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读者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4年04月2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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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作品授权外国影视公司改编,应注意啥?(律师信箱)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4年04月20日   第 05 版)

王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作家,已出版了若干畅销小说。近期,有一家美国电影公司联系我,希望将我的一本在中国出版的小说授权给他们,并改编成电影。我没有和国外电影行业合作的经验,故想咨询:国内文学作品被外国公司改编为电影的过程中,我作为原著作者,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福建读者  杨先生   

 

杨先生: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国内文学作品被外国公司改编成电影一事,您需要注意保护您作品的著作权和相关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益。具体为您分析如下:

  (一)著作权保护的条文规定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规定,加入公约的任何缔约方之公民的作者,或者在任何缔约方首次发表其作品的作者,其作品在其他成员国应受到保护,此种保护应与各国给予本国国民作品的保护相同。

  中国于1992年10月15日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拟改编您小说的电影公司所在国美国也是《伯尔尼公约》缔约国,故您在中国出版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受到美国相关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四款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是将文学作品改编成电影剧本较常行使的权利,可以由作者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据您所述,如果您决定与美国电影公司合作,允许他们将您的小说改编成电影,那么您便将作品的改编权授权给了电影公司使用。电影公司对改编作品(即翻拍的电影)享有著作权,但是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您的著作权。

  后续,如果您和电影公司因改编等著作权事宜产生纠纷,则为涉外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根据该规定的解释,建议您事先与对方约定好管辖法院。根据实务经验,若约定在中国境内法院管辖,将会适用中国相关法律,且能免去您长途奔波出国维权的麻烦,对您而言更便利。

  (二)国内文学作品改编成国外电影的法律建议

  您在与美国电影公司合作前,可以酌情采纳以下两点建议,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

  (1)进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

  影视IP类合同通常会约定以下内容:借鉴或采用授权作品的名称、章节名称、主要内容、内容线索、人物、台词、物品、环境、时代故事背景等相关作品要素。

  您和美国影视公司在签订授权合同时,建议对于改编相关要素的“必要”限度做出明确约定,并详细约定违约责任的内容。比如,您可以要求直接把关剧本创作和改编,或者在合同中授予您本人对于剧本有着修改权和建议权。上述途径是影视改编合作中进行法律事前防控的方式,可有效避免后续因改编不符合您的原著意图而产生纠纷。

  (2)注意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之一。如果美国公司对您所著小说的改编超过必要限度,则可能侵犯您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对此,您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实质性修改,更不得故意改变或用作伪的手段改动原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既可以是对作品表现形式的改变,也可以是对作品全部内容的修改。如果您的小说本身已经非常成熟,您可以仅授权电影公司在一定程度内行使修改权,保证电影作品最大程度地忠于原著。

  此外,如果对方希望合作的影视作品涉及到系列开发的,比如续集的制作等,您还应当考虑续集的著作权归属等相关问题。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王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