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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战“疫”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力”与“智”

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永刚 《 人民周刊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这场抗疫战,既是一场看不见敌人和摸不清敌情的“大片”,也是一场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大战”,更是一场检阅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急处突的“大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是法治战“疫”的主力军,也是督战者,应当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维护社会稳定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在传统与非传统风险中“划界”

    一是用政治视角厘清非传统风险的“难”与“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能够有力推进,根本原因是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疫情形成的非传统风险是一场全新的治理危机,较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传统风险,既有多领域交叉性,又有其独特性。在法治化推进疫情防控中,“两高”“两部”及时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高检院发布十批疫情防控典型案例等,既体现了司法机关讲政治、顾大局的政治自觉,又及时为下级机关应对非传统风险提供了解难释疑的指南,确保“三个效果”的统一。二是用法治思维区分传统与非传统风险的“同”与“异”。运用法治思维对同一行为在特殊时期作出不同的价值评判,准确区分传统风险和非传统风险。如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非疫情期间,其破坏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领域的法益,形成的影响面可能不大,属传统性风险,但在疫情期间,则侵害“疫情防控秩序”的新法益,形成引起社会恐慌、影响疫情防控的非传统风险。若机械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很多“打擦边球”的行为难以在非传统风险中评价为无价值,造成打击不力问题。疫情初期,不法分子为规避“哄抬物价”的违法风险,实行“饥饿式”营销,让购买者“自愿”加价而达到获取暴利的目的,属于典型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其行为在非疫情期间可能不会评价为犯罪,而在疫情期间不评价为犯罪则会产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三是用法治方式平衡应对危机的“攻”与“守”。疫情防控期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这既是个体性法益,又是集体性法益,做好特殊时期法益平衡保护,对侵害疫情防疫秩序犯罪应当从快从严惩处,因防控疫情出现的“过限行为”应当宽缓处理。针对从重灾疫区来的车辆实施破坏、人员进行人身限制,涉嫌破坏交通工具、非法拘禁等犯罪,但其有防止病毒传播风险的目的正当性,具有一定的违法阻却性,情节相对轻缓,不宜评价为犯罪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尽量不要“过度追诉”。然而对伤医辱医、破坏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实施从严从重打击,回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的疫情控制秩序”的期待。对针对疫情防控进行造谣、传谣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全靠“谣言止于智者”,要加强法治管控。在特殊时期,只有更加注重法益的平衡保护,防止无区别打击,形成反作用力,击穿社会治理的底线,才能展现应对危机“攻守得法”的政治自觉。

    以高度的法治自觉战“疫”为检察履职“赋力”

    一是增强特殊时期司法的导向力。《意见》对疫情防控可能涉及的十类罪进一步明确构成要件要素,尤其对直接妨害疫情防控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传染病防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以及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实施“重击”,体现了刑事司法介入疫情防控的特殊立场和责任担当。高检院印发《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从提前介入、证据标准、强制措施等方面着力,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形成司法合力,向社会宣示特殊时期打击特殊犯罪的“铁腕”态度。如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中,其于1月23日从武汉返川后出现感染症状,拒绝隔离治疗并逃离医院,在强制隔离后被确诊。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介入引导取证,在其治愈后依法提起公诉,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该案被高检院列为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犯罪第一批典型案例。二是发挥监督与支持的推动力。疫情暴发后,行政权仍然保持在合法、合理区间内运行,但个别“硬核”行政行为,尤其执法行为突破了一般社会公众的认识,针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等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增多,检察机关坚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念,在尊重不同机关法定分工的前提下,探索行政复议环节提前介入机制,发挥调查核实和依法专业判断的优势,处理新型疑难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依法公正客观回应群众关切,同时维护其社会治理第一顺位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公信力。在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中,制定了“十三条意见”,加强对涉企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防止企业财产因超范围、超数额被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影响复工复产,监督法院对一涉诉民营医院解除超出诉讼标的款数额500余万元的不当查封。三是突出非诉讼方式的化解力。“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针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拓展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途径,实施矛盾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引导当事人调解协商、共担风险、共渡难关;针对企业之间、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纠纷、劳务纠纷,鼓励以经济方式解决经济纠纷,合理因疫情形成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责任分担。围绕疫情防控出现法律问题,在12309检察在线服务平台建设了“检企服务中心”“法律服务中心”和“检察公共关系中心”,为民营企业、社会公众、涉案当事人提供法律、政策服务和案件信息在线查询服务,接受各类咨询300余件次,化解矛盾纠纷20件。

    以高度的检察自觉为增强社会治理实效“蓄智”

    疫情后,行为交互、社会发展、经济业态等出现新态势,挑战传统社会治理模式,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要有丰富“智慧储备”。近年来,南充市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履职“稳就业”、开展“事实孤儿”救助、督促醉驾犯罪嫌疑人参与社会服务等举措取得较好效果,其中“事实孤儿”救助经验被升为《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意见》的国家制度。在后疫情期,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应当与检察业务、检察思维相关。一要用好“法治智慧”。从减少社会对立面、努力消除社会戾气上入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在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减轻涉案人员刑事惩处过程中,应当督促其负担一些社会责任,可责令其参与社会公共服务等。又如监督处理“挂案”、监督相关部门引导社区纠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就业等,这些问题都直接涉及基层社会治理。二要用好“监督智慧”。从监督行政权的规范运行上入手,让法律监督成为被监督公权力的“朋友”而不是“对头”,借助大数据对其权力运行方式、产生的漏洞、出现的问题进行“数字建模”,确保调查核实的结果、提出的检察建议让其心悦诚服接受。如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行政执法单位“依法甩锅”给法院,法院“依规踢回”行政执法单位的问题怎么监督,怎么促进责任不明状态下的社会治理。三要用好“风险智慧”。从定分止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上入手,防止以民商事纠纷突变成刑事案件产生系统性风险向其他领域传导。通过加强诉源治理,以非诉讼方式解决诉讼问题,对特殊的非诉讼问题导入司法程序,减少社会“爆点”;通过对虚假诉讼监督,尤其是涉及房屋买卖、土地承租等领域虚假诉讼监督,化解一些行业、领域的潜在风险。四要用好“共赢智慧”。从法定公益诉讼范围“等”之外入手,“4+1”领域有很多触及的公益诉讼案件,尤其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案件背后反映的问题,应当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与行政机关一道“下深水”去解决。“等”之外的领域可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社区消防安全、接纳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监管等,这些领域是社会治理课题探索研究的“富矿区”,应当与被监督对象达成共识,形成共治共赢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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