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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总裁班”乱象

王文 《 人民文摘 》(

    2009年1月,沈阳博宇有色金属连锁贸易集团董事长于博听到有人敲门,以为又是亲朋好友过来拜年,没想到一开门见到一位身着制服的工作人员站在门外。

    “您是于先生吗?这是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通过司法专递送达的判决书,法院判决您一审败诉。”

    于博拿着这一纸判决,无奈地笑了笑。

    三万七买张白纸

    于博在和清华大学结缘前,已经身价千万。

    1996年,于博的公司开业了。在随后的经营过程中,他常常感到知识欠缺。为了充实自己,他一直利用业余时间学习。2001年,于博甚至把公司交给别人打理,自己背起书包到沈阳的一所大学学习。

    一次偶然的机会,于博在北京大学听了一次讲座,深深感受到了本地大学与国内顶尖大学之间的差距。他幻想着有一天能去深造一下,却又为自己的高中学历苦恼不已,不曾想,机会来了。

    于博从各网站上发现清华大学的“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项目”的“总裁班”很不错,因为他们承诺能够聘请林毅夫、郎咸平等12位著名的专家学者主讲授课,采取小班授课。虽然于博觉得3.7万元的学费有点贵,但有著名专家讲课能够学到真正的知识,他也觉得值了。

    然而,事情远没有想象的顺利。

    2008年1月17日,于博去上课。接待的老师说:“28期班还没有开班,先跟27期班听吧。”那天是一位院长助理授课,一进教室他就说:“今天没什么准备,因你们原定的上课老师没来,我客串一下。”于博感觉上课的质量还行。

    3月份,总裁班开始正式上课,清华大学举行了隆重的开学典礼,晚上又组织了丰盛的聚餐晚会。开学后,清华大学聘请了一个咨询公司的老总来上课,但他大讲他的公司业务,有招揽客户之嫌。

    5月15日,总裁班又上课了。当天的授课老师讲了半天的中国股市历史故事。中午,于博跟他说能否调整一下,讲点创业板方面的知识,这也是学员急需了解的,但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

    此时,教学时间已快过半,清华大学承诺的专家学者却一个也没有来,原本承诺的小班授课“增肥”到170多人。课堂的音响设备不好,所聘请的老师教学水平低,学员们怨声载道,有的学员甚至要求退费退学。

    于博觉得自己来前是张白纸,花了3.7万元后还是一张白纸,于是,2008年10月10日,他以个人名义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华大学“按照招生广告承诺安排教学内容,在媒体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12月1日下午,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于博起诉清华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上总裁班的总裁多如牛毛,但真的拿起法律武器向总裁班说“不”的人,于博可谓拔了头筹。

    被“贱卖”的核心业务

    当初于博和清华大学交涉时,清华给了一个很“雷”的答案:这个班早已“外包”给了清华教师张某个人,这是他个人的项目,他自己“攒人”招生开班,为了节省开支,他自然不会请价高的名师了。

    原来,清华大学就这样被贱卖了!其实,这样的“贱卖”早已不是什么新闻。

    原北大医学部在职教育培训中心的“特聘教授”张家麟,也遇到过这样的事。他说:“是北大培训中心主动联系到我的,让我搞个项目,利用我自身的资源好招生。”

    张家麟只招到了27名学员,每名学生的学费是3.28万元,北大培训中心实收学员学费的72%,张家麟获得剩余28%。这样,北大培训中心拿走了63万余元,张家麟分得24万余元。“我设想的这个班很高端,不愿降低师资水准,所以自己亏损了一些钱。如果我像其他高级研修班中间供应商一样,为了赚钱,师资、课件等都得不到保证,就有可能出现于博起诉清华大学这样的事件。”

    已在高校继续教育领域从业5年的张家麟自称很了解这块市场。“就那么几天课,你收人家几万元,来授课的老师也不是傻子,要价自然也高。优质的老师有限,他们的身价在业内基本上是公开的,一流院校的博导每天的报酬1.5万元到3万元,上过电视的更贵一些,于丹6万,张维迎8万,郎咸平10万,易中天12万。”

    据我所知,“有的学员一天课也没上,也拿到了结业证书。在整个过程中,培训中心只干了两件事:盖章和收钱。”

    混乱后的法律缺失

    在“于博起诉清华大学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中担任清华大学代理人的陈建民教授说:“实事求是地讲,现在大学应该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继续教育的义务,对继续教育应该怎样管理,是整个教育界要思考的问题。”

    北京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邓云林说,与越办越多的培训班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继续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缺失问题。尽管我国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劳动法中都有关于公民参与职业培训的规定,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但这些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目前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针对继续教育的法律,特别是对于高校举办的继续教育项目,在法人结构、组织形式、运行原则等方面都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

    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出台相应的、有配套实施细则的法规,是根治这种现象的最有效办法,尽管这不是一天两天能够办到的。

    摘自《齐鲁周刊》2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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