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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村”何以不绝于耳

顾盛杉 《 新闻战线 》(

    近年来,“行政村”一词不绝于耳,越来越多的基层干部或者一些重要会议报告中经常讲到,更为甚者,大报甚至党报上也不乏其迹。《新年愿望:尽快走遍415个行政村》;《山西大规模选聘大学生“村官” 五年内每一行政村和社区都将有一名大学生“干部”》;《 2007年农村电影放映补贴覆盖全国60%行政村》……这些文章都登在中央级报纸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以上法律规定充分说明了管理村民及相关事项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一个村并不是一个行政区域。由此可见,“行政村”这一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目前的中国,村有两种:自然村与建制村。自然村是指中国农村地区的自然聚居群落。建制村是中国行政区划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设有村民委员会。有的地方,建制村与自然村是重叠的;有的则是一个建制村包括几个到几十个自然村;在个别的地方,一个自然村划分为一个以上的建制村。 

    时下较为流行的“行政村”之称,主要是认识上的错误。有一些执法部门的公务员也说:“村虽小,但也是‘一级政府’呀……”在机构设置上,乡、镇才设人民政府,再大的村,也只能叫做“建制村”,管理村民及相关事项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并不是行政组织,也就是说,一个村并不是一个行政区域。“行政村”这一说法也必须纠正。 

    

“行政村”何以不绝于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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