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鄂9005民初919号 HOANG THI LIEN:本院受理原告董文兵诉被告HOANG THI LIEN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董文兵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和答辩期限截止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广华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孟李平:本院受理原告孟李景、孟李明诉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李静修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路5号71栋3号房屋;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抚恤金;3.判决孟李菱向二原告给付房屋占有使用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第34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董春:本院对原告崔华、李星斌与你、被告董清光、王欢、王颖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京0102民初17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继承人董跃先名下位于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7号楼1302号房屋、西城区三里河三区4号楼3门15号房屋由原告崔华继承;二、被继承人董跃先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200010001008130165的账户余额由原告崔华继承;三、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崔华给付被告董清光172032.17元,给付被告董春101406.17元,给付被告王颖、被告王欢每人703.08元;四、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董清光给付被告董春4512.50元,给付被告王颖、被告王欢每人2256.25元;五、驳回被告王颖、被告王欢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78元(原告崔华已交纳86052元,被告王颖已交纳27226元),由原告崔华负担87643元(其中86052元已交纳,余款159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董清光负担975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董春负担975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王颖、王欢共负担23685元(已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京0119民初5443号 浩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对郑法中与浩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高俊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京0119民初5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高俊清、浩胜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郑法中工程款817227.06元及利息(以817227.0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郑法中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皖0202民初192号 PHAM THAO VY:本院受理原告梅健诉被告PHAM THAO VY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梅健起诉: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8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星映環球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鲟音文化传媒(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星映友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星映環球集團有限公司、张威、战马(北京)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京0108民初50211号],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鲟音文化传媒(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由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本院将移送卷宗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星映環球集團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鲟音文化传媒(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星映友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星映環球集團有限公司、张威、战马(北京)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京0108民初50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北京星映友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鲟音文化传媒(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款5008000元及违约金(以306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二、星映環球集團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鲟音文化传媒(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4750元[原告鲟音文化传媒(上海)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北京星映友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5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星映環球集團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7722.8元[原告鲟音文化传媒(上海)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由北京星映友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星映環球集團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梁立国:本院受理王子莲诉你、杨莉、丹东市五道沟林场、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人民政府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辽0604民初20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仲裁委员会公告 罗阳:本会受理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与罗阳、北京抱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卜基田、张俊、翁业秋、安徽地康宝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合仲字第0879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答辩状、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第16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第35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1庭开庭审理[本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549号“安徽(合肥)创新法务区19-21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京0114民初7813号 魏量海:原告北京金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量海、第三人中房集团昌平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款人民币1453530元(房款1300000港元,以1994年7月2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00元人民币=111.81港元计算,折合人民币145353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从1994年7月22日到实际清偿之日为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房款人民币1453530元为基数,自1994年7月22日到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截至起诉之日2024年3月29日暂为人民币4504554.88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即被告未付房款对应部分的房屋增值利益人民币100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该案后,通过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协助向你方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未送达成功。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辽0303民初63号 李艳丽:本院受理原告辽宁达尔泰来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国营鞍山化纤毛纺织总厂、周建华、李艳丽、洪伟俭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辽0303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公告 郭鲁成:本院受理原告张永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404民初30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鄂09协外认3号 朴讃熙(박찬희):本院受理杨柳英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一案[案号:(2024)鄂09协外认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及确认书副本。朴讃熙(박찬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意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 DENNIS LIM BUAN HONG(中文名:林万鸿):原告杨晓婷与被告DENNIS LIM BUAN HONG(中文名:林万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6民初27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原告杨晓婷与被告DENNIS LIM BUAN HONG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晓婷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721民初3135号 陈氏虹银(TRAN THI HONG NGAN):本院受理原告周结亮与被告陈氏虹银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告 阮氏玉真(NGUYEN THI NGOC CHAN):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721民初302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金明、杨振华:本院受理原告赵棣诉被告赵加昱、赵加薇、杨金明、杨振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京0105民初714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1层7法庭(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村甲3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晓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德基诉被告杨晓军、童慕霞、李艳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6民初155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向本院请求:1.判决被告杨晓军将自己名下房产卖给被告李艳敏系无效买卖,撤销其房产转移;2.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杨晓军全部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公告 RAYMOND JAMES BARTIE:本院受理原告王美华诉被告RAYMOND JAMES BARTIE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0106民初1202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向本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Announcement of Wuchang District People’s Court of Wuhan
City, Hubei Provin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o: RAYMOND JAMES BARTIE,
A divorce lawsuit has been filed against you in this court
by the plaintiff WANG Meihua. With your whereabouts unknown, this
is an announcement to you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ncluding a
copy of the Civil Petition, Notice of Respondence to Action, Notice
to Produce Evidences, Summons, Notice to Sole-judge Trial in General
Procedure, Notice of Litigati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the
case numbered as (2024) E 0106 MC No. 12020. The plaintiff has
claimed for (1) a divorce with the defendant; (2) at the cost of the
plaintiff. The announcement shall be deemed as being served 60 days
after it is made public. Both answer brief and evidence must be
submitted within 30 days after the announcement period expires.
And it is decided to hold an open trial in the 5th judicial tribunal
of this court at 9:00am of the 3rd day after the evidence-producing
period expires (postponed in case of public holidays). A judgment
shall be made in absence of the defendant if the latter does not
show up in the court as exp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