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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农村集体产权改革

本刊记者 郭思远 《 人民周刊 》(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被称为“四梁八柱”性质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改革的目标就是要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预计在5年内完成。今年,农业部会同中央农办,选择了100个改革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作为改革试点单位,先行先试。改革的目的在于让农民感受到获得感,受惠于民。

    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按照《通知》要求,从2017年开始,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逐步推进,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国范围的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重点是搞清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分为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三类。资源性资产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是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资产。

    财政部财政研究所研究员项镜泉在接受《人民周刊》记者采访时称:“清产核资是应该的,这对了解情况是非常必要的,做到心中有数,很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

    项镜泉认为,集体资产必须是农民自己的,不能进行承包,不能侵犯农民利益。同时,应该坚持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原则,在股份分配时,负责人可按照多劳多得的要求,适当分得比一般农民多一点股份,但不可过多。要做到集体成员分得的总数占绝大部分的比重。具体分配的数额和比重,需要大家一起商量。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农村发展研究室主任夏英认为:“如果没有清产核资的话,集体组织成员就不知道集体资产中,有多少可以用于经营和分配的初始资产,这是集体产权改革的基础环节。之后就要做股份的量化,把集体资产进行股份配置,成立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

    股份只在集体内部流转

    据了解,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力争5年内基本完成,改革主要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在城中村、城郊村等经济发达村开展。在股权管理上,全国29个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省进行了有益探索,目前有24个省选择不以人口的增减变动而调整股权的静态管理模式。在股权流转上,现阶段实施集体经济组织内封闭运行,只能在集体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

    在经营性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中,股权如何配置?应由谁来支配?夏英说:“在经营性资产股份权能改革中,个人只是有股权,而且股权是不能带走的。但股权是可以继承的,在成员内部也可以转让。成员内部股权的转让,如果出现转入方占股比较大的情况,会产生新的不公平,因此,一般对转入方股份进行数量限制。”

    “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最主要是针对经营性的资产,清产核资出有多大的体量,然后量化到每个成员身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确权到户,无法再分配。有些特别偏远的地方,也没有经营性资产,也就没法去做股了。”夏英说。

    据夏英介绍,农户可以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拿去重新入股,成立社区集体框架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然而,此类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不一定包含所有成员,因为有些成员愿意把自己的土地入股,有些成员愿意保持自己独立经营,土地入股的成员在保底分红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分配。

    夏英说:“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强调自愿、有偿、合法,不能强迫成员入股。在社区集体框架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不想入股的成员也可以享受集体给他提供的一些服务,比如代耕、代购等某一个经营环节的服务。”

    目前,国家已经把城郊区的城中村土地彻底收储,并转化成二三产业用地,还有一小部分土地已储备为城市规划用地。夏英认为,这些地方可以搞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因为他们有很多征地款和过去遗留下来的一些物业,这些都是属于经济来源,更需要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产业改革。

    集体资产改革兼顾公平

    根据农业部全国农村经营管理统计资料,截至2016年底,全国(不含西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面资产总额3.1万亿元,村均555.4万元,其中东部地区占比高达76.1%,村均1027.6万元。目前,全国40%左右的村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60%左右的村是由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能。

    夏英表示,农村集体资产改革最终是按照股份分配,如果有集体股的话,集体收益部分就按照集体股分红,如果没有集体股的话,鉴于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担着一些农村社区基础设施服务功能,还有一些涉贫公益活动,可以通过从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取公积金或公益金方式,把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一部分的收益转变成社区发展资金。 

    全国有些试点地区采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避免土地更加细碎化,具体到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时候,试行股权颁证到户,股份设置到人,每个人都是股东,股权在家庭内部是可以流转的,在家庭内部进行调整,在集体经济组织层面做到“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

    “这次集体产权改革是制度性的,是长远的。之前存在一个集体带头人经常不受制约的管理问题,由于信息不对称,成员不了解情况,容易产生小官大贪。”夏英说,“股份分配到户之后,对于集体经济组织重要管理事项,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因此,会给集体组织的干部一种压力,可以实现对集体产权的严格监管。”

    项镜泉认为:“不能在清产核资过程中,把功能性资产也都分掉了,这是不合适的,生产必需保证继续不断扩大,公益性事业(如对困难户的补助,等等)也不能减,就是说公积金和公益金,不能作股份分到个人身上。”

    目前,理论界对量化到个人是不是私有化有较大争论,项镜泉不太赞成私有化的改革。他认为,私有化的改革会瓦解农村集体经济,后果是很严重的,会造成严重的两极分化,不是共同富裕的道路。因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兼顾公平,让农民感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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