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公文罪早已入刑,是从抢夺罪中分离出来的。如果该罪名成立,该起案件为我国首例抢夺公文罪案例。
2012年9月21日,温州商人朱国尧等人以查看“甘工商复决字【2012】第00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为由,众目睽睽之下,将该公文从甘肃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张玉光手中抢走。
记者了解到,甘肃省、兰州市工商局及下属分局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此事,该案同时进入司法程序,警方已经以涉嫌抢夺公文罪立案。
而该事件的导火索,源于矛盾双方的股权之争。
股权成导火索
甘肃省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瑞公司)成立于2005年,共有5名股东,其中,温州永嘉商人朱国尧是法人代表,温州瑞安商人叶成岳担任总经理。
2011年10月12日,为了扩资、融资,解决在建项目资金问题,朱国尧与叶成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朱国尧将其拥有的全部股权(25.5%的股权)转让给叶成岳。在股东大会上,5位股东一致通过,同意朱国尧及另外一名股东陈良同将手中所有的股份转让给叶成岳,变更法人代表为叶成岳,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2011年10月21日,朱国尧、陈良同、叶成岳等人将变更材料报送兰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办理股权、法人代表变更登记备案。然而,朱国尧很快反悔,他坚称自己被骗了。妻子陈玉东更以跳楼相威胁,要求兰州市工商局不予变更。双方纠纷由此产生并几次闹上法庭。
由于兰州市工商局于2011年10月27日、2012年8月10日,分别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变更登记材料补充通知书》,2012年8月30日,永瑞公司向甘肃省工商局提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上述两份通知书。被抢的公文就是甘肃省工商局针对此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甘肃省工商局要求兰州市工商局履行登记管辖机关法定职责,对永瑞公司的变更登记申请在7日内作出行政决定。这份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旦生效,兰州市工商局就存在变更永瑞公司股权和法人代表的可能,变更抑或不变更对矛盾双方都尤为重要。
几方各执一词
事发后,甘肃省工商局随即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对于抢夺公文一事,包括叶成岳在内的多位温商极其愤怒,他们认为朱国尧已经猖狂到极点。甘肃省工商局办公室副主任董明坤表示,被抢的公文至今未被归还,但当地公安已立案,省、市、分局三级部门成立的调查小组正在调查,甘肃省工商局要对此事追究到底,已经不是追回公文的事了,相关犯罪嫌疑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永瑞公司法人代表和股权变更问题上,省市工商局是否负有一定责任?
董明坤认为工商局责任不大,而且很无辜:“山东省高院和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向工商局发来了暂缓为该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的函,这个工作我们肯定得配合。作为服务机关,其他企业的变更法人代表都给办了,为什么这家就不给办了呢?”
尽管目前股权、法人身份均在争议中,但朱国尧认为自己事实上仍是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他不认可叶成岳以永瑞公司的名义向甘肃省工商局提请的行政复议,因而,在他看来,甘肃省工商局作出的“撤销此前兰州市工商局对永瑞公司的具体行政行为,要求在7日内对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申请依法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复议书应该送达他本人。
朱国尧说,在9月21日之前,他曾三四次向省工商局索要这份文件。
最后一次,也就是9月21日,朱国尧想要在决定书生效前拿到手,并拿决定书到兰州市中院立案,要求甘肃省工商局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当时我妻子甚至下跪,才使张玉光处长心软,答应把公文给她。但当我拿到手走到门口时,张玉光处长又反悔了,这才出来追,出现了视频中的一幕。”
朱国尧将拿到手的决定书交给司机,司机又开车交给正在兰州市中院门口等候的两名律师,前后时间不到30分钟。
两份蹊跷的“协执书”
对行政、司法部门不满的并非只有朱国尧一人。
2012年9月27日,兰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关于永瑞公司股权变更问题向市局打了一个报告,提到:由于有法院部门送来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工商部门应中止对永瑞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核准,否则将会因此产生一定的行政风险。
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在2012年9月26日上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张晓宁、法警赵桂琦送达兰州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要求在其受理的有关永瑞公司股权纠纷案件审理期间,“不得变更朱国尧的永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而同一天下午,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样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张晓宁送达给兰州市工商局,文中却出现了与上午不一致的内容,语气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通知书中说:“该案正在最高院审理过程中,建议你局不予变更甘肃永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国尧法定代表人身份为宜。”
不可思议的事儿,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公章,大小不一致。叶成岳认为两份“协执书”在公正、严谨、公平上都有所欠缺。为此,叶成岳特地跑到山东省高院,找到了审理“股东确认纠纷”一案的审判长尚秋君。该审判长当即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此事。
“当时,张晓宁就红了脸,后来山东省高院承认,助理审判员张晓宁做错了,但院方不肯作书面说明。”叶成岳说,随后,张晓宁本人还亲自赶赴甘肃,向工商局说明此事,想要收回这两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但因不肯出示书面说明未果。
“虽然以山东省高院名义制作并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张晓宁个人行为,但兰州市工商局并未撤销曾经做出的两份通知书,而且这两份通知书还发挥了重大作用,工商局据此暂缓为永瑞公司办理法人代表和股权变更,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说到此,叶成岳神情黯淡。“发生的这种种事情,让我觉得这里的投资环境很差,现在就等着抢夺公文罪能有什么进展。如果问题最终得到解决,我再也不会来甘肃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法定代表人变更生效时间并不是从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之日算起。一般情况下,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长职务即开始生效,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不设董事会,以执行董事的产生时间为准。”
此外,刘俊海认为,本案中法官给工商局两次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法院是基于案情作出的合法的协执书,工商部门就应协助执行;如果纯属法官的个人行为,则不能代表人民法院,视为无效和违法的协执书。如果法官私自伪造公文,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