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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山西治腐

历来,山西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兴盛的商业备受政府重视。尤其到了明清,山西官员已经占据朝中多数席位,而山西也因此屡现巨贪,成为反腐焦点。

李冉 《 人民文摘 》(

    民间流行着这样一句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然而,现实中不为民做主的官员却不在少数。近年来,山西频繁爆发官场地震,大批官员落马。这些落马官员不但不为民做主,反而利用手中的职权牟取私利。

    由今追古,山西因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兴盛的商业一直备受政府重视。尤其到了明清,山西官员已经占据朝中多数席位,而山西也因此屡现巨贪,成为反腐焦点。

    京师大贾数晋人

    太原门户危都城

    明代中后期,山西社会经济便已有了极大的发展,商业兴盛。而明朝“开中制”政策的实施,也为晋商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山西矿产资源丰富,手工业和加工制造业当时已初具规模,这又为晋商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使得晋商逐步走向辉煌。晋南一带地窄人稠,外出经商成为人们的谋生手段,晋中商人当时已遍及全国各地,当时在北京便有“京师大贾数晋人”的说法,而在《广志绎》曾有这样的记载“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可见晋商之富。

    到了清代,晋商已成为国内最有实力的商帮。这一时期,晋商雄踞中华,饮誉欧亚,在取得辉煌业绩的同时,为山西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也为腐败提供了标的物。

    山西自古便是兵家必争之地,特别是北京成为都城后,太原便成为京师的门户,直接关系着京师的安危。政府向山西投入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以确保山西的稳定,可在军饷方面却发生了五花八门的腐败现象,吃空饷、冒滥军功成为军队中的常见现象。

    中央晋籍官员多

    地方盘根错节广

    由于深受“学而优则仕”的影响,许多发达起来的山西商人让自己的孩子读书应试,于是许多商人子弟走上了入仕做官之路。例如,隆万年间的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的王崇古,万历时的首辅大臣张四维就是其中的典型,王家和张家都是大盐商。

    与此同时,一批熟悉地理的山西籍文臣武将迅速崛起。仅明代中后期的晋籍官员中,身为宰辅者便有5人,官至六部尚书、侍郎、都御史、通政使、总督、巡抚、总兵的高官则多达30人。而这仅仅是在中央,地方的官员尚未计算在内,由此可见晋籍官员在政府中的比重之大。

    到了清代,晋籍官员在政府中的比重较其他地区有了更加明显的优势。而且清代高级官员,尤其是一二品的高官,一般都兼有商人、地主、高利贷者等多重身份,这使他们的社会关系变得格外复杂,盘根错节,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许多高官既是政策的执行者,同时又以手中的权力牟取财富。

    此外,在山西任职的官员之间的关系往往也是千丝万缕。如康熙朝噶礼贪污案中,噶礼就任山西巡抚时,与太原知府赵风诏及地方官员勾结,全然不顾民生,大肆贪污搜刮,相互勾结包庇,牵连官员人数甚广,最终查处的涉案官员多达200余人。涉及范围之广、人数之多令人咋舌。而且,官员腐败形式多样:贪污受贿、买官鬻爵、横暴豪夺、敲诈勒索、经商牟利、渎职失职、盘剥百姓等。贪官们成为利益群体,官官相庇,腐败呈现出集团性特点,使腐败之风迅速蔓延。

    推行“火耗归公”

    山西作为起点

    雍正帝登基后,一改康熙帝在位时对官场“潜规则”的纵容,推行了一系列的反腐措施。

    就反腐方面,雍正帝以山西为起点推行“火耗归公”与“养廉银”。由于地方官在征收钱税时,会以耗损为由,多征钱银,称为火耗或耗羡,但耗羡的范围大于火耗,耗羡还包含雀鼠耗等。通常,地方官征纳运到京城的谷物,由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被雀鼠偷食损耗,称为雀鼠耗。此项政策在汉代便有,而在雍正二年(1724年),雍正帝正式实施耗羡归公,最早在山西推行,二年七月,正式推广至全国。并且明确规定了耗羡征收的比率标准,据孙嘉涂在《办理耗羡疏》中对耗羡征收率的记述,耗羡征收率被统一定为一成。虽然不知当时的耗羡征收率是否如孙嘉涂所说只有一成之数,但可以明确的是耗羡征收率是统一规范。将“耗羡”附加税改为法定正税,以此打击贪腐,而首当其冲的便是山西。

    与此同时,由于清初承明朝旧制,官至极品的俸银也不过180两、禄米180斛,而七品知县年俸仅45两。这使州县官员不能借以维持生活,而“火耗”成为正税之外无定例可循的附加税,其实质上是默许州县官在收税时加征银两,以补给俸禄的不足。雍正皇帝在实施“火耗归公”后便推行了“养廉银”政策。“养廉银”顾名思义,给官员以高薪,来培养鼓励官员廉洁习性,避免或减少贪污发生,因此取名为“养廉”。

    最初湖广总督杨宗仁上奏雍正帝,提出了火耗提解藩库的建议,正合雍正帝的心意。雍正帝对此的批谕是:“所言全是,一无瑕疵,勉之。”“养廉银”出现雏形。随即在雍正元年四月(1723年),雍正帝命曾任户部主事的诺眠任山西巡抚。而诺眠五月到任后,上书雍正帝希望将山西省一年的火耗银两,提取存入司库,并且留二十万两,补贴财政亏空,剩下的分给官员为养廉的费用,此建议得到了雍正帝的赞赏。“养廉银”便由此推广。由于“养廉银”来自地方火耗或税赋,因此视各地富庶与否,“养廉银”数额均有不同,而一般来说,“养廉银”通常为薪水的10倍到100倍。清政府希望以此打击贪腐问题。

    一系列反腐手段对山西的贪腐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由于清代的法律、制度、政策存在系统性漏洞,使之在运行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雍正的高薪养廉没有也不可能彻底解决山西乃至全国的贪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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