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读者桥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24年02月2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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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培训机构中途退费的法律规定(律师信箱)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4年02月24日   第 05 版)

高律师:

  我是在中国读书的外籍留学生,2023年在中国办理了瑜伽私教课程。我与瑜伽工作室签订了课程协议,约定若因我的原因不能继续学习,则无法退款。现在我只练习了少部分课程,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练习,我能否要求瑜伽工作室退款?

  读者  萨拉  

 

萨拉女士:

  当下,不少年轻人青睐商业机构健身课程,健身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纠纷。此类纠纷涉及金额虽小,但也事关民生,目前在中国大陆司法实践中,不仅注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争取在各方权利义务的承担上找到一个平衡点。消费者以预付费模式购买健身、美容等服务时,有权在经营者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同,或选择终止合同。在诉讼维权之前,您可以利用以下法律规定与瑜伽工作室进行协商。如果您与瑜伽工作室在退款事宜上无法达成一致,最终可以选择诉讼维权途径。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私教服务协议适用格式合同法律规定

  您与瑜伽工作室签订的课程协议系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亦有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根据上述法律,虽然您和瑜伽工作室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因顾客原因中止课程无法退款,但该约定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该条约定无效,不影响协议其他内容的效力。因此,瑜伽工作室不能以该约定为由拒绝退款。

  ■ 结合债务性质,法律赋予消费者终止协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按上述法条,非金钱债务在特定情形下不能履行时,当事人可以终止而非解除合同,其中一项特定情形即为“债务的标的不适用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过高”。瑜伽私教课程具有一定人身专属性,在消费者身体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不宜适用强制履行的方式。因此,消费者有权终止合同。

  ■ 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退费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尤其是在确定可得利益时,要扣除相应履约成本,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从公平和诚信原则角度综合考量,在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依法保护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顾此失彼,倾斜保护。

  结合您描述的情形,您办理了瑜伽私教课程,与瑜伽工作室签订了课程协议,约定若因顾客原因中止学习则无法退款。现在您只练习了少部分课程,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练习,瑜伽工作室并无违约行为。综合考虑协议约定的单次课程价款、剩余课程次数以及瑜伽工作室为继续履约本应支付的成本、可得利益等因素,目前中国大陆的司法判例,一般支持的退费比例是您未消费金额的60%—80%。

  以上就是关于商业培训课程中途退费的有关法律事项。建议消费者在和经营单位签订格式条款时,应仔细阅读,对于违反法律的无效约定,消费者可以提出异议,并且对格式条款进行修改。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  高彦丽)