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链接
日 报周 报杂 志 人民网

宠物寄养“惹”烦恼

文/王保新 《 新安全 》(

    春节期间,很多人出于各种原因需要外出,无暇照料宠物的他们只好选择将宠物寄养。然而,让不少主人烦恼的是,寄养期间“宝贝”却频遭意外:不慎走失,意外怀孕,甚至生病死亡……因此,我们应该了解寄养宠物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直击:狗狗寄养期间死亡

    2014年春节前,孟先生被单位紧急派到外地出差,情急之下只得将家里两岁大的哈士奇犬寄养在了一家宠物店内,谁曾想这一出差竟变成了孟先生与宠物狗的生离死别……

    “我家的狗狗是参赛级纯种犬,买的时候我花了1800元,除了我照顾它,平时我根本不让其他人碰,也是怕身边朋友照顾不好娇贵的狗狗,我才找了一家经营宠物寄养的店铺寄养。”孟先生说,因为自己认识宠物店的老板,所以也就没签任何书面合同。

    然而孟先生没想到的是,自己还未从南方回来,宠物店就电话告知他狗狗死掉了。等孟先生回家后,狗狗已被宠物店掩埋了。店家给孟先生的答复是,这条狗在送过来的时候已经患上了呼吸道感染,因孟先生提前并没有说明才导致耽误了治疗时机。而且宠物店在发现狗狗有病状后也对其进行了治疗,前后共花费近千元,但最终狗狗还是因为病毒激发肺部感染而死亡。

    孟先生伤心之余并不认同店家给出的答复,他说当初把狗狗送来时,只是很正常的打喷嚏而已,而且他还发现宠物店里就有两条染上感冒的病狗,是和自己的狗在一间屋子饲养的,所以孟先生觉得是商家不负责任的饲养工作使狗狗感染上了病毒,店家应该赔偿。

    对此,店主却表示,寄养的时候没有签合同,纯粹是帮他的忙,所以最多只能退回孟先生的寄养费……

    专家说法:在这起纠纷中,店主所说的没签合同就不用负责任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首先,因为《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是法律允许的,即依法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符合合同要件,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就具有约束力,其效力等同于书面合同。

    其实,本案中的寄养合同不仅订立生效,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发生宠物病亡后果,属于民法上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情形。针对此情形,孟先生依法可以选择要求店主承担寄养合同的违约责任,亦可要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接下来对于责任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责任的选择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如果孟先生能提供宠物店与其狗的死亡有必然联系证据,并且出具交付寄养金的证明,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讼诉,要求店主对其进行合理的赔偿。

    宠物寄养最好签订合同。现实中,很多人都以口头协议或个人名义托付寄养,但这种方式存在诸多隐患,一旦出现纠纷,寄养双方可能都会面临维权难。作为消费者,宠物在寄养期间如发生意外,很难维护自身权益,例如宠物染病、受伤甚至死亡,很难鉴定是否为寄养期间因照顾不当而导致的。而付了钱是否能让宠物得到相应的照顾,也是消费者难以掌控和鉴别的事。

    不过,从店家的角度来看,寄养市场不规范同样让他们承担风险。如果顾客在店中遗弃宠物,不仅给店家造成经济损失,还等于变相逼商家“当恶人”处理遗弃狗,甚至有顾客故意不取狗,等店家把狗送走了,再上门索要,以此勒索。另外,由于技术条件所限,大部分宠物店在接收宠物时无法给宠物进行体检,如果收到患病宠物极易产生纠纷。

    目前,关于动物寄养的相关法律还未出台,签订详尽的书面寄养合同显得尤为重要。好在现在很多商家也已意识到自我保护的重要性,一些店铺都有了合同范本,不仅包含宠物的种类、外貌、健康状况和寄养服务细则,连寄养期间意外受孕该如何处理都有规定。顾客在签订格式范本的合同时也应仔细阅读,看清细则,以免商家故意推卸责任。

    最好找卫生条件好的正规店家。宠物寄养是个新兴行业,目前还有待规范,市民为宠物选择临时寄养点,最好找有医疗卫生资质的正规场所,切莫因贪便宜而选择小店。正规场所内,消毒防疫措施通常做得比较好,宠物不容易生病。一些宠物医院还装有摄像头,主人能通过网络视频观看到宠物的最新情况。而把狗寄养在无证小店内,一旦狗生病或出意外了,主人的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旦发生宠物寄养纠纷,解决起来大概有3种方式:1.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找消协、工商部门或派出所、司法调解委员会等部门调解。3.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直击:寄养狗狗意外怀孕

    杨小姐是一家外企的职员,爱犬“果果”是只纯种迷你巧克力贵宾犬。去年6月,杨小姐到外地培训,只好将爱犬寄养在一家她常去的店。

    她反复叮嘱店主,“果果”正在发情期,不能和别的公犬接触。然而,培训结束后,杨小姐回到店接“果果”,却被店主告知 “果果”已经怀孕半个月了。原来,因为店笼子不够用,店主便让“果果”和一只公犬“同居”,结果导致“果果”怀孕。杨小姐认为该店没尽到看护义务,应负赔偿责任。经调解,该店因为“失职”赔给狗主人1000元“损失费”。

    专家说法:寄养属于保管合同范围内,保管人应尽必要的保管义务。在寄存寄养期间,因服务机构保管不善造成寄存寄养的宠物生病、受伤、死亡、丢失及其它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服务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杨小姐已经就宠物怀孕问题与店主有了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店主没有尽好看管义务,导致“果果”怀孕,因此店主应该赔偿。

    案例直击:家庭寄养受伤

    去年春节,小张到四川旅游,把家里的博美犬“虎子”寄养到了同在一个小区的朋友家,说好是帮忙,不收钱,朋友家也有一只小狗。小张旅游回来后直接去了朋友家,可他发现,“虎子”趴在一边没什么精神,也不像平日里那样活蹦乱跳,左腿上还有一处伤痕。小张问朋友“虎子”是否病了,朋友也不避讳地说,两只小狗前几天打架来着,后来小张的小狗就不怎么吃东西了。小张碍于朋友的面子没说什么……

    专家说法:司法实践中,如果是无偿寄养,受托人看护义务相对较轻,除非能够证实受托人对宠物受伤、丢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受托人免责。但是,从道德层面讲,的确是因为其粗心行为而给狗狗的主人的感情上带来了一定的伤害,故也可视具体情况对狗狗的主人做出适当补偿。

    本案中,小张的朋友将两只狗混养并不是重大过失,导致小张的狗受伤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不用赔偿。

    案例直击:寄养狗狗被送人

    在某大学任教的张老师买了一只纯种的博美并申办了养犬登记手续,之后,张老师因要到英国留学,将小狗交给学生小玲照管。

    在没有征得张老师同意的情况下,小玲又将狗狗交给朋友小丽照管。张老师回国后多次找到小玲想要回狗狗,但小丽却表示,当初小玲把狗交给自己,是“赠与”不是“寄养”。现在自己已经和小狗有了感情,不愿意再将狗交还。张老师只好将小玲和小丽诉至法院。在法庭上,小丽则改口称将狗送给了别人。法院判决,小玲和小丽将小狗还给张老师,如果无法返还,两人则应分别赔偿给张老师1000元和500元的经济损失。

    专家说法:宠物,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小玲对小狗的私自处理行为无效,应对小狗不能返还一事承担主要过错。小丽不能提供小狗的下落,客观上造成小狗难以返还,亦应承担部分责任。对于小狗的价值,由于张老师没能提供正式单据,因此法院依该狗通常价格,考虑到张老师对该狗的付出及小玲和小丽的过错一并评定。此外,如果饲养的是名贵品种,最好有相关协会或其它鉴定部门的鉴定证书,单凭一张购买狗的收据是不能说明其价值的。

    有些宠物不适合“店铺寄养”

    到店铺寄养的宠物最好要有户口,如果出现寄养纠纷后协商解决不成,很可能就要借助于工商部门、消协或派出所的调解,这时候,如果是非法养狗,则主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此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年纪太小的动物不适宜寄养,因为幼小的动物抵抗力弱,适应能力低,在寄养场所很容易感染细菌,比较危险;胆子小或平时对陌生人不很友善的宠物、处于发情期的宠物、正在接受疫苗的宠物以及体弱多病的宠物均不适宜寄养。

    大中型犬不适合“家庭寄养”

    家庭寄养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人应该提前询问清楚寄养家庭已有的宠物数量、种类等,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寄养于此,这样可以避免发生自己的宠物与其它寄养宠物不能和睦相处甚至互相殴斗的情况。

    由于家庭寄养的硬件设施比专业寄养中心或宠物医院稍显逊色,所以在挑选寄养家庭时需要格外小心,这对经验不足的主人来说可能会比较困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宠物属于大中型犬类或猛犬,最好还是送到店铺寄养比较安心。

    (作者系北京市房山法院长阳法庭庭长)

宠物寄养“惹”烦恼
银行卡:走进“芯”时代
失控的“卡奴”
银行卡防盗刷贴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