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公告 NGUYEN THI THANH[身份证号码:173049381(身份证件号:C2872192)]:本院受理原告徐万勇与被告NGUYEN THI THANH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8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2022)川0781民初2575号民事裁定书。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万勇与被告NGUYEN THI THANH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徐万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更正公告 2024年9月26日刊登的陈春玖诉郭沛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更正为“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特此更正。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苏0924民初1518号 李红生:本院受理尤书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924民初1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尤书静与被告李红生离婚;二、原、被告所生之子李一一随原告尤书静生活,被告李红生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李一一年满18周岁止,每月支付李一一生活费800元,李一一今后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此款限被告李红生于每年的6月底前、12月底前各给付一次。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京0113民初3857号 WANGKIRI PIRAYA:本院受理郑萌与你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38法庭开庭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遵:本院受理的张延与张遵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登记在被继承人张佳昆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0号院(东区)6号楼5层2门2052房屋由原告张延继承,由张延给付被告张遵折价款;二、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遵协助原告张延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0号院(东区)6号楼5层2门2052房屋变更登记到原告张延名下;三、被继承人张佳昆名下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安门支行的存款和存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东支行的存款由原告继承;四、被继承人张佳昆遗属抚恤金935860.30元(目前存于北京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恩翠休养所账户,尚未发放),扣除张佳昆和顾惠悟的丧葬费用31580.00元,剩余904280.30元,归原告90%,即813852.27元,归被告张遵10%,即90428.03元;五、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和被告依法分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第三十二法庭开庭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志康:本院受理原告代斌与被告张志康、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张志康归还代斌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张志康承担代斌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5万元;3.判令于莉对张志康在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张志康和于莉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北区第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傅中科:本院受理原告傅中宪与被告傅中科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10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继承人潘慧珠名下北京市西城区南营房30宅302号房屋由原告傅中宪继承;二、被继承人潘慧珠名下北京市西城区南营房一区1号楼907号房屋由原告傅中宪继承。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原告傅中宪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原告傅中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梁磊:本院受理原告顾立威与被告梁磊、北京德源展览路房屋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顾雅博、顾立源、顾立仁、北京京诚集团东和房屋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1988年7月26日顾秀銮和艾桂芝签订的由北京德源展览路房屋管理有限公司(原西城房地中心展览路管理所)盖章审批并注明“同意”的《换房协议书》有效;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区(西城区半步桥街50号)第三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京0107民初17218号 林琳、吴春生:本院受理的张炳昆、罗明花与吴春生、林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京0107民初17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桂0105民初2962号 张咏磐[中国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P060948(3)]:本院受理原告林海娟与你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能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K14第4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荣范、考艳荣:本院受理原告王琳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辽0202民初8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08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公告 樊忠兰:本院受理广西桂林中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302民初5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忠兰向原告广西桂林中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的物业费3093元;二、驳回原告广西桂林中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670元,合计67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樊忠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Goldin Real Estate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高银金融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国威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深圳市银基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Goldin Real Estate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高银金融地产控股有限公司)、被告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被告松日资讯有限公司(Matsunichi Communications Limited)、被告潘苏通(Pan,Sutong)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高银地产(天津)有限公司管辖异议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鄂民终77号 香港阿克希姆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4)鄂民终77号上诉人邓焰与被上诉人湖北铭普光通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香港阿克希姆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民终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公告 ATH CHANNAK:本院受理原告郑腾飞与被告ATH CHANNAK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皖1024民初8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25年2月17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浙0411民初4689号 博纳德国际有限公司:原告世源科技(嘉兴)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你公司支付折扣款54991.31美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5年3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4)鄂07民初10号 美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USEP-TECH CORPORATION):本院受理原告鄂州市昌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鄂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德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鄂州市环境工程研究院有限公司、美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USEP-TECH CORPORATION)公司解散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5年2月19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调查通知书送达公告
LIXIANG(李想)(护照号码:PE0401207):
因你涉嫌拒绝、阻碍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依法对你进行行政调查。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262024217号)。限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配合调查,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91-88011131、88016031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福州软件园B区10号楼A栋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4年11月6日
立案告知书送达公告
LIXIANG(李想)(护照号码:PE0401207):
因你涉嫌拒绝、阻碍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依法对你立案。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62024016号)。限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配合调查,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591-88011131、88016031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福州软件园B区10号楼A栋
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7:00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