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读者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4年08月3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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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儿童保湿类护肤品须知(海关答疑)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4年08月31日   第 05 版)

宁波海关:

  最近,我们公司打算进口一批适用于儿童的保湿类护肤品。这是我们第一次接触护肤化妆产品的相关业务,故想咨询:海关对进口相关产品有哪些要求?

  某贸易公司负责人  朱女士

 

朱女士:

  根据相关规定,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您在来信中提到的“适用于儿童的保湿类护肤品”,属于儿童化妆品范畴。

  中国对儿童化妆品实行严格监管,须满足《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

  ■ 进口监管流程

  海关对包括儿童化妆品在内的进口化妆品监管流程如下:

  (一)进口申报

  除了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申报外,贵公司首次进口化妆品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获得相关备案凭证;

  (3)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4)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现场查验

  海关根据布控指令要求,对进口化妆品进行现场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三)取样送检

  海关总署每年制定国家进口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方案,现场海关根据布控指令进行抽样送检。

  (四)合格评定

  海关结合审单、现场检查、实验室检验结果等开展合格评定并进行结果登记。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可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 其他相关要求

  包括儿童保湿类护肤品在内的儿童化妆品,在进口时还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一)标签标识要求

  包括儿童保湿类护肤品在内的儿童化妆品,自2023年5月1日后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小金盾”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这个标志。进口儿童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一致。此外,产品标签标识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二)注册/备案要求

  包括儿童保湿类护肤品在内的儿童化妆品在进口前,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或备案,注册/备案的文号一般印刷在产品中文标签上,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核查产品信息的真伪。

  (三)标示成分要求

  参考《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包括儿童保湿类护肤品在内的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应当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需原则、配方极简原则,应当从原料的安全、稳定、功能、配伍等方面,结合儿童生理特点,评估所用原料的科学性和必要性,特别是香料香精、着色剂、防腐剂及表面活性剂等原料。

  (宁波海关食安处三级主任科员刘晓晓、宁波海关所属鄞州海关查检一科副科长黄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