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公告 NUENGLUETHAY XAYAVONG(能冷台 赛押翁):本院受理原告张钰浩与被告NUENGLUETHAY XAYAVONG(能冷台 赛押翁)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准予离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川1725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公告CISSE GAOUSSOU:本院受理原告马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马力诉讼请求:一、原、被告离婚;二、中山、鞍山的房产离婚后归原告所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8月23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川1502民初2670号 香港东方拓宇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宜宾东方拓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东方拓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香港东方拓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宜宾东方拓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共计3886687.35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6532元,公告费7200元,由被告香港东方拓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张倩:本院受理申请人周兴与被申请人张倩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2024)京04协外认13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京04协外认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未申请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久保昌夫:本院受理原告赵红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辽042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赵红与被告久保昌夫离婚。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志:本院对原告王雅茜与被告杨志、瀚峰资本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京0102民初20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志、瀚峰资本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原告王雅茜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二区3号楼18层1单元2105房屋腾退,交还原告王雅茜;二、被告杨志、瀚峰资本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二区3号楼18层1单元2105房屋户门门锁及户门外的监控设备予以拆除;三、被告杨志、瀚峰资本投资(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雅茜房屋使用费2900010元(2016年3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四、驳回原告王雅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林薇、ZHANG YIRAN(张祎然):本院受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璧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坤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柏宏锐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方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璧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坤维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柏宏锐尔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ZHANG YIRAN(张祎然)、北京蓝海拾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署的针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5号楼608号的房屋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撤销林薇与ZHANG YIRAN(张祎然)签署的针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5号楼608号的赠与协议;3.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将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0号院5号楼608号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林薇名下;4.请求判令由三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万元;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0日内为答辩期。你方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公告 LUONG THI BE DUYEN:本院受理的(2023)川1725民初832号原告唐建光与被告LUONG THI BE DUYEN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唐建光要求与被告LUONG THI BE DUYEN离婚,予以准许。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唐建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案号(2024)京0108民初9205号 台枫:本院受理原告冯德平、冯德仲、冯德健、冯杉、冯琳、冯冠乔与被告冯德新、台枫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南路12号院5号楼1门302号房屋归六原告所有,其中冯德平占9.22%的份额、冯杉占26.7%的份额、冯德仲占9.22%的份额、冯琳占24%的份额、冯德健占9.21%的份额、冯冠乔占21.65%的份额;2.原告冯德平、冯德仲、冯德健分别向被告冯德新和被告台枫支付房屋份额对应的折价款;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为答辩期。你应当自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第2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公告 肖丽:本院受理原告关芳诉被告辽宁国能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华贸工经有限公司、肖丽、第三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辽0603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公告 霍灿辉:本院受理的(2023)桂0205民初5574号原告周云诉被告霍灿辉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205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周云与被告霍灿辉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770元(合计2070元,原告周云已预交),由原告周云负担150元,余款1920元由被告霍灿辉负担并直接向原告周云支付。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袁光玲、曲辉:本院受理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江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丹东随缘置业有限公司、周正、焉勇、刁佩禹、鞠芬敏、袁光美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辽06民初63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江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00万元;二、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江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3月25日止已欠付的利息3201499.99元;三、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江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38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付);四、被告丹东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丹东随缘置业有限公司、周正、焉勇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向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即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江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江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丹东随缘置业有限公司、周正、焉勇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80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4100元,合计266908元,由被告丹东市振兴区江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丹东市林茵置业有限公司、丹东随缘置业有限公司、周正、焉勇连带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袁光玲、曲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袁光玲:本院受理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随缘贸易有限公司、丹东国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曲晓宇、王寿斌、吕钧红、沈阳红澳食品有限公司、丹东随缘置业有限公司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6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丹东随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99万元;二、被告丹东随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3月25日止已欠付的利息587678.33元;三、被告丹东随缘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79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计付);四、被告丹东国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袁光玲、曲晓宇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向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即被告丹东随缘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丹东随缘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债务在债务人即被告丹东随缘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即被告丹东随缘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丹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丹东随缘贸易有限公司、丹东国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袁光玲、曲晓宇丹东随缘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844元,公告费13960元,合计85804元,由被告丹东随缘贸易有限公司、丹东国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袁光玲、曲晓宇连带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袁光玲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 王海卿(WANG HAIQING):本院受理的(2022)京0491民初1263号殷娉婷与王海卿(WANG HAIQING)、上海洋码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戴科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京73行初11341号原告浙江岭德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戴科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证据、被告证据、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8日10时整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孙欢:本院受理孙然与孙欢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花乡人民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茶与美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京73行初13017号原告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茶与美食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证据、被告证据、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8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京0108民初36943号 刘影:本院已受理原告刘鸿鹄与被告刘开宇、翟桂茹、刘影、刘捷转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由原告继承被继承人刘鸿明遗产份额的十六分之一;2.请求法院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陕01民初1401号 孙少杰:本院受理原告华融(福建自贸试验区)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及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信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陕01民初140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锦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对一审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西安知识产权法庭201室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莫里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京73行初6682号原告浙江顺加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莫里本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证据、被告证据、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0月23日10时整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欧蓝爱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京73行初8698号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欧蓝爱娜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证据、被告证据、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森谷莱瑞狄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京73行初16170号原告美国麦迪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森谷莱瑞狄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美国麦迪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不服本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行政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葛颜芬(福原玉惠)、王万鑫(福原豪士):申请执行人王守俊(福原由莉)申请执行葛颜芬(福原玉惠)、王万鑫(福原豪士)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守俊(福原由莉)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经审查作出(2023)京0105执异1469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王守俊(福原由莉)的执行异议。王守俊(福原由莉)不服该裁定,提起复议。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京0105执异1469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副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如需对复议申请进行答辩,可于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京0106民初13429号 赵友蓉:本院受理赵友康诉赵友苏、ZHAO YOUHUA(曾用名:赵友华)、赵友蕙、赵友菊、赵友蓉、赵友苓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方庄法庭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林琳、吴春生:(2023)京0107民初17218号,本院受理的张炳昆、罗明花与吴春生、林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第二审判区第十法庭开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阿尔法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京73行初10937号原告珠海市沛荣制衣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阿尔法工业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珠海市沛荣制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珠海市沛荣制衣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请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30日内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用人民币100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15日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津榕(福建)明胶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你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上诉一案,你公司作为原审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京行终4006号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LEE JONG HWA(李锺和):本院受理河南升龙置业有限公司诉你(2023)豫0105民初27678号、(2023)豫0105民初27680号、(2023)豫0105民初27681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05民初27678号、(2023)豫0105民初27680号、(2023)豫0105民初276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告 SHIN CHUN HEE(申春熙):本院受理河南升龙置业有限公司诉你(2023)豫0105民初27682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05民初276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告 留尼汪岛旅游局:本院受理的(2023)京73行初3319号原告大阳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留尼汪岛旅游局商标权行政纠纷一案。现依法通知你方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当事人参加诉讼须知、原告证据、被告证据、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7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282民初3802号 NGUYEN THITHANH HUE(中文名:阮氏清慧):本院受理原告赵大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9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公告 阮氏秋幸(NGUYEN THI THU HANH):本院受理张修睿诉你(2023)浙1024民初1717号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修睿与被告阮氏秋幸(NGUYEN THI THU HANH)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修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黄俊:本院对申请人姜海兰与你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纠纷一案已立案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吉01协外认20号申请书副本、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长春国际商事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辉:本院对安月珍与刘勇、刘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京0115民初12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小培: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王小培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京0108民初50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小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支付固定律师费25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5日起按年利率4.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王小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支付风险代理律师费18080908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808090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89元(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已预交),由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自行负担2849元,由王小培负担1396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3590元(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已预交,以实际发生为准),由王小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余秋池:本院受理的原告秦为群与被告冯晓刚、刘激扬、余秋池、第三人北京汇富东方创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京0101民初18602号案件的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中止审理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朴永泽:本院受理申请人朴明淑与你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纠纷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吉01协外认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告 韦氏钗:本院受理(2024)云2532民初603号原告刘家奎诉被告韦氏钗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答辩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宋林坤(SONG LINKUN):本院已受理(2024)鄂01民初229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口支行与被告宋林坤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截至2024年11月18日,并定于2024年11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徐梦:本院受理原告徐二明、苏弥生、徐嬿与被告徐梦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京0102民初20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305号八区10号楼3层0321房屋由徐二明、苏弥生、徐嬿均等继承,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徐二明、苏弥生、徐嬿分别给付徐梦房屋折价款762392元;三、驳回徐二明、苏弥生、徐嬿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437.04元,由徐二明、苏弥生、徐嬿各负担7248元(已交纳),由徐梦负担21693.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评估费12896元,由徐二明、苏弥生、徐嬿各负担1934.40元(已交纳),由徐梦负担709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向徐嬿给付)。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公告 刘亚樵:本院受理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行与被告马斯特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熊友红、刘亚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鄂0114民初1208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杨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与被告杨玲人事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湖北第二师范学院收到民事判决书后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鄂0192民初7229号民事判决书、(2023)鄂0192民初72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王帆: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帆因与被上诉人王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号:(2023)京01民终94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区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公告 金宇(英文名:JIN YU):本院受理原告戴健与被告金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京0114民初44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公告 (2024)皖1721民初724号之一 THI THU HUONG KIM(金氏秋香):本院受理汪传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皖1721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原告汪传丁与被告THI THU HUONG KIM(金氏秋香)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汪传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辽0602民初116号 曲辉、袁光玲: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杰、李柯墙诉被告曲辉、袁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辽0602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