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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两会民生热词

《 新安全 》(

    2015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二年。在今年两会上,“四个全面”的推进,反腐继续加力的态度,政府“铁腕治污”的决心,立法法的修改和完善……都成了今年两会的热词。在这些话题“热”的背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又进行了怎样的解读呢?

    打虎拍蝇

    “作为代表,既不能无语无为,更不能违纪违法。”在今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新闻发布会上,大会发言人傅莹在首轮回答记者提问时,不回避敏感话题,开门见山谈反腐,使反腐话题在今年两会期间再度升温。

    据统计,十二届全国人大将近3000名代表,两年来已有39名代表因违纪或违法被终止代表资格,数字超过了上一届五年的总和。去年以来,除党政系统外,打“虎”拍“蝇”的反腐风暴还深入到了国企、军队、高校等领域……上不封顶、不设禁区的反腐败,力度空前,成绩巨大。反腐如何提速?反腐立法能否迎来突破……这些都引起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王长江:

    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对此,老百姓深恶痛绝。人们看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良好政治氛围。为此,老百姓拍手称快。当然,还应看到,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实现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如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时紧时松,出现波折,老百姓会首先不答应,甚至会失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的成果也很可能前功尽弃。继续保持高压态势,把握好力度与节奏,踩着不变的步伐,一如既往地推进反腐败工作,既是党中央的坚定立场,又是党心民心所向。

    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巩富文:

    加大海外追逃追赃力度,击碎了腐败分子将境外当作“避罪天堂”的美梦。从世界范围看,尽管轻刑化是当今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大趋势,但为有效遏制腐败现象,仍然应当保持刑罚对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在量刑时,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腐败犯罪分子减少适用死刑的同时,适当延长适用有期徒刑的刑期。在执行时,严格掌握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条件,切实执行既判刑罚,始终保持对腐败分子的强大震慑力。同时,还应当加大对涉案财产的追缴力度。对于已经归案的腐败犯罪分子,要重视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刑罚的适用;对于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则要充分发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作用。依法剥夺腐败分子一切违法所得,使其从内心深处真正感到无利可图,得不偿失,从而有助于从根本上遏制腐败。

    互联网金融

    随着2014年马云的阿里巴巴在美国成功上市,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经济新增长点的地位可以说已雷打不动。网络微贷、P2P网络贷款、众筹、第三方支付、以及传统业务的网络化,让百姓的理财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对于推进金融市场化、发展普惠金融是一个有益的促进,但不能忽视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大量的问题,亟待规范和管理。

    民建中央:

    建议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体系和秩序建设,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打造中国金融业在全球竞争的独特优势;构建多层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尽快建立起正规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跨部门跨地域的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协调机制。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协调,以及地区之间的沟通协调关系。采取功能监管为主的务实性监管和有针对性的分类监管,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

    设置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从业门槛。不再沿袭传统金融牌照制度的做法,但是对进入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提出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在互联网技术安全、信息披露、高管任职等方面设置一定的规范和标准,通过技术安全标准、高管任职资格、信息披露规范等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等。

    全国政协委员、民盟湖南省副主委,湖南大学两型社会研究院副院长戴晓凤:

    对于P2P网贷的监管,讨论已久,但始终未有明确的方案出台。让监管部门犹豫不决的原因,从监管部门不断释放出来的信息以及业界广为争议的观点来看,就是上上下下还没有找到监管的下手点。我们对目前广为流传的一些监管设想进行归纳,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是底线监管。这包括三点,即P2P网贷平台本身不得搞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第二是确立P2P的信息中介地位。即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是资金的金融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第三是由银监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管职能。

    由此可以看出,监管部门是基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来设计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但是从这个思路分析,我们发现它与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逻辑盲点:

    其一,以“四个不准”作为监管的底线,这就明确地规定了P2P网贷平台不可能做类银行业务!但是让银监局执行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职责却让人非常费解。从银监局的职能定位看,它是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者。目前的P2P网贷平台,连金融机构都不沾边,更不要说是银行金融机构了。如果银监局来履行对P2P网贷的监管,那是否意味着P2P网贷是否有机会转变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呢?

    其二,以机构监管的方式对P2P网贷平台进行监管,虽然可以管住P2P网贷平台守住底线,但P2P网贷平台的风险源却根本得不到控制。即监管并没有解决贷款信息的市场化生产问题,也没有解决借贷风险的市场转移问题。

    由此可见,对P2P网贷的监管不是一个机构监管问题,而是一个市场机制建设问题。政府如果要让P2P网贷健康有序地发展,P2P网贷监管的关键点就在于建立一个P2P网贷专有信息生产的保障体系,以及让P2P网贷资产流动化的市场化通道。

    雾霾

    近年来雾霾使大气环境恶化,尤其是霾,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目前认为,雾霾产生的原因有工业烟气、交通尾气,炉窑烟尘、生活燃烧、农业焚烧等。在雾霾最为严重的京津冀,政府采取了强硬的治霾措施,雾霾虽有一定程度的好转,但指标居高不下,目标尚在虚无缥缈之间。这种尴尬的局面,其根源在哪里?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顺天德中医医院院长王承德:

    大家在探寻雾霾的根源时,忽视了另一个最重要的因素——自然的力量。据报道:在雾霾覆盖的区域中,有近百分之七十的城市严重缺水,这也说明雨水在雾霾形成中的重要作用。水的严重危机是雾霾最主要的因素。

    建议把水资源的拯救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引起全党、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将水资源作为国家经济发展及宏观调控的重中之重。将水的供求以及开发利用优先纳入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计划和规划。国家对水的抢救要采取果断、有力、强硬的措施,加大投入,集全国的人、财、物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

    这些年来,政府在节能降耗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但以行政手段为主的选择式“关停并转”,操作空间有限,仅适合为数不多的大型企业;以法规划定准入技术标准的“正面清单”方式,理论上适用于中小企业,但难免产生防不胜防的“人情因素”和设租寻租,出现种种扭曲和不公,难以达到理想效果。真正可靠、效果无疑的治理方式,是通过深化改革形成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长效机制。通过经济杠杆,让市场充分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让市场竞争真正优胜劣汰,把低效、落后、过剩的产能挤出去,进而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带来蓝天碧水和清新空气。这种杠杆调节一是全面的,即产业链上全覆盖;二是“内生的”,即生产者、消费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产生节能降耗的动力;三是长效的,即是可持续、可预期的。

    所以,彻底解决雾霾问题,必须抓住可塑、可选择的机制与制度安排问题不放。有必要从资源税等改革切入,推动煤、电价格和相关产业部门系统化改革,进而推动完善地方税体系和税收制度的新一轮税、价、财联动改革。这一问题其实过去已被广泛关注和讨论,还亟须在联动改革上形成“路线图”、“时间表”和可行性方案设计。

    农工民主党:

    两会期间,农工党中央提交了《 关于进一步完善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体系的建议》和《关于建立京津冀协同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基金的提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到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

    上述目标的实现,离不开资金投入的支持。为此,农工民主党在《建议》中提出,建立财政协同投入机制、实施“京津援冀治污工程”。

    具体而言,可参照对口援藏、援疆模式,实施“京津援冀治污工程”。按照共同而又公平分担的原则,由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京津冀共同出资设立共同基金,采取资金、技术、人力、项目等不同方式重点援冀,努力确保三地特别是河北省污染物治理任务如期完成、区域环境质量同步改善。

    在资金问题之外,农工民主党建议,京津冀地区要严格排放标准,建立“依标治污”新模式。其一,完善区域排放标准限值体系。其二,严格落实排放标准实施制度。同时,农工民主党对机动车污染提出了治本之策,即建设完善的铁路网络体系,有效降低公路运输污染。

    留守儿童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一大批未成年的孩子被留在家里,在农村出现了一个新的特殊儿童群体——留守儿童,且这个群体的人数正在不断扩大,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而亲情的缺失导致一些留守儿童心理扭曲,人格异化,已经成为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的重要推动因素。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王战:

    建议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不受侵害。

    目前,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6 条规定,我国的监护主体制度并未区分亲权和亲属监护,同时采用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等组织机构监护为辅的制度设计。但是,王战认为,该项制度有缺陷,首先,父母缺位后,留守儿童父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规定,与实际情况不适应。因留守儿童父母进城务工流动性强,与单位间多为雇佣或劳务合同关系,有些无明确隶属单位,无法实现由单位来承担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另外,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监护留守儿童从能力和法理上都难以胜任。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中国法律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和相应的程序以及条件。留守儿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普遍年龄较大,自己照顾尚且困难,老人因此是否具备监护能力有待商榷。因此,在法律中将老人一律归为监护人而忽略对于他们监护能力的考察做法不当。

    王战建议,建立国家监护人制度。首先,基层政府应当作为国家监护的主体,建议可在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监护部门,通过国家扶持和社会捐助建立监护机构,配备专业合格的监护人员照顾农村大量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在必要时作为最后一道为留守儿童保护的屏障。其次,国家监护应为临时监护,仅作为法定监护确实有损于留守儿童权益时的及时补充,而不可作为完全取代法定监护的机构,以保证家庭作为儿童监护的首要主体。

    另外,王战还提出应规范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委托监护制度。立法完善监护能力的内涵和外延界定。除了对监护人身体健康、经济因素,联系情况的考察,还应考察监护人的道德水平、心理有无精神疾病、行为有无不良嗜好、受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因素。并修改和完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等法规条例。废除不利于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条款.细化和明确具体的处罚办法,增强其可操作性。

    全国政协委员、民建重庆市副主委、重庆市政府口岸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济光:

    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必须多方施策、综合治理。

    (一)家庭方面:外出务工的父母应当提高沟通频率、采取多种沟通形式、拓宽沟通内容以及加强与监护人和学校的联系外,还应当明确要求监护人必须充分认识责任与义务,尽职尽责地对孩子进行有效的监护。

    (二)学校方面:要建立留守儿童心理档案,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开展各项活动,及时向家长、监护人通报留守儿童的成长学习情况;要加强对家长的指导,宣传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引导和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要重视教师培训,丰富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教育方法;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和心理咨询室,丰富留守儿童的课外生活和互助自助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抵抗能力。

    (三)政府层面:一是明确职责。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公开透明,确保关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有效开展。二是解决经费问题。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吸纳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就业;借助网络媒体,建立地方农村留守儿童网站,大力开展宣传报道活动,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整合财力资源,鼓励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及个人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资助。三是完善服务体系。委托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完成摸底建档;充分利用关工委“五老”队伍,有序组织“五老”中坚力量,建立“一对一”或“一对多”的关爱模式。四是加大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力度,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环境。

    (四)社会层面:加强对网吧、游戏室等公共娱乐场所的管制,加强农村治安环境综合治理,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发挥好大众传媒的宣传作用,使社会聚焦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集聚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注留守儿童;增强社会各界的责任意识,积极与政府配合,给予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的资金支持与思想关爱,让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得到更多的关注。

    航空安全

    保障航空、道路等交通安全是民生安全的重要方面。然而,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往往成为出行安全的最大隐患。空中打架、拦截飞机、机上吸烟、打开安全门……去年,多起发生在飞机上的“任性”事件引发了众多关注。全面提升国民的安全、文明出行意识早已提上日程。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党组书记马须伦: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马须伦提出了关于加强治理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立法的议案,呼吁完善立法加大处罚力度从而遏制种种“空中任性”。

    “相对民航非法干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法律制裁过轻、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比较突出。”马须伦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与干扰民航非法行为最相关的罪名即“破坏交通工具罪”,而且“破坏”行为需要达到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才能构成犯罪。实践中,要以技术上确凿的结论证明足以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较难,故导致很多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构不成刑事处罚。

    在治安处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民航非法干扰行为处理的惩罚力度和范围也有限。

    此外,如今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日益多样化,现有法律对各类行为的定性范围却过于狭窄。为此,马须伦建议完善刑事立法,针对“破坏交通工具罪”一条,建议对“不听从机长安全指令”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并规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有效震慑犯罪,维护正常航空运输秩序;修改《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机长、航空安全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处置非法干扰行为中的权利;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针对多样化非法干扰行为,对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补充和规定。

    在修改刑法或刑法修正案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司法解释,明确“破坏交通工具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相关罪名的适用。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10多年来,是我国道路交通大发展时期,机动车年均增长1500余万辆,驾驶员年均增长2000余万人,公路通车里程年均增长11万公里,公路客、货运分别年均增长9.8%和11.9%。值得欣慰的是,在交通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却由2003年的66.7万起下降到2013年的19.8万起,死亡人数由2003年的10.4万人下降到近年来的年均6.3万人,重特大交通事故从2004年的55起下降到2014年的13起。一升一降两组数据,凸显了法治的力量。但也毋需讳言,与道路交通和汽车社会高速发展的新形势相比,我国道路交通参与者整体文明素质和法治意识仍需提高,“中国式过马路”等交通陋习和违法现象仍大量存在。

    建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机制化、常态化、社会化。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主要由公安交管部门牵头实施,各参加单位合力作用发挥不到位,挖掘利用社会公共资源能力极其有限,社会化宣传格局远未形成。应当加强顶层设计,做实做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对发挥各级政府作用的要求。建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议事会,专门研讨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此外,还应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督促交通运输企业落实交通安全宣传、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委宣传部门的舆论导向指引作用,积极鼓励、支持媒体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组成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公益宣传、劝导等活动,在此基础上形成社会监管和舆论合力。

    儿童权益保护

    每个儿童都应当享有生存、成长、发展和参与的权利。为了更好的实现这些权利,处境困难的儿童应得到成年人的支持与关爱,在安全、家庭的环境和以社区为基础的环境中成长,从而免受暴力、虐待和剥削的伤害。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妇联副主席、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副院长郑珊:

    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系列措施和步骤都是针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但实施起来却存在具体问题。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整体框架仍不明,现有法律针对性、操作性仍不强。这提示我们,儿童福利制度的顶层设计、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及执法司法的全面落实刻不容缓。对此,我们建议:

    第一,应尽快构建完备的儿童福利制度,明确国家监护责任。目前,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司法救助,散见在《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中,总体来说比较分散,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并且管理儿童福利的机构分散于民政部、教育部、妇联及司法等众多部门,客观上造成管理分散化,执行政策效率不高、差异明显。因此,我们亟须一部专门规范儿童生存、发展权益的《儿童福利法》,明确各部门的分工、职责、服务内容、工作程序,建立一个无缝衔接的儿童福利机制。

    第二,应抓紧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机制,落实困境儿童国家监护责任。建议全国人大及时研究和修改《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专章明确撤销监护权诉讼的具体法律程序,并协调民政、教育、妇联等相关部门出台监护人不适合的报告、代为诉讼、临时安置、家庭寄养监督等程序、措施,增加变更、剥夺监护权诉讼的可操作性。

    第三,应规范监护责任追查程序,加大对遗弃行为的惩戒力度。在政府对监护人的相关救助、支持措施到位后,我们更有理由从增强法律威慑力,遏制遗弃行为出发,规范监护责任追查程序,加大行政、刑法惩戒力度。即:公安机关接遗弃报案后应立即启动追查程序,联合亲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监护人身份、亲属关系及居住信息,帮助找寻监护人并教育训诫其承担监护责任,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对于遗弃超过一定时间、教育训诫后仍无悔改表现的,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此外,还应对于经多次行政处罚仍屡教不改或情节恶劣的,应依据《刑法》第261条遗弃罪的规定,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同时启动剥夺监护权程序。

    全国人大代表、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陈爱莲:

    建立新生儿指纹档案,对于及时寻找和解救失踪儿童,降低事故处理成本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大有裨益。

    陈爱莲代表分别从法规政策和技术支持两方面作了分析。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指纹信息是居民身份证中必备的信息,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必须登记指纹信息。“另外,我国已修订了《关于犯罪分子和违法人员十指指纹管理的若干规定》,建立了违法犯罪人员的指纹档案数据库,并且利用指纹档案侦破了多起重大案件。这些为建立新生儿指纹档案提供了政策支持。”“技术上也有保障。”陈爱莲表示,目前,超声波技术被认为是指纹采集技术中最好的一种,采集和识别技术较为成熟,指纹图像的质量也较为可靠。

    家庭暴力

    今年两会期间,我国将制定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成为代表们关注的焦点。去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

    反家庭暴力不会因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而自然消亡。从国家层面,要尽快制定并出台“反家庭暴力法”。

    从妇女权益的维护角度来说,傅莉娟认为有三个层面的工作可以做,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

    第一,从国家层面,要尽快制定并出台“反家庭暴力法”。从顶层设计方面,要制定一些相关的制度设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这个方面,特别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制定一些相关的规定。比如人身保护令、警察的诫勉谈话制度、临时庇护和监护的制度,在反家庭暴力法的框架里面应该针对家庭暴力的特殊现象制定一些相关的法律规定。第二,在我们的职能部门中要建立一个多部门合作的协助制度。一部法律的实行,不是哪个部门单打独斗可以完成的,特别是反家庭暴力法。可以说在推动反家庭暴力法这项工作时,妇联起了很多的作用,但是真正把这部法律落到实处,一定要我们各个职能部门联合起来,同时要借助社会的力量,形成一种官方的和非官方的或者正式或者非正式的两个系统,一起来联合。第三,从妇女的层面来说,一定要赋权妇女。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以及保护妇女权益的过程中,一定要有这么一个理念,就是以受害者为本的一个理念。在处理相关的案例过程中,一定要尊重她们自己的意愿,因为只有她们身处其中,她们自己的需求和意愿是最符合她们需要的,作为旁观者来说,有的时候给她们出的主意,不见得适合她们自己生存和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澳门妇女联合总会副会长容永恩:

    “澳门目前也正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我们的草案中不但包括家庭成员,还包括同居关系、前配偶,甚至同性关系也在考虑当中,虽然这个问题还有点争议。”

    容永恩说,去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将同居关系排除在外,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选择不结婚而是同居,如果受到暴力侵害,就没有办法得到保护。不把同居关系考虑在反家暴立法里,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

    容永恩强调,澳门目前正在制定的反家暴法不但考虑了同居关系,而且还将前配偶也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因为两人离婚后,由于孩子问题,双方还会经常接触。特别是,前配偶来看望子女时,有时也会受到另一方的暴力对待。因此,反家暴法应当将同居关系及前配偶纳入法案。

    食品安全

    2014年,我国食品安全总体向好,但各种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先后出现上海福喜“过期肉”、“毒豆芽”、沃尔玛“过期油”等关注度较广的事件。    

    针对食品热点问题,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代表、委员带来了哪些食品安全议案与提案呢?

    全国人大代表、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范现国:

    “食品安全是一个专门的学科,如果对这个学科不了解,就会出很多问题。所以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就像足球一样,应该从娃娃抓起。”

    范现国代表认为,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以方便面为例,就涉及原料的把关、添加剂和包装的安全等,这就需要相关知识的教育。如果把食品安全比喻为一条项链,项链上的众多珠子需要一根线把它们串起来,而这根线就是食品安全知识,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企业、政府监管部门,都需要掌握这些知识。

    “目前,老百姓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还不够。政府和食品企业在把好质量关的同时,要普及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让老百姓都能正确认识哪些是一般性的食品安全问题,哪些是严重事件。”范现国代表建议。

    范现国代表说,食品安全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个别人故意炒作食品安全事故,是非常不道德的,实际上是故意制造恐慌,“食品安全是一个比较专业的学科,不能随意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部门在发布信息的时候,也一定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全国人大代表、思念食品董事长李伟:

    今年两会,李伟提交了《关于加强网购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及《关于在国家层面设立“食品药品警察”机构的建议》。

    他在议案中指出,网购食品大量存在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无卫生许可证的“三无”食品,安全隐患已经远远超过传统渠道,处于监管真空状态,依法监管势在必行。

    李伟表示,网购食品规模现在将近400亿元,规模大,“互联网销售的食品大多是家秘制、私家厨房、他们不像我们在商超购买的产品,处于国家日常的监管流程范围内”。他建议,出台全国性监管法规,让监管有法可依,在《食品安全法》基础上,加快网购监管立法,出台网络销售食品管理办法,提高经营主体的入市门槛。另外,他还建议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行政监管层级上升到司法层级,在国家层面设立食品药品警察,处理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

    全国政协委员、海南省科协主席康耀红:

    目前,各地相继实施食品黑名单制度,但由于缺乏资源信息互通,还未能真正发挥作用,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黑名单。

    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是当前针对违法违规食品企业和有关责任人最为严厉的惩戒手段之一。这一制度,将是否进入黑名单作为企业产品审评、贷款审批等重要的前置条件和依据,让失德失信企业寸步难行,承受付不起的代价。康耀红说,针对近些年来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各地纷纷出台与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黑名单制度的实施已初见成效,但由于各地实际情况差异,造成了各地制定的适合本地区的黑名单的标准和要求不尽一致,各地之间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

    康耀红指出,食品安全黑名单在全国至今无法实现联网,没有一个标准统一的录入查询平台,造成无法查询到其他地区某个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食品品牌的详细信息,使各地区之间食品安全信息的传递产生断裂,无法更好地发挥黑名单制度的应有作用。“对违法者的宽恕,就是对守法者的打击。”康耀红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黑名单平台系统,设立标准一致的制度规定,使各地区在一个系统内,实现资源的互通和信息的及时发布与共享。

    学前教育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仰协:

    “由于无上位的立法规范、保障及强制实施,我国的学前教育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我建议加快制定《学前教育法》。”

    她说,我国目前最高层次的学前教育专门法规是1989年颁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属于部门规章,是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教委发布的,其法律规范效力明显弱于专门法律。尽管我国在多部法律及法规中对学前教育均有涉及,但全国性的、专门的学前教育法仍缺失。由于无上位的立法规范、保障及强制实施,我国的学前教育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

    仰协认为,我国目前最高层次的学前教育专门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只对公办幼儿园的管理做出了规定,且大多是指导性条款,缺乏强制力,对违反其规定的救济措施也并未提及,因而难以适应学前教育的新形势。我国学前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因而享受不到教育财政的专项资金支持,又由于缺乏强制性投入的立法保障,学前教育发展中教育成本分担不合理,发展存在明显的地区性差距。无论公办园还是民办园均缺乏基本的经费保障,幼儿园总量短缺,入园贵、入园难问题持续存在。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学前教育专任教师166.3万人,由于学前教育教师准入法的不完善,幼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参次不齐。与此同时,由于学前教育保障法的缺失,对幼儿园的权利均较忽视,对幼儿教师的福利待遇、培训晋升等也未有清晰的强制规定,使得学前教育师资稳定性堪忧。

    鉴于学前教育立法的滞后已带来消极影响,加快学前教育立法进程迫在眉睫,仰协建议,借鉴国内外学前教育立法的先进经验,合理选择我国学前教育立法的途径,力争近年出台《学前教育法》。

    全国政协委员莫言: 

    现在在广大农村学前教育的普及率很高,但在发展的同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园舍建设不达标,教学设施缺失不配套,幼教老师资质不全,教学水平参差不齐,幼儿教学的教育理念也不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等。

    莫言建议:首先要从立法层面上给学前教育、农村的幼儿园建设给予关注。其次全社会要高度关注学前教育,因为这是全部教育的基石。最后他建议,“国家进一步富强之后是否可以考虑把学前教育纳入到免费教育的体系中去。我期待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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