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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模仿犯罪”

本刊记者 苏嘉秋 《 新安全 》(

    近期,陆续发生的超市、公交系列伤人惨案,有着惊人的相似度和雷同的作案手段,这究竟是巧合还是一种心理现象?这一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李玫瑾以及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副教授宋振韶为我们详细剖析,系列惨案背后的犯罪心理谜团。

    人格障碍多是生理问题、心理发展、人格出问题引起的,很多都是在18岁以前受家庭、学校影响而形成的。

    宋振韶:个案因人而异,需针对性具体分析

    专家介绍

    宋振韶,副教授,现就职于北京师范大学心理咨询中心。

    2010年3月23日  福建南平

    在中国福建省南平市发生的一宗杀人及伤人案。凶案发生时正值学生上学时间,校门聚集了数十名小学生等待进校,行凶者郑民生见校门口聚集了数十名等候入校的学生,便先后抓住12个小学生,持刀朝他们的胸、腹等要害部位猛刺,其中8名均因血管、脏器被锐器切断、刺破,造成大出血死亡,另有5名的损伤构成重伤。

    犯罪心理成因:该案凶手郑民生是南平人,曾是一名社区诊所医生。2009年郑民生从曾任职的诊所辞职,之后一直处于失业状态。尽管在医院混了将近20年,但郑民生的生活一直没有太大的起色。他一直和母亲、哥哥住在一起,连房子也买不起。夏天天气热,他甚至只能住到只能摆下一张床的过道里。邻里称其性格内向并偏激,不善与人沟通。郑民生在法庭上反复说,他被一名女子拒绝并受到该女子家人不公平的对待,使他觉得自己一钱不值。多次恋爱和事业受挫,以及长期恶劣的生活环境,让郑图谋报复泄愤,恐对成年人行凶难以得逞,即萌生了杀害小学生之恶念。

    2010年4月28日  广东湛江

    2010年4月29日,广东省湛江市下辖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凶杀案。当天下午15时许,该男子将刀藏在贴身衣服内,进入学校时未引起注意。进入学校后,凶犯提刀进入位于教学楼3楼的五年级教室行凶,十多名坐在教室的学生被砍中上身,尤其是头部和肩部。上课男教师试图阻挠时,也被砍数刀。随后学校工作人员报警,并拿着木棍冲向五年级,在教学楼走廊里与凶犯对峙,行凶者最终被制服。

    犯罪心理成因:该案凶手,是当地白沙镇小学的老师,有精神衰弱病史,患严重精神衰弱,作案时正处于病休期。雷州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表示,凶手曾在医院开过患有强烈的精神衰弱的证明,他从2006年开始就请假,一般请假是两个月,休息一段后重回学校上课。

    2010年4月29日  江苏泰兴

    2010年4月29日上午9时40分许,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恶性伤人事件,46岁男子徐玉元持刀闯入小(2)班,砍伤29名幼儿、2名教师、1名保安后落网。

    犯罪心理成因:该案凶手行凶者徐玉元,为泰兴本地一名无业人员,原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工作,于2001年被单位辞退,此前曾从事过违法传销活动。凶手在看到媒体关于幼儿园弑童案的报道后,从而得到了某些启发。他们从媒体报道的细节中,获得心理暗示的力量,更加确认自己犯罪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从而制定和细化自己的犯罪计划。

    2012年6月7日  厦门公交纵火案

    6月7日18时20分,厦门一辆公交车行驶中突然起火,已致47人死亡,34人受伤。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发现,助燃剂为汽油,而该公交使用的是柴油发动机。公安机关初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缜密侦查,厦门公交车纵火致多人死伤案件告破,犯罪嫌疑人陈水总被当场烧死。经警方深入、细致地侦查和技术比对,并在其家中查获遗书,证实陈水总因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观厌世,而泄愤纵火。

    犯罪心理成因:凶手陈水总作案前性格较内向,不大喜欢和人打招呼,生活也屡遇不顺。别人也不知道他一天都在干什么,有点“怪”,街坊不太喜欢他。而近些年,邻居们听说,陈水总认为自己今年已经60岁,而致使他的出生日期写错,影响到60岁“办理退休”。案发前,陈水总在腾讯微博上一共发布了12条微博,发布时间为6月6日18时52分至20时18分,微博内容均与其办理年龄更改事宜未果有关。在这个案件中,凶手由于生活中遇到的挫折和不如意,引起心理障碍,无法有效地通过正常途径去宣泄不良情绪,从而通过反正常行径泄愤。在其家中查获遗书,也证实陈水总因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观厌世,而泄愤纵火的想法。

    2013年7月20日  首都机场男子引爆炸药事件

    当日傍晚18时30分左右,首都机场T3航站楼B口传来巨大爆炸声,医务人员和警察迅速赶往爆炸现场处置。首都机场通报,爆炸系一名中国籍残疾人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本人受伤,目前正在救治,爆炸未造成周围人员伤亡。后经公安机关初步核实,该男子因有意见诉求,在现场发放传单被阻拦,随即便引爆自制爆炸装置。

    犯罪心理成因:2005年引爆炸药者冀中星,因在老家山东菏泽骑摩托车搭客,途中遇到警察巡逻查车,被多名治安队员拦截,并遭钢管暴打。经医院诊断查明,殴打导致其完全性瘫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从被治安队员殴打,到屡次上访无果,最终在机场的无声申诉;冀中星长期自感不公正对待,内心挤压了大量愤怒得不到理解,内心情绪无处发泄最终爆发,采取了极度极端间接攻击的方式,表达自己内心的愤怒和无奈。

    2013年7月17日  大悦城恶性杀人事件

    7月17日17时许,北京警方接报警,在朝阳区青年路大悦城东侧,一外地男子持刀行凶, 先是发疯似地砍杀一中年妇女,妇女倒地后还继续手打脚踢,并在身上补了十几刀。接警后,朝阳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开展工作,将嫌疑人当场控制。警方在现场发现,共有两名受伤人员死亡。经初步审查,嫌疑人自称孝某,山东省沂水县人,患有精神病。

    犯罪心理成因:从案件报道所公开的细节显示,当事人纯属因精神病犯罪,与人格犯罪以及心理障碍引起的障碍无关,因此不属于心理问题。这种案件存在一定的偶然性。   

    2013年7月22日  家乐福伤人事件

    7月22日,北京市一家乐福超市发生持刀伤人事件,接警后,警方立即调派警力赶赴现场处置,并将嫌疑人当场抓获。凶手王某,50岁,北京市人。

    犯罪心理成因:这种伤害无辜人群的攻击方式,是表达自己的愤怒与不满的非常态手段。之前,当事人很有可能在经历了某种挫折或不公正对待,缺乏有效地表达情绪和应对技能,因而将无法宣泄的情绪转嫁他人乃至社会,心理扭曲进而通过这种极端、畸形的行为报复社会。

    2013年8月5日  北京三里屯京客隆超市发生命案

    8月6日晚7点半左右,一名男子手持两把刀在京客隆三里屯店内,将一人捅伤,伤者当场死亡。据称,死者为京客隆保安队长,因扣疑犯工资引起摩擦。疑犯不到20岁,曾为京客隆保安。事发后,京客隆店门关闭,称由于线路故障暂停营业。

    犯罪心理成因:死者为京客隆超市保安队长,凶手此前也曾为同一超市保安,年纪不到20岁。凶手因死者克扣其工资而怀恨在心,因而萌生杀心。在这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没有使用正确的方法解决人际冲突,犯案的冲动性较强,这种冲动性通常是在家庭中习得的情绪表达模式。

    李玫瑾:犯罪心理,有迹可循

    专家介绍

    李玫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中国警察协会学术委员,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心理学会法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一定会给人们一个理由,如果我们仅仅把这个‘理由’当做成因去研究,那‘结论’必然有问题。这样的研究起点就是错误的。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归因心理也符合人的归因规律,那就是好事一定是自己努力的结果,坏事一定是外部影响造就而成的结果。其实犯罪心理问题和人的生理问题一样,人人都有可能出现心理问题,严重的心理障碍就有可能导致自杀或者杀人。

    人格问题犯罪:或关系童年成长与家庭环境

    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但大体上一般可分两大类。一类是和人格问题有关,另一类则是和心理问题相关。如福建南平的郑民生砍杀儿童案就是典型的人格问题犯罪。出现人格问题犯罪,看似偶然,但必然带有与他人生中相关的因素,这就是在他的人格上存在障碍的问题。人格犯罪往往当事人受到了早年成长背景的因素影响。偏执人格的形成与生长环境也有关,偏执人格不是一下子就形成的,需要10年左右时间,而郑民生恰恰就是生长在一个贫困的家庭中,长期缺乏和家人的沟通,加之自己的性格内向人格偏执,感情事业又屡屡遭遇挫折,最终将其推向不幸。

    人格障碍多是生理问题、心理发展、人格出问题引起的,很多都是在18岁以前受家庭、学校影响而形成的。在这个成长过程中,生理背景(如性格中的偏执人格或自私),成长背景(如家庭环境的影响),生活状态(如工作上的不如意,社会地位低下,因为社会因素而引起的内心自卑)都有可能成为形成人格问题(障碍)的成因。

    一个人18岁时完成人的基本社会化,就是一个人从出生时完全自然的生物人,到称为一个能够独立地理解、并按照社会行为规范行为的社会人的过程。这一时期,个人从生活上主要依赖于以父母为核心的家庭,学校教育也占有一定的影响作用。

    人之所以犯罪,最主要的心理问题,是在其价值体系中,是否存有“敬畏之心”。敬畏,就是人在做这个事情(犯罪)之前,自身是否有理念,自身是否坚守一种“敬畏”,比如对生命的敬畏。另外一种就是对自我的敬畏,这种敬畏界定着有些事情是绝对不能去做的,比如伤害他人的生命。每个人的成长都受到其个人秉性、家庭背景的影响,教育更不容忽视。

    现在的教育以升学为导向,采取客观淘汰式。考得好就是成功者,否则就是失败者。这种筛选使得一些年轻学子认为:成功只在于个人智商、个人努力。他们不懂得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是学会与别人相处、共事。这种最最基本的知识,在我们所有层次的教育没有或很少,这使一些性格不健全的人遇到人际关系冲突时,在处理冲突。一些动物在发生争斗时,如果一方示败不再反抗,另一方都会停止,人有时却连动物都不如,非要以极端手段争个你死我活,他们不明白,冲突是很常见的一种人际关系。

    心理问题犯罪:重大变故或突遇刺激,或引起极端行为 

    另外一类就是心理问题。当事人在平常的生活中也许看似是心理很健全的人,完全可以很好地生活。但当他在生活当中遇到某一个突发性刺激,就有可能过不了这个坎,这就属于特殊刺激引发的犯罪问题,一般多由心理问题(障碍)引起。心理障碍是心理发展的停滞,面对创伤用很长时间才能弥补。

    比如北京三里屯京客隆超市保安杀人事件中的凶手,以及机场引爆炸药者冀中星都是因为生活中突然遭遇到不公的对待,这种不满的情绪而又无法及时得到一个合适的宣泄口,最终引发了悲剧。然而由于心理问题而引起的心理问题的程度和行为表现又是有所不同的,京客隆的保安选择了伤人,而冀中星则选择了自残。暗举一个生活中的简单例子,比如一个心理正常的人失恋了,遭遇这样的失败肯定会内心痛苦,茶不思饭不想,三五天是正常的,但以后还得正常工作、生活,还会有新伴侣,所以创伤自然而然就会愈合。心理问题的产生多是因为认识、情绪情感、意识活动出现障碍,简称知、情、意,受每天的活动影响而出现障碍。

    社会心理成因,犯罪中的“模仿效应”

    从社会心理学来看,这一系列的犯罪具有“涟漪效应”的特征。“涟漪效应”亦称为“模仿效应”,即一群人看到有人破坏规则,未见对这种不良行为的及时处理,就会模仿破坏规则的行为。如果破坏规则的人是人群中的领导者(社会中的中流砥柱),那么波及人群的效应和负面影响就会更加严重。形象地说,“涟漪效应”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现象,往一湖平静的湖水里扔进一块石头,泛起的水波纹会逐渐波及到很远的地方。也曾经关注过以跳楼为要挟讨薪的相关案例。第一起成功后,这类案件呈递增趋势, 这说明对其他作案人是具有效仿效应,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伤人事件也存在这种特征。

    危机事件往往会产生涟漪效应,即危机发生后,危机就像一颗石头投进池水中引起阵阵涟漪,对外部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涟漪效应不能有效控制,一些初始危机往往会引发更大的危机。为了避免涟漪效应发生,必须做好危机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面对社会发生的突发事件,过去我们过于强调社会稳定和方便事件真相的调查,故而大多采取先封锁消息或进行“冷处理”的办法,等查明真相后才由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媒体发通稿,公开事件前因后果。这样的处理手法,漠视公众知情权是小事,更为重要的是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于政府的声音缺失或滞后,给流言甚至谣言的传播留下足够的空间。

    舆论影响因素,媒体的“过度报道”

    任何人都会有生活、工作方面的压力,也会遭遇一些不公平待遇,但如何看待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采取什么行为方式来表达情绪,其表现却完全不同。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马皑也曾提及,犯罪嫌疑人所认为的不公正是主观的,带有偏执的心理倾向,从不会考虑自己遭遇这种不公待遇是不是跟自己能力不强、犯了错误有关,而是完全归结于他人和社会。

    可能不是相同的作案方式,但目的却是相同的。这类犯罪嫌疑人采取这种自杀式的侵害方式就是要向大众传达一个信息,希望所有人都知道他这么做的原因。而媒体的“深度发掘”恰恰将公众视线引导到了作案人“主观认定的元凶身上”。

    媒体对待此类案件应该冷处理。不深究其原因以及细节,只谴责这种行为的不道德、非人性。让大家认识到他们是反社会的,且终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样才能对那些有心效仿的人起到震慑作用。

    刑事案件的报道是把双刃剑,它摆脱不掉消极的负面效果。犯罪目的、作案手法都是“可学”的,因此,这种案件的报道不应细化,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都不要深挖细说,否则,不但客观上帮他扩大了影响,还会在社会上造成恐慌。

    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媒体触角无孔不入,信息传播速度之快。模仿犯罪难以避免。因为模仿本来就是人类基本的社会技能之一,客观存在能让我们从他人的反复尝试中获得好处。但作为媒体,不能为了吸引眼球或者提高收视率,对犯罪手段或实施细节进行过多过详尽地描写,以免被潜在罪犯模仿,这是媒体的责任所在。另外,对于某些以出名或扩大影响为目的的罪犯,罪犯希望达到轰动效应,从而获得其内心扭曲的心理满足。对于类似的案件,媒体更应该低调处理报道,将通过犯罪获得的收益最小化。

    在社会透明度日益增强的今天,媒体作为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不应该、也不可能被排斥在危机管理之外。当危机出现后,避免小道消息的流传和媒体的误报是非常重要的。只有不掩盖真相,积极配合媒体在第一时间做好报道工作,敢于露丑,才能取得工作的主动和群众的信任。

    “模仿犯罪”中最普遍的现象—— “模仿自杀”

    模仿效应,是指因为新闻报道或者小说电影中描述的事件,而导致的一连串类似事件,英语表述为“copy-cat crime”。模仿效应的一个突出领域是模仿犯罪,1972年库布里克取消他的描述青少年暴力犯罪的电影《发条橙》在英国的发行,因为电影上映后出现了一系列模仿片中暴力场景的青少年犯罪。

    “模仿效应”,最普遍出现在连续自杀事件中。在国外,就曾多次出现过“模仿自杀”事件。1962年玛丽莲·梦露自杀,之后一个月内,洛杉矶地区自杀率上升了40%。而在几年前,我国发生的“富士康连跳”,也是这种“模仿自杀”事件中典型的案例之一。

    “富士康连跳”事件,是典型的“模仿自杀”,在学术上也叫做自杀的“聚集效应”,在自杀领域很常见。这种连锁效应,往往发生在青少年聚集的地方。富士康的用工年龄段在18岁至24岁之间,正好和这一条件吻合。

    这些工人每天上班、下班、睡觉——这种“钟摆式”的生活,挤压着他们的私人时间,人与人之间变得十分孤立,哪怕同在一个宿舍的人,都是叫不出名字的“熟悉的陌生人”。

    发生这样的悲剧,跟企业制度、用工方式、企业对员工的心理关怀不够等,可能都存在一定关系。企业应吸取教训,注重从制度层面,从员工心理关怀方面出发,考虑怎样能让员工抒发心理压力,将心理专家给员工提供心理疏导常态化。当员工出现心理问题需要求助时,也可考虑给予一定的带薪假期等。

    另外,“非正常死亡事件频发,还反映出企业在组织生涯管理层面上的缺失。”职场专家洪向阳认为,“尽管导致员工跳楼的原因比较复杂,但对职场环境的不适应和人职不匹配无疑是主要原因。”

    警惕少年儿童模仿自杀行为

    在所有的社会条件下,少年儿童(年龄低于15岁)的自杀是罕见的,不到所有自杀的2%。但一旦家庭内如果存在父母暴力、性虐待、身体虐待、被忽视、酒药滥用、抑郁、自杀的家族史的情况,儿童自杀行为出现的可能性会增加。抑郁症有很大的可能性是儿童自杀的一个危险因素。但是,儿童抑郁症是最不容易识别和诊断的。抑郁症状包括长时间持续伤心,无法集中注意力,躯体不适和焦虑。一些儿童用闹或发脾气的方式以表达抑郁情绪。如果儿童存在上述几种症状或症状严重并且持续时间长,家人就应该让他们及时得到专业性的心理辅导。

    在福利院里的少年,因为他们常常来自成长条件非常不好的家庭,其自杀危险性高。在一些国家中,来自土著人群的少年儿童,尤其是男性少年的自杀危险性最高。他们除了与普通人群有同样的自杀危险因素以外,还有来自于他们文化历史背景等。所带来的其它自杀危险因素,以及对自杀行为的不同理解。这些因素包括文化隔离、角色混乱、几代人之间互相模仿和传代行为方式以及影响,也会增加自杀行为的发生。

    虽然少年儿童很少死于自杀,但他们必然能够通过听说、在电视里看到、或同别的孩子讨论自杀行为来了解自杀。成人很少与孩子讨论自杀的问题,而少年儿童对自杀的经验和理解多来自于电视里和同其他孩子的讨论,所以少年儿童对自杀的理解缺乏现实性。

    孩子们常常会把自杀行为理解为不该做的一件事情,但是他们不完全理解死亡的意义:死亡意味着生命的终结。很重要的是要给予自杀者的孩子们机会来表达其对丧失亲人的感受,在必要的时候也应该给予辅导和外在的帮助。

    因为少年儿童的自杀事件罕见并且其自杀倾向很难识别,所以预防个体的自杀行为很难。这表明预防自杀更有效的措施可能是通过发挥公共卫生政策的作用以减少儿童不幸生活事件(如社会不公平),并且支持针对有危险因素和有问题的家庭的早期干预计划。

    另一个措施是支持以学校教育为基础的预防计划,主要是为了提高孩子们的社会能力、应对技巧和解决问题能力。更有针对性的措施是帮助有精神问题的少年得到精神卫生服务,尤其是对那些住在福利院的高危儿童更应该给予适当的精神卫生服务。学校政策在预防少年自杀的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可能会对自杀行为起着阻止或加速的作用。虽然我们很希望在学校范围内开展预防自杀计划以帮助所有孩子,但是这种预防措施很少进行了严格的评估。另外,学校、各种组织和社会如何处理自杀带来的后果可能对于预防自杀工作有影响。

解密“模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