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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如何监管

本刊记者 王纯 《 人民周刊 》(

    2017年11月13日,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高校副教授、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要“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监管。

    四种监管方式  评审全程可追溯

    今年3月,教育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五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将职称评审权更大力度地下放高校。而11月出台的《办法》要求,高校要按照中央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等,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校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履行评审的主体责任。高校制定的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各校相关文件制定须按照学校章程,广泛征求教师意见。此次教育部、人社部印发《办法》中明确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

    《办法》指出,高校每年3月31日前须将上一年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情况报主管部门。高校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妥善留存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采取“双随机”方式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的多种方式。一是书面核查。高校主管部门每年对高校报送的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等材料进行核查。二是“双随机抽查”和专项巡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三是信息公开。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四是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督。明确强化高校自律和社会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弄虚作假、学术不端将受惩处

    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违纪违法行为,针对高校职称评审中的不同主体,《办法》规定了相应的违纪违法惩处措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中,申报教师一旦被发现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对高校和院系党政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违纪违法,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资格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的重点包括:一是方向是否正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切实把师德评价放在首位;二是政策是否落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称政策,符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三是程序是否严格,高校职称评审办法、操作方案等文件制订程序、评审组织组建和评审操作等程序都要规范、健全;四是结果是否公正,评审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影响结果公正,影响教师合法权益。教育部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明确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等,包括书面核查、“双随机抽查”、专项巡查、信息公开等,要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权力下放可克服唯论文倾向

    此次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做到能放尽放,将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和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一次性全部下放至各高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计算机和外语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必备条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各类教师,为不同类型的教师提供适合其职业晋升的发展通道。

    对于《办法》的实施,有些人欢欣鼓舞,认为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评出公认的好老师,让优秀教师获得认可;也有些人并不乐观,认为权力下放与否,评出来的都是那些善于“钻营”而非踏实肯干的教师,结果将与之前并无差异。

    “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方面,2010年教育规划纲要就已经提出要进一步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要发挥学校在整个教师管理、教师职称评定方面的作用。”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巡视员刘建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将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是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措施。”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说,其实,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一直以来都在不断放开,比如上海,20世纪90年代后期就开始下放这一权力,不过在人数总额上有所控制。再比如北京,以前副高职称由北京市评审,后来逐渐下放到高校,“985工程”“211工程”高校也逐渐有了正高评审的自主权。今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出台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可以说实现了高校专业技术评定的分类评价。此次《办法》的实施,可以说是“针对五部委放权后的加强监管”。

    职称评审权既已下放,高校如何利用好政策成为公众关心的焦点。“高级职务聘任在世界一流大学都是一个严谨、复杂、规范的学术流程,这也正是这份文件希望高校自身能够建设和完善的,在现实中,还是有很多高校的高级职务聘任工作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一定的寻租空间。”之所以会产生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在熊丙奇看来,根源在于我国高校对教师的考核、评价是由行政力量主导的,即由学校行政机构制订评价标准,然后组织实施,存在一定的行政化和功利化倾向。

    要让高校在职称评审中坚持教育标准和学术标准,从根本上遏制上述行为,除了加强监管之外,还需要推进高校现代治理改革,完善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也就是成立独立的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建立专业同行评价体系,实施专业同行评价。职称评审过程中的这些问题本质上是学术治理体系的不成熟和不规范造成的,所以寻租的主体并不是政府。《办法》虽然短期内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但它将有助于促进职称评审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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