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守护好社保基金“钱袋子”,和民生福祉息息相关。
为进一步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印发《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国有资本划转是社保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股权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划转国有股权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需要通过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该负责人说。
如何让划转的国有资本更好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针对各类承接主体,《办法》对其所持国有股权的运作管理作了规定:中央层面国有股权转让,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地方层面国有股权的转让程序,须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涉及转让国有金融机构股权的,须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要求,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现金收益如何投资运营?《办法》规定,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投资运营。
具体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涵盖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办法》对每类产品的投资比例作出了规定。其中,对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混合型养老金产品的投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资产净值的40%。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不高于40%”意味着可观的资金量,《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支持长期资金流入资本市场,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前述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