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读者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4年03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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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于”的用法(杜老师语文信箱)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4年03月23日   第 05 版)

杜老师:

  我常在媒体上看见“之于”的说法,但搞不清楚其确切含义,请您讲解一下,谢谢。

  陕西读者  杨先生  

 

杨先生:

  “之于”的常见用法有两种。

  1.“之于”前面是动词,后面是宾语。这时“之”是代词,“于”是介词,由于急读合音的原因,常写成“诸”。

  例如:“求之于己”,也可以说成“求诸己”;“付之于实施”,也可以说成“付诸实施”;“公之于社会”,也可以说成“公诸社会”。值得注意的是,不宜把两种说法混起来说。例如不宜说“付诸于实施”。这是一种常见的错误说法。

  2.“之于”相当于“对于”。例如:

  (1)生物进化论学说之于中国,输入是颇早的。

  (2)学习之于我们,就像阳光和空气一样重要。

  例(1)至(2)中的“之于”都是“对于”的意思。从这两个例句可以看出,这种说法多是对“之于”前词语所代表的事物在某方面的评议。例如(1)是对“生物进化论学说输入中国时间”的评议,(2)是对“学习对我们的重要性”的评议。(1)跟(2)中前一分句所表达的句义,都相当于“某事物对某个主体来说”的意思。例如(1)的前一分句可以理解成“生物进化论学说对(于)中国来说”,(2)的前一分句可以理解成“学习对(于)我们来说”。(1)至(2)中的后一分句,则是对前一分句的评议。

  《语言文字报》原主编  杜永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