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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报 2008年9月5日 星期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10月1日施行

《 市场报 》( 2008年9月5日   第 04 版)

  本报讯  记者焦艳玲报道:9月4日,《市场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签署了第32号令,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股权出质应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确立了股权出质登记制度:“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对于出质登记股权的条件,《办法》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由于股权出质是民事行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是基本原则。《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提醒广大债权人,在接受有关股权出质担保之前,一定要进行认真的审查,只有股权无问题,质权才有意义。

  《办法》有利于交易安全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股权出质双方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办法》要求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这就从制度上建立了出质登记信息的公开机制和质权保障机制,可以提高股权出质信息的透明度。

  《办法》的出台还有利于提高股权出质和出质登记的公信力,促进企业发展。股权出质丰富了股权的权能,使投资人可以在继续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和受益权的同时,灵活运用其价值为不同交易项目担保。相对于保证等其他担保方式,股权出质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成本较低、手续简便、效率高,这些特点更符合中小企业的需要,也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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