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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惠农资金沦为“唐僧肉”?

廉颖婷 张涛 《 人民文摘 》(

    退耕还林工程、公益林补助工程等本是政府的“民心工程”,却被个别村干部当成了敛财的好机会。

    记者近日在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调查采访时发现,类似的案例并非少数:溪头乡上溪村村干部程某将3万余元公益林补助侵吞;秋口镇渔潭村村干部程某贪污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4.5万余元;思口镇长滩村村委会原主任鲍某某、报账员俞某等人套取国家粮食补贴5万余元后私分。

    私吞4年退耕还林补助

    江西省审计厅曾于2005年对本省2001年至2004年退耕还林工程18.5亿元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审计纠正违规资金3.2亿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18起,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5人被判刑。

    审计发现,少数地方和部门的退耕还林资金使用存在一些问题,如粮食发放不实,差价收入被侵占、挪用;荒山代造款收取未与退耕农户充分协商,收取标准过高,变相挤占退耕户利益等。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李宴秋此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到查办一起骗取退耕还林补助案的戏剧性一幕:“有的村为了骗取退耕还林补助,会把下去负责验收测量土地面积的工作人员灌醉,自己拿着GPS绕圈测量。本来20亩的地他们能绕出40亩。测量好后,再把结果交给相关工作人员。”

    在骗取政策性补贴的犯罪中,享有涉农资金分配权的涉农资金管理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涉案的占有一定比例。

    2011年,婺源县检察院查处了溪头乡砚山村村委会原村干部吴某贪污案。

    在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检察院采访时,反贪局副局长潘平凡介绍了具体案情。

    他称,吴某将全村的退耕还林项目划归到他个人名下,虚构退耕还林农户名单。在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后,吴某侵吞大部分资金,对被借用名称、田亩面积的农户则只支付少量的资金。

    “其实林业部门制定了相关制度,但在具体落实上却缺乏力度,没有真正起到监督制约作用,从而导致监管失效。”潘平凡说。

    方某是婺源县金鸡亭茶场株树岗村小组(当时叫“向阳村株树岗村小组”)组长,负责株树岗村的管理工作。2006年以来,在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和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方某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32万余元,非法占有退耕还林补助资金6万余元。

    潘平凡称,38万元公款就是这样一笔一笔被方某非法占有的:

    2006年3月7日,方某私自开具收据,从工业园管委会的财务部门领取征地款3.45万元,据为己有。

    2008年1月11日,方某到向阳村村委会签字领取了工业区征地款2.5万元,据为己有。

    2008年1月30日,方某伪造株树岗村会计毕江生的签名,私自开具收据,到向阳村村委会领取工业园区征垃圾山的征地款21万余元。同日,向阳村村委会将21万余元征地款打入株树岗村的移民账号,方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2008年7月7日,方某伪造株树岗村出纳朱文梅的签名,私自开具收据,到向阳村村委会领取工业园征地的土地款4.7万余元,据为己有。

    婺源财政部门每年下拨的退耕还林补助款为17917元。为了便于补助资金的管理,2006年至2009年的退耕还林补助都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打到组长方某的个人一卡通账户上,4年共计71668元。除去2008年、2009年支付请人拔山、补苗所用的8800元外,其余62868元被方某个人侵吞。

    公益林补助纳入私囊

    2001年起,国家出台生态公益林专项补助资金政策,分为三部分:林权单位管护费(1.5元/亩)、村护林费(0.5元/亩)、护林员工资(1.5元/亩)。2003年,婺源县林业部门开始具体的发放工作。

    潘平凡介绍了生态公益林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流程:婺源县林业局将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下拨到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又将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下拨到各个村委会,委托村委会将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发放到村民手中。

    到2004年年底,婺源县溪头乡上溪村村委会副主任兼会计程某一共领取了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67224.3元,这笔钱一直由程某保管。

    2003年,婺源县溪头乡政府为筹集修建港溪公路的费用,于2003年5月向所辖的上溪村村委会收取了公益林补助资金36551.7元。

    2005年,上级部门要对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溪头乡政府要求上溪村村委会整理村账目,不能将36551.7元用于修建港溪公路的情况在村委会账目中体现。

    时任上溪村村委会委员兼报账员的程某趁此机会,通过虚开收款收据和伪造发放表,虚列6.6万余元的支出,实际只支付临时护林员工资660元。

    潘平凡称,除去上交给溪头乡政府36551.7元用于港溪公路建设,程某将剩余的3万余元隐瞒后,予以侵吞用于赌博和个人生活开支。

    针对骗补行为处罚过轻

    据了解,近几年强农惠农资金成为涉农案件重点犯罪对象。

    婺源县检察院反渎局副局长王昕介绍,婺源县检察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主要涉及的领域为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公益林补助资金、国家粮食补助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农村阳光工程建设资金、民政补助救灾救济资金以及征地拆迁补偿款等。这些都是国家扶持农村建设的强农惠农资金项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反侦查意识的增强,村干部早已摆脱了以往单一的犯罪手段,往往经过精心预谋策划,将非法活动混杂在合法执行公务之中,贪污、挪用国家或集体的财物。

    “从作案手段来看,主要是虚报冒领。比如在发放征地补偿款、粮食补贴款、退耕还林补助款等款项时,虚造征地(占地)面积、户头,伪造发放表。”潘平凡说。

    他进一步解释,贪污犯罪案件多采取的是伪造征地补偿款发放表、增加被征地面积、虚报冒领征地补偿款,虚造户头、套取国家粮食补贴,或直接截留公款据为己有,或将国家专项资金截留归个人所用等手段;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则多采取挪用公款归个人、供他人从事营利活动等方式。

    王昕告诉记者,村级财务开支具有重要决策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其他村委成员、会计、出纳等人,是涉农案件的高发人群。

    2011年,婺源县检察院查处思口镇长滩村村委会鲍某等人贪污粮食直补资金一案和紫阳镇马家村村委会马某等人贪污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一案,涉案人员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民兵营长、报账员、村委委员等。

    “这两个村村委会的两委班子几乎全部落马,影响极为恶劣。”王昕说。

    他分析认为,一些基层组织的部分工作规章制度和程序存在较大漏洞,导致白条子入账、假票据入账、随意审批等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便利条件。特别是对征地款的监督,只是停留在表面,没有落到实处,缺乏有效的核查机制,使有关政策法规执行走样。

    婺源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查办案件时,还遇到了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部分村委会财务账目管理混乱,账目中无法区分集体财产和代管的公共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要分清村干部所侵吞挪用的哪些是政府划拨和社会捐助的款物、哪些是属于村集体的收益比较困难,导致检察机关在查处具体案件时,难以立案侦查。

    另外,“骗补”渎职犯罪所判实刑不多,大多数判为有罪且免予刑事处罚。

    从婺源县近6年来查办涉林渎职犯罪的情况可知,实刑判决的只有2人,且都是缓刑,其他15人均为免予刑事处罚。这种处罚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部分惠农资金沦为“唐僧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