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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 2008年6月11日 星期

房屋抗震指数应依法明确(周三观察·聚焦抗震救灾)

郭敬波 毛冠达 《 人民日报 》( 2008年6月11日   13 版)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在介绍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规划工作的有关情况时透露,在今后的抗震设计规范当中,要把国务院关于提高建筑抗震能力的要求体现出来。

  房屋能抗几级震?汶川地震让这一过去常常被购房者忽视的问题,一时成为公众关注的话题。过去,老百姓购房关心的都是价格、地段等问题,很少有人关心房屋抗震指数是几级、开发商有没有按要求设计抗震能力等问题。 

  目前,对于建筑工程震灾预防的行政管理,主要是行政审批制,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然后由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专家组成的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进行评审。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对建设工程提出抗震设防要求和审批。

  对于按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怎么办?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对未按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单位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了之后怎么办?房屋是否要按规定重新加固?法律并没有明确。

  为了提高公众对房屋抗震能力的认识,有必要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竣工验收应有地震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参加,同时规定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书上必须注明房屋的抗震指数。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促使开发商按要求做好房屋的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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