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科教观潮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4年08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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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4年08月22日   第 08 版)

  图一

  图二

  图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吕光:本院受理原告徐秀芳与被告吕霞、陈旺、吕光、吕小平、吕雪平、王鳦南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亚运村法庭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举证期限截止,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NING SHEN)申宁:本院受理原告JANE SHEN(申静)与被告NING SHEN(申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JANE SHEN(申静)起诉要求:判决原告、被告继承被继承人吴亚男北京市西城区宫门口西岔31号中27%份额。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1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第1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露颖:本院受理原告魏广利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魏广利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冀0229民初12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六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告 贾裴军:本院受理(2023)京0113民初19620号原告(反诉被告)周诗豪诉被告(反诉原告)张涟浩、被告贾裴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周诗豪就(2023)京0113民初19620号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案号:(2024)京04协外认6号 钱璐:本院受理申请人光泽明与被申请人钱璐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2024)京04协外认6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公告 聂黄阿兰:本院受理原告饶武华与被告聂黄阿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鄂128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THAIHOT INVESTMENT(BERMUDA)COMPANY LIMITED:本院受理上诉人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敏、黄其森、永兴达企业(香港)有限公司、THAIHOT INVESTMENT(BERMUDA) COMPANY LIMITED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区第17法庭开庭。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汤群、梁平:本院受理原告汤小冬诉你们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要求判令:1.请求按照遗嘱继承登记在梁立波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甲7号10门5号房屋,继承后原告汤小冬占该房屋二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被告汤群、梁平各占该房屋四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2.判令依据梁立波的遗嘱,汤小冬享有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甲7号10门5号房屋的居住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区三层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袁光玲、曲辉:本院受理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尚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丹东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丹东随缘置业有限公司、于范文、刁佩禹、鞠芬敏、袁光美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辽06民初64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丹东市振兴区尚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万元;二、被告丹东市振兴区尚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3月25日已欠付的利息人民币2948749.99元;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尚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3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付);四、被告丹东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丹东随缘置业有限公司、于范文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向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即被告丹东市振兴区尚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丹东市振兴区尚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丹东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丹东随缘置业有限公司、于范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544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18510元,合计人民币255054元,由被告丹东市振兴区尚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丹东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丹东随缘置业有限公司、于范文连带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袁光玲、曲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其他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京73行初17330号原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参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答辩状、被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 李金(Kim Lee Li):本院受理的(2022)京0491民初15298号李阳与李金(Kim Lee Li)、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 李金(Kim Lee Li):本院受理的(2021)京0491民初51064号广东李阳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李金(Kim Lee Li)、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CHINA HARZONE INDUSTRY CORP.LTD.SUCURSAL BOLIVIA)、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鄂01民初555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4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3日15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CHINA HARZONE INDUSTRY CORP.LTD.SUCURSAL BOLIVIA)、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鄂01民初78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4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3日9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CHINA HARZONE INDUSTRY CORP.LTD.SUCURSAL BOLIVIA)、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39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4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6人)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玻利维亚公路管理局(ADMINISTRADORA BOLIVIANA DE CARRETERAS)、第三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玻利维亚分公司(CHINA HARZONE INDUSTRY CORP.LTD.SUCURSAL BOLIVIA)、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第三人玻利维亚比萨银行(BANCO BISA S.A.)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4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4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3日10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6人)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依瓦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京73行初8329号原告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依瓦克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答辩状、被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郑涛(身份证号:110102197211281910)、李芳(身份证号:110104197412201625):本院受理原告郑桂泽、郑云海起诉你们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其请求判令你们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金497001.24元及利息(以497001.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涉外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区)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Chaleun Sekong Energy Co.Ltd(CS能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Chaleun Sekong Energy Co.Ltd(CS能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鄂01民初40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二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公告 袁光玲:本院受理原告丹东锦江房屋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丹东随缘贸易有限公司、丹东随缘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被告丹东随缘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CAREERVANTAGEUK LTD(英国职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夕颜与被告北京职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CAREERVANTAGEUK LTD(英国职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5日下午14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百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京73行初783号原告资本分配咨询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百合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参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答辩状、被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2日下午15时40分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WONG KWONG YAN(黄光仁)、TANG WINNIE PIK WAH、TONG WILLIA YU-WAH、YICK MING WAH WELLA:本院对原告许树蕃、黄志民、JULE XIANYI HUANG(黄宪怡)、DAVID WEIMIN HUANG(黄卫民)、HELEN JIANYI HUANG(黄健怡)、LIMIN HUANG(黄立民)与被告WONG KWONG YAN(黄光仁)、TANG WINNIE PIK WAH、TONG WILLIA YU-WAH、YICK MING WAH WELLA所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京0102民初259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树蕃、黄志民、JULE XIANYI HUANG(黄宪怡)、DAVID WEIMIN HUANG(黄卫民)、HELEN JIANYI HUANG(黄健怡)、LIMIN HUANG(黄立民)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刊登的(2023)京行终6729号的公告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更正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李鲜花(图一):本院受理申请人南起与你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吉01协外认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李龙:本院受理申请人王美尧与你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吉01协外认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金泰福:本院对申请人韩宁与你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纠纷一案已立案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吉01协外认16号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春国际商事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世天集团发展私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京73行初10050号原告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世天集团发展私人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答辩状、被告证据以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鲁0613民初1964号 荆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原告诉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0元、利息8210.65元、罚息5072.88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13日);2.被告承担自2023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仍按《贷款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3.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烟台市莱山区迎春大街198号7号楼1111号房产经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CHRISTOPHER HA:本院受理原告刘清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052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原告刘清蓉与被告CHRISTOPHER HA离婚;原告刘清蓉与被告CHRISTOPHER HA之女哈萱萱由原告刘清蓉直接抚养,被告CHRISTOPHER HA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哈萱萱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驳回原告刘清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刘清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告 余剑涵:本院受理的(2023)川0107民初18816号原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溢达显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余剑涵、周宇翔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余剑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杭州湾新区溢达显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违约金30万元;二、驳回宁波杭州湾新区溢达显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晓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彭伍军、肖建春、杨坤肃诉被告杨晓燕、李晓春、樊思哲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当事人举证责任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在诉状中请求:1.判令被告杨晓燕、李晓春向原告支付企业财产份额转让款740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783475.11元(以7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6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计算至2023年3月22日为783475.11元);2.判令被告杨晓燕、李晓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673320元(7400000×3‰×1002天×30%);3.判令被告杨晓燕、李晓春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4.判令被告樊思哲在继承樊祥瑞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送达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2000元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6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金泰戊(图二):本院受理申请人陈雨与你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协外认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李东植(图三):本院受理申请人金奉花与你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协外认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告 曹健:本院受理原告胡迪瀚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2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3)皖1226民初8400号 张宏纬:原告闫雪与被告张宏纬离婚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书要点: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31日14时30分在耿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鄂0102民初20574号 汪亮:本院受理原告欧阳汝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马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鄂0105民初14621号 邱睿泽: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定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鄂0105民初14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公告 文英俊:原告李英梅与被告文英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吉0211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公告 刘培金、刘增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诉被告刘培金、刘增新(2024)吉2426民初115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宣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与刘培金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贷款立即到期,判令刘培金、刘增新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9508.06元、利息1327.32元,罚息112.81元,共计80948.19元(利息计算至2024年6月20日),并承担自2024年6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2.判令刘培金、刘增新承担律师费1500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行对刘培金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获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刘培金、刘增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11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审判三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鲁0103民初17014号 郑秀静:本院受理原告刘建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鲁0103民初17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建鑫与被告郑秀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建鑫负担。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刘建鑫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郑秀静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建鑫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郑秀静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公告 韩虎钟:本院受理崔锋国诉韩虎钟(2024)吉2426民初61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鉴定意见(借条与收条系韩虎钟本人签字)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提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视为无异议,并定于2024年9月27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二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京0114民初15318号 阮氏金娥(NGUYEN THI KIM NGA):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阮氏金娥(NGUYEN THI KIM NGA)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军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请求法院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5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珈伟太阳能(中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省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珈伟太阳能(武汉)有限公司、第三人江中平、武力、珈伟太阳能(中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月17日上午9时在东湖科学城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公告 NGUYEN THI NGOC HAN:本院受理原告肖鹏诉被告NGUYEN THI NGOC HAN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24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肖鹏与被告NGUYEN THI NGOC HAN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金融法院公告 埃塞俄比亚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 of Ethiopia)、埃塞俄比亚公路管理局(Ethiopian Roads Administration):原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埃塞俄比亚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 of Ethiopia)、第三人埃塞俄比亚公路管理局(Ethiopian Roads Administration)、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京74民初12号],本院已立案,现依法向你两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参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5日9时30分在本院四层第五小法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债权转让通知 华信超越控股有限公司、马超(MA CHAO):我公司决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对你们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请你们自接到本通知后向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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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