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读者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4年03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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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担责(律师信箱)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4年03月23日   第 05 版)

高律师:

  您好!我是中国一家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丹麦籍股东。近期,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产无力清偿投资公司投资款,背负上债务。我想咨询:作为文化传媒公司股东,我是否有为其偿还债务的义务?

  某文化传媒公司股东  汉  娜  

 

汉  娜: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基本义务。若贵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且您作为股东未足额出资的;抑或贵公司的股东仅为您一人,且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您自己的财产的,您均有为公司偿还债务的义务。

  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股东出资期限将加速到期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全体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自主协商约定股东缴足出资的期限;出资期限未届满的,公司无权要求该股东缴纳出资,此为股东享有的“期限利益”。然而,当公司经营遭遇债务偿还问题时,法律法规对股东的出资期限另有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贵公司资产已无力清偿投资公司投资款,参考上述规定,若您对公司的出资未届出资期限,您的股东出资期限将加速到期,您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股东具有特殊性,因为股东的唯一性使股东个人意志与公司法人意志高度重合,因此法律规范对于一人公司保持公司独立性提出更高要求。一般来说,为了避免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需要在财务方面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以保持财产独立性,如: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建立独立财务账册;聘请专业的记账公司进行代理记账;每年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审计等。

  因此,若贵公司的股东仅为您一人,即便您的出资已全部实缴,若您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区分、相互独立,仍应对贵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解答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