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律师:
我是一家墨西哥贸易公司的法务负责人。近期,我公司有开拓中国市场的计划,打算在中国开设一家全资子公司,并注册相应新商标,故想咨询:作为外国企业,我公司在华注册商标时应该注意什么?
墨西哥读者 冈萨雷斯
冈萨雷斯先生:
您好!基于对商标的保护,中国在商标法领域已经建立了一个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贵公司作为来自墨西哥的外国企业,在华注册新商标时,按照相应流程即可顺利办理。
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按照相关国际条约规定,贵公司在华注册商标按国民待遇办理
世界各国联系紧密,商贸往来频繁。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障碍和阻力,各国共商共议,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便利国际贸易的条约。其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是涉及国际商标保护领域的重要国际条约。
《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规定了公约成员国之间的国民待遇原则: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该国国民的待遇。
中国和墨西哥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贵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时,享受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与中国国内公司是一致的,即贵公司在中国注册商标将按国民待遇原则进行办理。
■ 贵公司应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基于您的来信,贵公司打算拓展中国市场,现阶段在中国并没有经常性的营业所。参考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想要在中国注册一个全新的商标,须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还需注意的是,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贵公司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贵公司作为外国企业,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同时,贵公司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还应当指定中国境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续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
■ 贵公司应当确定使用注册商标适用的商品和服务类型
为建立统一的分类标准,形成共同的分类体系,各国于1957年在法国尼斯缔结协定,建立《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中国于1988年开始采用尼斯分类商品部分,1993年开始采用尼斯分类服务部分,并于1994年加入该协定。中国商标主管部门以尼斯分类为基础,结合中国常用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实际情况,编制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是商标审查时判断商品和服务的参考。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在所注册的商标和服务上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与商标图样相同,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具有决定性作用,贵公司应当正确理解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目的、作用、方法等内容。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贵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依据尼斯分类,并依照提交申请时施行的《区分表》进行申报,既可以申报《区分表》中列明的标准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也可以申报未列入《区分表》中的可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对于未列入《区分表》的商品或者服务,贵公司应比照标准名称,根据类别标题、注释等进行申报,根据上述标准无法分类的,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原则申报。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国际委员会主任 郭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