪的镜头;面对一个犯罪嫌疑人亲属,应不应该以敏感话题刺激他(她)们的情感神经,不断冲击其承受底线?……
近年来,这些新闻伦理失范现象频频出现,是有其原因的。
经济生活增长挤压道德文化建设,社会道德风尚亟待重振,传统文化根脉亦需传承。所谓“厚德载物,上善若水,忘我为人,助人为乐,谦逊随和”等品性风尚需要在各行各业尤其是新闻行业中被强化、被倡导、被践行。那些热情、真诚、平等、无私、博爱等文明社会的文化性格亟待被重塑。GDP替代不了一个社会的文化与德行,一些不良风气也污染了少数新闻从业人员。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一些媒体难免“新闻利益第一”,忽略新闻伦理,忽视人性关怀。就媒体自身而言,一些媒体逐渐向市场化转型,“市场化”媒体在这种情形下难免迷失方向,造成新闻伦理缺失。中国传媒大学李星佺等撰写的《新闻伦理的背影:优秀新闻与道德的拉锯战》一文尖锐指出:一些媒体为了吸引受众注意力就需要“搏出位”,制造出“轰动新闻”。这种压力从上而下一层层转嫁到前方记者的身上,就可能会有记者为了“新闻”而抛弃新闻伦理和道德观念,一味地追求“卖点”。
关于新闻伦理方面的法规、制度和规范尚不明确,主要依靠媒体自身和社会监督。于是一些媒体有了“打擦边球”的机会。其中记者素质参差不齐、鱼龙混杂,除了专业技能外,记者的人文情怀、人文素养也有很大差别。因而一些新闻从业人员忽略道德伦理进行采访,忽视了人性关怀。
当然也有一些正面的案例。例如央视记者柴静对药家鑫案中双方父母的采访态度很耐人寻味:她采访张妙父亲时,隔壁房间传来张妙母亲的哭声。柴静坐不住了,对摄像师说“我去看看”,并示意摄像不要跟着。这则新闻没有触碰当事人的伤痛、隐私,而是遵循了新闻伦理的基本原则:尊重采访对象,保护其隐私,富有同情心,展现人文关怀。同时,这则新闻的关注点也超越了对药家鑫本人的声讨,而追根溯源地花了大量篇幅去倒叙他的成长过程。如,过分严苛的家庭教育让他的心理扭曲,社会上斗富之风使他更加虚荣,长期的传统美德内在束缚力的缺失,也使这个少年内心无所适从,恶行一触即发。其更深层意义在于:药家鑫是一个必须惩罚的罪犯,同时也是一个教育受害者,其行为亦和当今社会信仰缺失、道德无所适从和普遍焦虑相关。
新闻工作者们似乎经常在两极之间徘徊。一方面,新闻记者作为一个具有社会生活经验与常识的个体人,理当遵循人情伦理、社会风俗,遵循社会之约定俗成的人文成规。但另一方面,新闻记者作为一个追求“事实告知、客观呈现”的职业人,又必须进行信息传播,真相探问,深层挖掘,在公众“欲知而未知”的见闻盲区积极工作。那么如何在“人伦常理”与“新闻行为”之间维持两全、保持分寸?“最小伤害”与“追寻真相”、“职业行为”之间是不是同等重要而应成为新闻报道的原则?
新闻伦理的若干细则
1996年9月,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制定了新闻记者的“新闻伦理规范”②,其中就有“新闻记者应该对那些可能因为新闻报道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人们表示同情。当面对孩子和没有经验的新闻来源或新闻主体时,要特别小心”;“当采访和使用正在悲伤中的人们的照片时,要特别小心”;“在指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或性犯罪受害人时,要非常谨慎”;“在正式控诉文件出来之前,指明犯罪嫌疑人时,要非常谨慎”;“在公众被告知的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被公正审判的权利之间寻求平衡”等规定。
我国新闻媒体发展历史相对于西方还比较短暂。中国近代第一份商业性报纸是1872年创办的申报,而欧洲早在17世纪就已经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报纸。相比起美国,我国的新闻伦理教育也开始得较晚,在实际操作中仍处于探索阶段。
实际上,我国大多数新闻工作者很早就在采访中不自觉地规范了个人言行,能够做到专业又有理性。尤其最近几年,新闻从业者们已经自觉地对新闻报道中的新闻伦理问题进行了自我反思。2009年11月9日,我国“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也有着类似于美国记者职业伦理规范的相关条例。如,第三条第2款规定:“报道新闻不夸大不缩小不歪曲事实,不摆布采访报道对象。”第六条第2款规定:“维护采访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尊重采访报道对象的正当要求,不揭个人隐私,不诽谤他人。”另,第3款规定:“维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注意保护其身心健康。”并有“发扬优良作风。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品德修养,提高综合素质,抵制不良风气,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
在新闻实践中,新闻伦理规范可以考虑外化为若干细则。
保护受害人权利(包括隐私权、名誉权、尊严感)原则。简言之,“别往伤口上撒盐”。相较而下,美国进行了较好的“新闻伦理教育”和“新闻伦理规范”尝试。如,2012年4月11日,一男一女两名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南加州大学校园附近街道上遭到枪击。当地时间4月14日,两名被枪杀的中国留学生的家属抵达洛杉矶。兼顾家属的悲痛和公众知情权等因素,到场的美国媒体商定不提问,保持距离拍摄家属背影。“不提问,只拍背影”的做法正是基于较好的新闻伦理规范。
在“告知公众事实”的职责与新闻伦理之间找到平衡点。简言之:要采访,但更要知道“怎么去采访”;要报道,但更要知道“怎样去报道”。新闻记者在新闻现场,问与不问,拍与不拍、写与不写,用什么方法问、拍、写;报道以什么样的形式发表;照片和文章以发表后会对读者和被报道者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至少应该遵循“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照顾到受访者的隐私权、名誉权、尊严感,以使之免受伤害”等原则。否则,那就不单是违背新闻原则的问题了,甚者还会触及法律。
对灾难群体、犯罪受害人抱有最起码的人文关怀。对社会弱势群体以及未成年人,采取人文关怀原则:感同身受,合情合理。按照“当事人自愿讲述”、“符合社会道德风尚的礼貌、平等、有助益”原则而实施新闻行为,等等。
在从事新闻工作的同时,尊重新时代所要求的新闻伦理规范,这是摆在新世纪中国新闻工作者面前的一道新课题。
(作者系中国青年报阅读周刊主编)
责任编辑:武艳珍
注释
①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3页。
②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SPJ):《美国职业新闻记者协会职业伦理规范》之《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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