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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僵尸企业”的僵局

专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袁东明

《人民周刊》记者 张配豪 《 人民周刊 》(

    在今年两会上,“僵尸企业”成为高频词汇。中央提出清理“僵尸企业”,将从微观基础层面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重组救活为主、破产退出为辅”是处置“僵尸企业”的基本原则,中央大力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目标是到2017年末实现经营性亏损企业亏损额显著下降。2016年,“僵尸企业”的妥善处置,将成为各级政府的重要经济工作之一。

    事实上,长期以来,各级政府一直都在推进“僵尸企业”的处置工作,也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但从实际处置效果看并不理想。目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正在就“僵尸企业”处置问题开展深入调研,对此,记者专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袁东明。

    《人民周刊》:什么是“僵尸企业”?目前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

    袁东明:实际上,“僵尸企业”的边界比较模糊,国内外尚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国外最早提出“僵尸企业”是指“处于长期亏损而政府又不得不对其进行保护和补贴的企业”。2015年底,国务院常务会提出“对持续亏损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采取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关闭破产等方式予以出清”。

    目前我国煤炭、钢铁、有色、矿业、化工等行业“僵尸企业”数量众多,那些高度依赖资源性行业的地区“僵尸企业”问题尤为突出。作为我国优秀企业的代表,上市公司中的“僵尸企业”也不在少数。据统计,2012年以来沪深两市有多达266家上市公司扣除非正常损益后,连续三年亏损,完全依赖政府补助或出售资产粉饰报表,占上市公司总数近10%。

    《人民周刊》:我国“僵尸企业”大体有哪些分类?各有何特点?

    袁东明:“僵尸企业”量大面广,分布在各个领域,形成原因也多种多样。通过调研,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僵尸企业”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受资质保护但不创造价值的企业。该类企业的基本特点是:由于行业有资质要求,外面的优秀企业进不来,原来的企业或依靠资质保护低效生产,或通过出售资质来维持生存,譬如在汽车生产、医药、杂志等行业都存在这种情况。

    第二类是长期停产且占用社会资源的企业。该类企业的基本特点是:停产一年以上,经营骨干基本流失,企业资不抵债;占用土地、房产等资源;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该类企业既包括国有企业中存在的大量“壳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中的“跑路企业”。过去几年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因为经营性亏损而停产的企业大量增加,在钢铁、煤炭、有色、化工等基础性行业尤其突出。

    第三类是环保安全不达标而且无力转型升级的重化工企业。该类企业的基本特点是:负债率高,有的甚至超过100%;环保、安全等方面达不到国家标准;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和税费;盈利能力弱,无力转型升级。

    第四类是历史包袱沉重、连续亏损的国有企业。该类企业的基本特点是: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由于企业办社会、兼并亏损企业等原因背负沉重的历史包袱;人员过多,劳动生产率远低于平均水平;负债率高,且隐形负债较重;市场化改革滞后。

    《人民周刊》:如果不及时处置“僵尸企业”,会有哪些危害?

    袁东明:一是它占用了大量的资金、土地、房产等宝贵的发展资源,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财富,却不产生任何经济效益;二是它使经济体系一方面占用资源,另一方面继续沉淀资源,造成了国民经济粗放发展和效率低下,也使得经济逐渐失去活力;三是它是有可能引起系统性、大面积金融风险。“僵尸”不死,背后靠银行信贷支撑,又产生了大量的三角债,累积下来就会形成巨大的资产泡沫和金融风险因素;四是如果“僵尸企业”不及时处置,行业内的优秀企业就得不到足够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空间,特别是有的甚至继续扩大生产,不愿退出,就打乱了行业调结构、去产能、降亏损的国家行动。

    《人民周刊》:明明危害巨大,地方政府又为何愿意为属地内的“僵尸企业”“续命”,而不愿其破产退出?

    袁东明:首先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它原因,到了资不抵债的状况,若让其由市场调节自动破产死亡,则地方政府以前通过追加投资、税收优惠、低价土地、信贷扶持等方式给予的前期投入就会打水漂,无法收回,相关责任官员甚至还会被追究责任;另外,这些企业往往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有的甚至是地方的支柱企业,为地方做大GDP规模做了很大贡献,也解决了当地大量的就业。破产退出会导致地方GDP“难看”,同时劳动力转移和再就业也会给地方政府带来巨大压力。

    《人民周刊》:除政府之外,处置“僵尸企业”工作还存在着哪些阻力?

    袁东明: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确实存在着很多反面的阻力,还包括:一些企业主或管理层因担心破产审计和查税而不愿走司法渠道;银行等债权人不愿让隐形损失显性化,担心影响经营业绩或追究决策者的责任;企业破产程序复杂,地方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能力有限,目前平均周期在2年左右;土地性质不明或者性质复杂,或者缺乏政策依据,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难度大,主管部门宁愿拖着也不愿“找事”。

    《人民周刊》:既然阻力重重,究竟该如何顺利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呢?

    袁东明:政府在处置“僵尸企业”这个问题上,不仅资源有限,能够发挥的作用也有限,因此要将更多精力放在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上,解决产生“僵尸企业”的体制机制因素。同时,在现阶段处置具体企业时,建议政策对象适当聚焦,针对不同类型的“僵尸企业”要有不同的解决思路和方案,尤其要关注国有企业体系中的“僵尸企业”。

    对受资质保护但不创造价值的企业,要从改革行业管制入手。通过破除资质“终身制”,建立起行业动态管理机制,让“僵尸企业”退出,让优秀的外部企业进来,形成一个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目前,工信部在汽车生产等行业正在积极推进退出机制。

    长期停产且占用社会资源的企业,还需要远近结合。近期,建议各地尽快摸排统计本地区内停产超过一年且复产无望的企业数量,由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地方国土、劳动、法院、银行等相关机构协同配合,集中处理一批停产企业破产。远期,应该逐步完善土地、债务、职工安置、企业破产等方面的制度,提升政务能力,提高市场效率。

    环保安全不达标而且无力转型升级的重化工企业,解决思路是以破为主。因为所在行业严重过剩,企业兼并的积极性不高。建议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规,有序安排这些企业破产,逐步释放产能过剩的风险。

    解决历史包袱沉重、连续亏损的国有企业则有赖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考虑到国企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建议近期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国资管理部门全面梳理监管范围内的国企经营状况,列出一批优先处理的企业清单。为防范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风险,地方政府和企业母公司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地方政府尤其是在职工培训、分流安置等方面发挥作用。中央及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安排专门资金,用于破产过程中的职工安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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