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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天休假”现实很骨感

任非 郑彬 《 人民周刊 》(

    只有少数地方实施“2.5天休假”制度,其实也代表了一种真实的政策回应,这理应得到尊重,而不能由此得出必须搞强制执行的结论。

    近日,湖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2.5天休假”制度。至此,全国至少已有11个省份出台了鼓励每周休假2.5天的意见。消息一出,再次引发各界对“2.5天休假”的关注和热议。新的休假模式究竟是真休假还是只是“挪假”?政策落实不到位,会不会带来新的不公?

    何为“2.5天休假”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提出鼓励周五下午与周末“2.5天休假”。近一年来,已有河北、江西、重庆、甘肃、辽宁、安徽、陕西、福建、浙江、广东和湖北等11个省份正式出台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实行新的休假模式。

    专家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众消费能力增强,弹性休假也将会越来越有市场。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认为,鼓励推行“2.5天休假”,一方面有助于丰富假日体系,让民众更多享受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另一方面,当前经济发展已到了一定程度,不少企事业单位也具备了实行新休假模式的条件。

    “这种模式在时间上恰到好处,将催热自驾游、家庭游等短途旅游。”中国旅游智库秘书长石培华说,统一休假容易导致出游高峰叠加,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2.5天休假”则可促进民众错峰出游,节约出行时间,提高出游效率。

    南开大学旅游与服务学院副院长徐虹认为,推行“2.5天休假”模式,有助于刺激旅游消费。由于平时假期短暂,游客都选择在黄金周或小长假旅游,这会导致旅游地无法均衡服务游客,而推行“2.5天休假”模式可以调解旅游市场中的供求结构矛盾。

    不过,针对新的休假模式,也有不少忧虑的声音:一些地区和部门关于周末“2.5天休假”的先行先试符合发展趋势,但如何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落实好弹性作息制度,使政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走样、不偏差,值得重视。

    国家旅游局规划财务司司长彭德成表示,弹性作息要在遵循国家法律规定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的前提下,将周五下午工作时间提前安排到其他工作日中,使周五下午腾出来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而不是缩短每周法定工作时间、周五下午直接放假。他说,优化休假安排目的是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激发居民旅游消费热情,同时刺激经济增长、抵御经济下行压力。

    有专家表示,一方面要鼓励固定的“2.5天休假”,另一方面也要真正落实“带薪休假”。北京交通大学旅游专家王衍用认为,目前制约旅游消费需求释放的,不是旅游动机,也不是消费能力,而是带薪休假是否能贯彻落实。

    为此,专家建议推行周末“2.5天休假”,首先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劳动监察部门对重点企事业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有规不依现象不要姑息;其次,工会方面加强对职工带薪休假权益的积极争取和切实保障;最后,还要建立健全职工权益追溯机制,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集体协商机制维权等。

    施行“2.5天休假”须量力而行

    虽然全国至少已有11个省份出台了鼓励每周休假2.5天的意见,但是在这些省份中,目前仅有5个城市出台了实施细则,绝大多数地区尚未落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去年8月份下发的《意见》,对于推行“2.5天休假”制度,其实有明确的前置限定。一是强调“鼓励”弹性作息,而非“落实”;二是“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为“2.5天休假”“创造条件”。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不同于其他必须落实的法定假期和带薪休假制度,倡导性和鼓励性的“2.5天休假”模式,在落地的时候出现“滞后”或地方差异,有其必然性。

    当然,并不排除在倡导和鼓励上,一些地方存在懈怠心理或积极性不高。但基于现实,“2.5天休假”制度遇冷,至少在现阶段未必不是一种各方可以接受的状态。在该规定出台之际,就有人指出,能率先实行“2.5天休假”制度的“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很可能等同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而在当前的经济大环境下,让企业额外承担半天的假期成本,其难度可想而知。

    那么,如果只有公职人员“有条件”享受2.5天假,其所受到的舆论压力可以想见。要知道,在日常性的法定假期与带薪休假的落实上,机关、事业单位原本就比一般企业规范得多。因此,当前只有少数地方“尝鲜”“2.5天休假”制度,其实很可能既符合一些单位自身的实际条件,同时也兼顾了舆论的“情绪”。毕竟,“2.5天休假”制度会否拉大全民休假权利上的差距,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大条件”之一。

    此外,也要考虑到“2.5天休假”模式所面临的内部分歧与意愿的问题。比如,即便一些公共部门可以每周休2.5天假,但上班时间并没有减少。那么是否应该考虑,部分人并不愿意通过平时加班来换取那半天假?而对于一些企业员工而言,在多拿半天薪水和多休半天之间,恐怕也要再斟酌。这些看似是细节,实则非常现实的原因,同样是“2.5天休假”制度遭遇“条件不允许”的部分表现。

    讨论“2.5天休假”模式,其政策落脚点不能被忽视,即拉动旅游经济的发展。政府希望探索“2.5天休假”模式来推进旅游经济的发展当然没问题,但这毕竟是一个利益多元的社会,提升旅游经济恐怕和其他企业利益与产业发展并非完全一致。那么,不以强制性的方式要求所有行业都推行“2.5天休假”模式,首先就是社会经济理性的一种表现。“2.5天休假”模式倘若普遍推行,变成统一安排,不仅有违“弹性作息”的政策初衷,也同样可能会降低休假质量,这点不可不察。

    再说,作为一种提倡性政策,“2.5天休假”模式本身就带有“试探”性意味。而现在只有少数地方落实,这其实也代表了一种真实的政策回应,理应得到尊重,而不能由此得出必须强制执行的结论。更何况,多出来的半天假,对旅游经济的拉动作用到底有多大,缺乏严格意义上的论证。下一步政策到底该如何动,不如先看看先行先试地区的效果,再做打算。

    社会假期安排的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远非一种政策倡导可以完成。要知道,仅仅是单休改双休都用了45年的时间。回到国民休假权利的保障问题上,较之于“2.5天休假”制度,我们仍面临着“底线不保”的现实困境,即法定假期包括双休、带薪休假、加班费等都还远未落实。在这一社会背景下,推行法定假期之外的“2.5天休假”制度,其所展示的“理想色彩”本就需要正视。至于实施上出现“步调不一致”,实属意料之中,大可不必强求,各地量力而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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