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糟心的“中国式放生”

本刊记者 钱敏 《 人民周刊 》(

    在“放生”前冠以“中国式”字样,是不是看着很刺眼?也许你要说,“并非所有的中国人都如此放生嘛!”但不幸的是,这种任性野蛮的放生方式却真的在我们的国度相当常见。

    在搜狗百科,输入“中国式放生”,你会看到这样的解释:“中国式放生”是一种中国特有的现象,指把淡水鱼放入大海、陆龟抛入水中、毒蛇投放在村庄附近、外来物种放生在脆弱的环境、热带物种置于温带地域等行为,给生态安全形成危害的同时,也忽略生物本身的利益,放生成了杀生。

    放生作为一种慈善行为,本意自然是好的。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很多人是好心办了坏事,甚至不知不觉中催生了一条灰色产业链。为何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杜绝?

    放生成了杀生

    前年“五一”前后,笔者和朋友去北京郊区密云游玩,就亲眼见到不少被放生的死龟。它们中比较大的,龟壳接近一张A4纸大小。在密云水库的滩涂边,仅仅方圆100平米左右的地方,就发现了十来只。起初,还以为是水库里原生的乌龟,问了当地村民,才知道是外来游客前些天放生的。它们大概是不适应这里的自然环境,才会出现如此大面积的死亡情况。这些死掉的乌龟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它们死时头都是冲着背水的方向,好像特别希望离开这片水域。

    放生成了杀生,多么痛的领悟!遗憾的是,这样的事情近些年在我们身边比比皆是,频频见诸报端。可否记得,2012年在河北兴隆,放生者们把一批蛇放生到了苗尔洞村,引起当地村民的巨大恐慌?可否记得,2014年在广州从化,放生者们把上千只老鼠放生到了一个村子,声称“赎罪”,引发村民恐慌?可否记得,2015年11月,放生者们拉了一整车的小动物,狐狸、浣熊、貂,到浙江天台山上的琼台村放生,不到一周就死了一半,余下的还进村咬鸡,祸害村民?而几乎与此同时,浙江杭州有个土豪,买了120万元的大闸蟹投到钱塘江放生!如此高调的行为带来的却是反作用。杭州市渔政总站对此发表的评论是:“这个时候投放大闸蟹,缺乏基本的常识,同时也是对生态环境的不尊重。”

    何以盲目放生

    孟子曰:“见其生,则不忍见其死,闻其声,则不忍食其肉,是故君子远庖厨。”放生的渊源来自慈悲,放生本身无疑是正确的。说到发生,不得不提“放生池”的故事。

    关于放生池的来历,有这样一则传说故事。很早以前,九山河边的一间小屋里住着一名吃喝无度的游手好闲者,人称“酒徒人”。每年春夏之交,他常寻找蛇、青蛙作为下酒菜,他的妻子勤劳贤惠,靠纺棉花度日。有一年四月初七,酒徒不知从何处弄来两小一大三条油菜花蛇(无毒蛇),并将两条小蛇烹煮供自己食用,还嘱妻将大蛇暂养笼中待次日与友共尝。至深夜,其妻察觉蛇身有亮光,似有哀求流泪之声,甚觉怜悯,遂提笼至九山河放生,欲回时蛇复游来绕其双足,使之移动不得。不久只听一声巨响,小屋倒塌,酒徒死于非命。蛇救妇命免受灭顶之灾,妇感蛇恩,于废墟之所挖地三尺,灌水成池,购蛇放生,每年四月初八均如此。后人将此池取名“放生池”。

    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有些人放生的时候竟会放生蛇了。放生者或许因放生而得到心灵慰藉,但这样的行为是有代价的。

    通过对动物表现“爱心”“慈悲”“行善”,已经成为一些信徒和某些中产阶层、土豪的集体无意识。这是现代社会的一道景观。然而,盲目的放生行为不仅仅是对被放生生命的不负责任,还侵犯了他人的权益,甚至危害到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放生需求也催生了一些非法产业链,比如不法商贩捕猎国家保护动物,再以高价卖给放生者。

    如何让善心结出善果

    我们不禁要问,有了善心,如何让善心结出善果?2016年1月4日,人民日报刊登了《放生,有善心还要结善果》的文章,文中指出:

    首先,需要用好社会组织的力量。通过引导和发展社会组织,将零散的放生者聚起来,一方面宣传生态环保理念,传播科学的放生护生观;另一方面组织适当的放生活动,引导放生者的善意得到合理有序的释放,同时,社会组织还可以胜任监督者角色,协同政府相关部门,制止不当的放生行为。其次,政府部门要积极作为,做好政策宣传者和监管者的角色。相关部门要通过支持社会组织的有序发展,加强举报反应力度,加大惩戒处罚的强度,以法规制度之绳,管住肆意乱为之手。

    即将于2017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今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增殖放流),防止对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就在上月,由国家林业局起草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也有将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放生本是善行,善行发于善心,何以善心无处安放?自然之友副总干事张赫赫建议,可以把“放生”转化为“护生”,如拆鸟网、除兽夹,创造一个新的行善的空间。另外,保护动物的最佳途径就是保护它们的生存环境,从我做起,践行生活方式绿色化,对环境友善也是“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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