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读者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4年06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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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员工在华上社保遇到问题怎么办(律师信箱)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4年06月15日   第 05 版)

王律师:

  您好!我和朋友在成都设立了一家内资公司,由于公司经营需要,想招聘2名外籍员工。故咨询:我公司需要给外籍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吗?如果外籍员工几年后离境,其社保账户该怎么处理?

  成都读者  孟先生  

 

孟先生:

  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用人单位和本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关于外籍员工参保的原则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人社部于2011年9月6日发布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也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按照规定,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也应当依法参保,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此,我国明确规定了凡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国人,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注册的中资、外资及合资企业都必须为其购买社保,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些举措的落实,旨在保障外籍员工的基本权益,提高其在中国的生活和工作质量。

  因此,您的公司需要为来华工作的外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签订互免协议的情况

  不过,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一种例外情况。

  许多外国人可能在其本国已经缴纳过相应的社会保险,若双重缴费,可能会给外籍员工和中国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对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等10多个国家签订了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凡是具有协议(协定)国国籍、已在这些国家参保过的就业人员,如果在获得就业证件3个月内提供协议(协定)国出具的参保证明的,可以在中国申请免除协议(协定)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的缴费义务。具体互免险种、互免条件和手续可在人社部官网查询确认。

  ■ 外籍员工离境后社保账户怎么处理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外国人,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所以,即使外籍员工将来有回国打算,用人单位及个人也不必对此担心。企业及外籍员工认真履行参保义务,无论将来外籍员工是否在中国退休,其社保权益也能得到切实保障。

  我国法律法规对不履行参保义务的企业进行惩处。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或者境内工作单位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的,外国人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若未依法为招用的外国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因此,企业应依法为外籍员工缴纳社保,以避免诉讼及行政处罚风险。

  综上,贵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为外籍员工依法缴纳社保,这样既确保了外籍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障,也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王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